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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系列连载

全国国土规划工作座谈会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时间: 2019-03-11信息来源: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文集 作者: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 责编: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

一九八九年五月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用地失控、土地浪费严重、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基于这种严重的状况,一九八七年,国家开始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计划管理。一九八八年,将土地利用计划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从两年多来的实践看,一九八七年建设占用耕地比一九八六年减少21%;一九八八年比一九八七年又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使多年建设用地失控的状态基本上得到扭转,成效是显著的。


一、目前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这几年,建设用地采用总量控制的办法,年初由计划部门切块下达指标,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不足,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仅用总量指标难以从根本上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各地在上报各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时,随意性较大,为避免突破计划,往往上报指标偏大,实际执行结果一般都比计划数字小得多。

2、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薄弱。有的省(区、市)计划部门对土地利用计划编报和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及综合协调等方面工作做的不多;有的土地管理部门不按时统计、上报用地计划执行结果.;一些政府部门对用地不报、先用后批、少批多用和越权批地、不按规定批地等违法现象查处不力。

3、建设用地计划实际执行结果缺乏统一考核标准,土地管理、财税、统计等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都不一致。又因征收耕地占用税,存在有意少报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数目的现象。


二、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1、拟从一九九〇年开始,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按项目分级管理。对于国家建设和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各建设项目用地量的大小,划分为国家、省(区、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市(地、州)和县四类,实行分级管理。各类项目用地限额待进一步研究,初步建议:

一类(国家管理的项目):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或总用地2000亩以上的建设用地项目;

二类(省、区、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管理的项目):占用耕地50一1000亩,或总用地100一2000亩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类(市、地、州管理的项目):占用耕地3-50亩,或总用地10-100亩的建设用地项目;

四类(县管理的项目):占用耕地3亩以下,或总用地1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项目。

以上四类建设用地项目计划,按项目分别列入各级计划部门的中长期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凡列入各级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计划部门的其它审批文件或已列人同期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对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仍按现行管理办法,确定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县,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到乡、村。

2、各级计划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编报土地利用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提出计划建议草案,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建议草案序列报上级计划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计划下达时,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把关,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认真安排落实。对于年内要求追加或调整的用地项目,按计划编报程序分别办理。

3、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用地项目计划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审批土地,凡无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要求,一律不予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必须出具五联单,分别送同级计委、财税部门、统计部门和用地单位,并凭财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办理批准占地手续。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的检查与监督。对于未列人计划的用地和其它违法用地,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乃至诉诸法律。年终由各级统计、财税部门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作为对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的考核依据。

4、对农业建设用地,目前大部分省(区、市)尚未纳入计划,今后,应加强这部分用地的管理。属于国家投资(集资)兴建的项目用地,要统一纳入国家建设用地计划,对于乡(镇)村集体或个人集资、集劳兴建的小型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也要逐步纳人计划管理的轨道。

5、对于“三资”企业用地和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的土地,也要纳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按中方投资渠道分别列人国家建设或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中或单独列出。

      对于私营企业用地项目,视同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