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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

农业发展项目用地如何监管时间: 2016-12-04信息来源:郑强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6.08.016
 
     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是农村的新兴产业,目前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把握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条底线,密切注意违法用地新动向,不能让农业发展项目变成违法用地的新发地和土地管理盲区。
 
     农业发展项目用地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用地难以科学准确分类和定位,增加了执法监管的难度。作为农村一种新兴的综合型产业,农业发展项目用地的特点决定了当前我国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既难以对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类和定位,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因设施农用地性质判断不准而监管不到位现象。
 
     二是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用地缺乏强硬监管手段,后期监管困难。设施农用地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后,个别经营者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多占土地进行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变相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性活动,而忽视附属设施周边以及整个农业项目区内道路、沟渠等配套用地的问题。一旦发生违法用地现象,就会给后期监管带来较大压力。
 
     农业发展项目用地监管建议
 
     合理选点,科学布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的规划和引导,避免盲目、无序发展。农业发展项目要与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真正做到合理选点,科学布局。积极引导群众在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建设农业设施时,尽量利用荒山、荒滩和原有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多渠道解决农业发展项目用地难题。要采取定量与定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旅游发展建设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发展过程中确实需要适当的建设用地的,可由经营户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在旅游发展建设用地中予以解决。对部分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规模经营的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确需搭建临时建筑的,在不破坏农用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临时建设用地,并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经营者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临时土地使用复垦保证金;对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发展休闲项目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按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但土地所有权不转移。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或承包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尤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大会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防止产生矛盾和纠纷。对发展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中确须占用部分农用地搞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报批。
 
     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用地管理,严格用地报批制度,规范项目经营的范围、面积、内容和用地等要求,切实把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并真正落到实处。
 
     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利用土地监管网络,切实把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类建设用地纳入到日常的土地监察范围,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及时严肃查处,坚决遏制任何形式的违法用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破坏的,特别是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依法查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擅自建设农庄、别墅、公寓、饭店、茶楼等进行经营甚至转让盈利等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处理,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加强部门联动。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需要政府协调各部门,明确管理责任和分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现象。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发展规划的编制、项目的报批、用地的审批、环保的测评、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对大型的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开发,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进行认真、科学论证,严格管理。农业部门应核定其所需管理用房的占地面积,报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相关用地及建筑手续,以促进设施农业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供职于陕西省南郑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