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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的重构时间: 2017-04-01信息来源:王小兵 袁达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供给侧改革背景,对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必要性和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关键就是要重新定位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实现价格机制由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的转变,形成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建立有针对性财政补贴机制。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资源性产品价格    定价机制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问题。以往我国工业的经济增长速度举世瞩目,但带有明显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的粗放式特征。1978—2010年,工业增加值只占全国GDP总量的40.26%,但工业能源消耗了全国总量的70.60%,碳排放占80.04%。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虽有不少进展,但仍市场化程度不高、资源价税偏低以及价税改革不同步;能源资源使用成本过低,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未能有效地发挥价税的市场调节作用,从根本上改变资源消费增长过快和开采过度问题;而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在价格中,外部成本没有充分补偿,破坏生态环境的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本文基于供给侧改革背景,对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基于供给侧结构改革背景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现实意义
 
  (一)稳步放松政府对资源性产品市场价格的管制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必然要求
 
  资源性产品价格是资源性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代表了消费者为了获得稀缺性资源使用权与所有者达成的愿意交换的条件。同时,它也是全体市场参与者的信息载体。因此,既要让市场主体根据各自利益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更要让价格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如果资源性产品价格失灵,生产相对过剩,或者是资源和能源总需求不足,就造成能源供给结构僵化以及“资源供给约束”,整个宏观经济就会偏离均衡。因此,如果不能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对引导经济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调整经济结构、激发经济活力的积极作用,能源资源供给结构就很难得到优化。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供给学派过分突出税率的作用,只注重供给而忽视需求、只注重市场功能而忽视政府作用等观点,而是既要强调供给的同时又关注需求,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这样新供给才能创造新需求,引导资源向新供给、新业态转移,才能真正去产能,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活力。
 
  (二)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是消除价格扭曲
 
  结构调整需要价格信号提供激励,没有激励的结构调整是不可持续的。从供给面分析,中国长期经济增长处于高行政成本、高融资成本和高税收成本等三大供给约束,以及减少土地和资源、人口和劳动、管理和制度、创新和技术、金融和资本的供给抑制的任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财富源泉活力,激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动力。相反,如果资源性产品还是走政府定价的老路,企业就会缺乏活力,经济增长也就缺乏动力。从短期看,资源性产品受到高税收费、高融资成本、高垄断、高管制和高消耗等“供给约束”,只有通过实行结构性减税,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价格管制,放松定价约束,才能提高企业、居民的投资和消费能力,刺激投资和消费增长,提高经济的增长率。因此,只有实施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性、环境损害程度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才能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经济的有效平衡。
 
  (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程度决定能源结构优化的程度
 
  在经济发展中,人们普遍认同能源因素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一般的分析是把能源消耗看作新的投入要素,并在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其作用。具体而言,能源不仅可以被视为生产过程的中间投入品,以其市场价格供给构成最终产品的部分价值,而且也和传统的资本和劳动要素一样,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价值创造的功能。这种价值创造的功能存在正负效应,能源结构不优化或者是高碳能源对环境就会带来负效应,而低碳能源对环境产生正效应。但由于缺乏对污染排放的市场定价与污染排放税相关的政策,也缺乏相关制度性指标,把污染排放计入生产成本比较困难,因此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只有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价格机制,使新能源能够有效助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反之,无成本治理的衡量指标形成无管制的污染排放,累积的污染排放物会降低整体环境所提供的经济增长质量,也会因持续的环境资本消耗降低总的社会资本。这种制度性缺陷构成的无管制排放最终影响着能源结构的优化,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就是要形成反映资源开发、资源耗费和生态治理等成本核算体系,并将这些指标纳入环境优化、经济结构优化以及能源结构优化的考核范围。
 
二、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重构的内涵分析
 
  (一)实现价格机制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
 
  当前,我国资源性价格改革需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资源性产品价格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能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要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付出的代价,通过采用经济手段,回归资源价值,通过利益机制的驱动来持续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消耗低”,优化和改变经济结构。三是优化资源性产品的供给,更新供给结构、放松供给约束、解除供给抑制,切实解决资源能源“供给约束”和“供给抑制”等问题。
 
  从形式上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就是经济结构和动力及利益机制的转变,其实质是价格机制的调整与重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源性产品主要是政府定价;当前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实现价格机制的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的转变。从表面上看,从政府规制定价主导到市场机制定价只是一个主体的转换,实质上涉及一系列机制变革及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例如,能源是资源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对能源结构的优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重构就是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机制,促使价格真实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
 
  (二)实现资源性产品的需求侧价格管理为主向供给侧价格管理为主转变
 
  资源性产品价格有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之分。长期以来,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前,我国资源性产品实行的是完全的政府定价,表现为政府主导的资源性产品的需求价格,并在资源短缺的条件下实现了人们对资源性产品的消费需求,或者是在高碳经济条件下的消费需求。当前,从高碳经济到低碳经济的改革转型时期正是资源性产品价格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的转变,资源性产品的需求价格管理为主向供给价格管理为主转变有利好时机。从宏观的角度看,在新资源经济体中大多数产业都处于供给成熟阶段时,其中有一部分产出是无法转化为要素收入的,无法转化为新的消费和投资,也就成为经济转型的障碍,使得资源供给无法创造与自身等量的总需求;从资源要素的使用和资源流动的角度看,如果在资源要素的流动和使用中不存在价格扭曲之类的制度性抑制,资源要素就能自由流动和充分使用,这是新资源新供给产生及其创造自身需求的最根本条件。反之,就可能导致“供给抑制”现象。
 
三、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重构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涉及到生产和消费两个层面的社会参与者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低碳发展、创新发展的经济转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要得到企业、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资源性产品的“机制重构”不等于变相涨价,应抑制资源性产品投机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资源性产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使得部分资源型产品呈现刚性。当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政府规制档”换成“市场档”,就有可能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当然,放松资源性产品价格规制改革未必就导致资源性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其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一些资源性产品是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很小,供给弹性很大,涨价时生活类资源性产品的消费影响很小,而对低碳经济构建影响较大。
 
  (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应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
 
  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机制重构”过程中,应兼顾相关产业的生产者、相关产品的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利益。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可能会导致价格总水平上涨,但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不应因为价格上涨而停顿,且改革政策的长期效应更有助于形成合理透明的市场化定价。当政策效应得到稳定发挥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就不会对长期的价格总水平造成过大的影响或者负面效应,这对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动低碳经济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机制重构”过程中,应兼顾相关产业的生产者、相关产品的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利益。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手段,把搞好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作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前置条件;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确保低收入群体的资源性产品合理的消费水平,以确保民生问题免受价格改革引起的价格总水平上涨所造成的福利侵蚀。这是实现由高碳经济转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
 
  (三)化解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稳增长与调结构之间的矛盾
 
  能源供给与需求是经济运行和资源性产业发展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两面,从经济增长的过程看,能源供给与需求交替成为制约稳增长、调结构的主要矛盾。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能源或资源供给需求矛盾往往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做好资源性产品的结构调整,同时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升级,而不是追求短期的高碳经济增长速度。资源性产品价格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市场化改革及相关价格市场机制体制构建是一个长期演化的过程,政府稳增长的压力与调结构之间的矛盾。在稳增长的同时,促使资源性产品结构的调整,即去高碳化和去产能化。
 
四、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重构”的市场化改革建议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取决于是否能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换言之,就是要重新定位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以及建立有针对性财政补贴机制,是实现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确保“机制重构”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石。
 
  (一)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改革
 
  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坚持以政府主导定价转换为市场主导定价,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运行机制。同时,加强对资源性产业领域垄断行为的调控监管,完善对公益性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管理和引导,并在市场失灵时,有效发挥政府在资源性产品消费推广的保障服务作用。
 
  (二)形成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
 
  定价机制的公开透明是实现资源型产品市场化改革的基石,也是高碳经济转变为低碳经济,充分发挥资源性产品效益的最有力保障。在“机制重构”过程中,公开定价机制和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这是确保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效果的重要手段。资源性产业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产业转型以及低碳发展。当前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仍然存在政府价格规制过严、规制的弹性较小等障碍,需要借鉴国际资源价格改革和产业转型的经验。
 
  (三)完善公平有效的财政补贴机制
 
  资源性产品价格补贴分为供给侧生产补贴和需求侧消费补贴。一方面,由于我国经常性面临着经济波动与通胀的双重压力,对供给侧生产环节的资源型产品财政补贴不能立即全部取消,而应当逐步减少补贴,以确保资源性产品供给价格的稳定;另一方面,对居民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补贴,应当成为确保资源性产品消费实际购买力稳定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资源性产品消费的普遍原则。
 
  (四)厘清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合理边界
 
  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双方边界的合理划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准。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体现在确定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运行机制上,随着产业转型低碳发展,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的价格惠及民生,适应不断增长的低碳发展的资源需求;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体现在要将资源性产品价格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上,从战略上处理好我国资源性产品的对外依存度。此外,合理确定碳排放指标,明确各碳排放主体的责任。这也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重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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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