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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

对现行征地程序的几点看法时间: 2016-12-03信息来源:金慎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6.08.017
 
     尽管现行征地程序已日臻完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实践中发现征地程序设计、审查形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解决。
 
     征地过程中须重视的问题
 
  农户对自己土地的话语权、决策权体现不足。国家要求申请机关对程序义务履行和征地批准的结果绑定,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是农民对土地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体现仍不足。如一些地区征地过程中没有农户同意这个程序,而只有告知程序。农户全程未参与拟征土地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调查工作,而后续表格只需要签字确认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即可。如果农户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在征地完成后农户只需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也就是说,征地实施与否并不一定需要农民同意,而只涉及农民补偿拿多拿少的问题。农户对自己土地的话语权、决策权不足,导致农民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将农户签字视为农户同意征地的依据,也欠妥当。有的地方政府或者村完全不告知村民征地事宜,而是直接找人代签,有的则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方式诱使农户签字,还有的为了尽快实行征地后的建设,对农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也全部接受,补偿不均造成其他农民不满。即便政府通过其他手段和农民达成默契,也并不意味着农民权利得到最佳保护。
 
     审批机关审查力度不足。从报批资料上看,申请单位须提供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批。土地征收中审批机关只对申请机关提供的书面文件及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审批决定的机关只局限于上述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等审查稍显不足。而报批材料如果出现虚假信息、存在违法问题也只是申请单位的责任。
 
     此外,有时地方政府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帮助申请单位征收土地。审批机关没有能力经常性地通过巡查式的监督检查来发现征地过程中的问题,即使有效果也只是短期效果,无法持之以恒。另外土地征收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有的审批机关也不愿背负阻碍地方发展的压力,只要不形成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事件,审批机关也乐观其成。
 
     土地征收的可逆性较弱。征地程序完成后往往已经形成大规模的建筑群,即使征地违法,恢复耕地也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未剥离耕作层土壤的情况下即使再行耕种也已远远达不到原来耕种水平。这些问题造成土地征收的可逆性较弱,既成事实的违规征收行为只能通过增加补偿,处理相关责任人的方法来弥补。
 
     关于规范征地程序的建议
 
  听证环节应贯穿征地全过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是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二是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由此可见依申请听证只适用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即批后程序。而在现实中,征地全程都有必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全面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须妥善解决。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须将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接受民众的评议与监督,实现透明公开、阳光操作。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实际履行告知程序时,涉及征地利益的单位或个人偶尔会提出和征地无关的要求,并要求解决,而有些问题并不是国土部门可以解决的。因此,有必要将征地风险评估群众座谈会和听证会进行整合,一方面国土部门对土地补偿、安置问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的农户进行沟通,一方面属地政府对其他不涉及征地和补偿安置方面的其他要求和诉求进行解答。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作为依据形成笔录,并作为备案材料,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降低政府行政工作的成本。
 
     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征地工作的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征地程序。在征地前将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利益进行协调通过听证程序预先达成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将征地结果以合法的形式加以确认维护,在后期出现征地异议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未以立法形式确认征地程序之前,不得先行违法征地,以免造成农田被毁、农民利益受损的事实。
 
     强化审查力度和监督。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等的审查,加强对工程的论证、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程序的监管,特别要加大拆迁安置中补偿金发放、使用、管理和安置房分配等敏感问题的监督,防止征地补偿资金被截留、挪用和私分,杜绝以权谋私。要向被征地农民公示审查和监督情况,畅通各方监督渠道。如果审查机关存在核查资料不认真、包庇或发现问题不作为的情况,同样应给予处分,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供职于江苏省常熟市国土资源局虞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