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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工作大事记(1989年) 时间: 2018-08-26信息来源:国家计委 作者:国家计委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 责编:qgy

一九八九年

   

四月

    14日  国家土地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稳定耕地面积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通知》说,1989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已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指导计划下达。计划总指标为515万亩,其中耕地300万亩,各地应将指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

30日  根据改革开放的形势和要求,国家计委领导要求国土司修改提出《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送审修改稿)。新的修改稿共分为九章:国土开发整治的条件;国土开发整治的目标;国土开发的地域战略布局;综合发展的重点地区;基础产业布局;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国土开发中几个问题的对策;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若干问题;规划纲要的实施。这个稿子先提交19895月武汉全国国土规划座谈会上讨论,根据大家的意见,于同年十一月修改完成《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草案)。

五月

26日-31  国家计委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国土规划工作座谈会。国家计委刘中一副主任因事未能出席,给会议送来了书面讲话并委托国土司方磊司长主持会议。湖北省副省长韩南鹏同志代表省政府到会并致词,国家计委顾问吕克白同志参加了会议并就国土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等问题作了讲话。除西藏和深圳以外,4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委、国土厅(局)都派主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其中副厅级以上干部有43人。与会同志一致认为,编制国土规划是计划体制的重大改革。国土规划规划在计划体系中有重要地位,对我国计划体系的模式提出了三种意见:(1)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土规划——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2)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土规划、长期计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3)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计划(包含国土规划的内容)——五年计划——年度计划。会上对当前国土规划的内容作了有益的探讨,总结了各地加强国土规划工作的经验。与会代表建议国家计委应加强对地方国土工作的指导。最后,方磊同志代表刘中一同志,就今明两年的国土规划工作做出了部署。

九月

上旬  根据中苏两国国家计委常设小组的协议,由地区司司长张万清为团长、国土司副司长夏宪民为副团长,地区司、国土司、长期司和外事司的同志参加,一行七人赴苏联进行生产力布局和区域规划等考察。回国后所写考察报告的主要内容:二是苏联生产力布局规划的制定及其重要作用;二是苏联的区域规划和地域生产综合体;三是地区计划管理及组织机构;四是几点体会。

    28日  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加强省级国土规划工作的通知》。《通知》说,编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重视和加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工作,使之在现实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指导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国土规划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高层次的综名性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省、区一定要把国土规划编好,加快编制进度,争取在1990年完成第一次国土规划的编制任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组织编制和完成市域国土规划工作。全国国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开发地区也要分期分批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各有关省区市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国土规划完成后,要采取各项积极措施,使之发挥作用。国土规划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任务很重,各省区市计委必须加强领导,把它摆到议事日程上来。

十月

   上旬  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正式批准组织进行大城市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政策研究。19891118日由上海市牵头召开了《大城市国土工作和综合开发政策课题交流会》,19904月在重庆共同统稿并提出了总报告,19919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了研究报告(大城市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政策研究)。该报告主编是方磊同志,副主编是徐国弟、陈荣堂、杨昌明同志。参加课题研究的有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大连、西安和秦皇岛十城市的计委(国土局)的同志。通过对大城市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政策研究的工作,促进了我国大城市的国土规划工作,并有利于提高规划水平。此后,大连、上海、广州、西安、武汉、等市规划都相继完成,北京、天津、重庆市的国土规划也在积极编制之中。

十二月

26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确定于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同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确定自19904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