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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系列连载

全国国土规划工作座谈会 关于加强全省国土工作的办法时间: 2019-03-11信息来源: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文集 作者: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责编:qgy

关于加强全省国土工作的办法

 

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五月

 

 

全省国土规划工作,从一九八七年四月至今,已经在省、地(市、州)和县(市、林区)三个层次全面展开。两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在对国土资源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正在抓紧编制行业、专题和总体规划,并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因此,全省国土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为了使国土工作能在规划编制完成以后,继续深入发展,特制订关于加强全省国土工作的几条办法。

 

一、国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的一种,是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前期工作,开展国土工作是计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所以,国土工作是整个计划工作和经济建设中一项长期的业务工作和重要任务。编制国土规划,只是国土工作的起点,在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要适时对规划进行滚动、补充和修改,不断地做好与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衔接工作,要依据国土规划对国土开发整治活动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并制订促进国土合理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法规。

 

二、为了做好国土规划与计划的衔接,在国土规划编制完成以后,各地、各部门应对规划中所提出的重大问题,方针、措施和步骤,以及重大项目,继续进行深人的分析、研究和论证,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意见,逐步建立项目库,并分期分批纳人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各种专项计划、规划。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各种计划、规划时,要充分注意应用和吸收国土规划的成果。经过上述工作,使国土规划能通过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它计划、规划,逐步得到实施。

 

三、根据鄂计国字(87)第435号文件“关于加强国土规划与计划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国土工作机构要参与建设项目立项的论证工作。国土工作机构主要参与如下项目的论证工作:涉及到重要资源的开发,区域开发、流域开发的重大项目;国土规划所提出的重大项目;属省计委审批大、中型项目。

需经国土工作机构参与论证的项目,除必须具备项目建设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外,还必须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工作机构的会签意见。

省计委接到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后,先由主管处、室审查、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再由国土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最后,由省计委主管部门根据国土工作机构的意见,及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立项。凡立项的项目,需取得国土工作机构的会签意见。

国土工作机构主要论证和审查如下内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规划、流域规划、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有无与之相矛盾或违背的地方。若出现矛盾或相违背的情况,要进一步研究论证,若属项目本身的问题,则不得立项;资源情况是否可靠,建设地点的选择是否合理,重点要考察建设地点的选择是否符合生产力合理布局的原则、方针和要求;是否符合全国、全省及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是否考虑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合理,符合节约用地,特别是保护耕地的原则。

 

四、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土工作区域性的特点,在规划中对有些跨地区、跨流域,又不能完全按行政区域来进行的重要项目或工程,必须有上一级计划部门来组织、协调。因此,建议各级都要建立“国土开发整治诱导性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以各级财政自筹的基建投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并从其它渠道多方集资;资金以有偿方式,主要用于一些重大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流域的综合性的开发整治项目中的若干关键子项目,以引导全社会共同搞好国土开发与整治。

 

五、为了保证规划的连续性,加强对规划的管理,逐步摸索经验,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充实国土工作机构和队伍。实践证明,没有一个常设的工作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是很难适应国土工作发展需要的。

 

六、为了使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与国土规划结合得更好,各地、市、州、县、林区的国土工作机构,要逐步承担起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省工程咨询公司在各地的工作任务由各级计划(国土)工作机构承担,各地、市、州、县不再另设专门机构。

 

七、各级国土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审查,并监督、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上办法,望各地、市、州、县、林区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在实践中如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