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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系列连载

全国国土规划工作座谈会 关于开展国土专项规划的情况时间: 2019-03-11信息来源: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文集 作者: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 责编:qgy

关于开展国土专项规划的情况

 

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

一九八九年五月

 

 

国土专项规划是以综合观点协调有关部门或地区完成某一项国土开发利用或治理保护任务为中心内容的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有关行业制定中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土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布局规划、海洋综合开发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等。


遵照中央书记处1981年4月第九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应该管土地利用、土地开发、综合开发、地区开发、整治环境、大河流开发”。几年来,各级国土主管部门在大力开展国土综合规划的同时,还开展了多种类型的专项规划。国家计委(含原国家建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先后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珠江、长江、黄河、松辽河以及赣江等大江大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专项治理规划,太湖和长江口整治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方七省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沿海缺水地区和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等等。这些规划有的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此外,各省、区、市也大都结合国土综合规划,编制了大量的专项规划。

新的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具有组织、推动和参与国土专项规划的职能,并成立了专项规划处。

 

关于开展国土专项规划的几点意见:

1、专项规划的编制一般是由国土部门依据综合规划(或纲要、要点)要求,商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程序批准后,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

2、各级国土部门有组织、推动和参与专项规划编制的职责和义务,要积极协助承担编制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收集基础资料,指导和帮助协调解决规划中的重大问题。

3、专项规划按有关法规及《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批。专项规划一经规定程序批准,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就应遵照执行,有关建设项目要逐步列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