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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规划工作座谈会 关于加强省、区、市国土立法和国土政策研究工作的意见时间: 2019-03-11信息来源: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文集 作者: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 责编:qgy

关于加强省、区、市国土立法和国土政策研究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

一九八九年五月

 

 

一九八一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作出了在我国开展国土开发整治工作的决定,并指出:“要搞立法,搞规划”。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国家计委在组织开展国土规划的同时,也积极进行了国土立法和国土政策研究工作。

几年来,国家计委参与组织和协调有关土地管理、水、矿产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法的起草工作;先后组织起草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并已颁发的国土法规有:《土地复垦规定》(由国务院颁布)、《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颁发)、《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颁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发)。国家计委国土司还组织起草了《国土开发整治条例》;组织开展5个地方性国土立法试点,其中《四川省长江上游水源涵养保护条例》已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发,《湘西国土开发整治条例》、《皖北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条例》、《珠江河口滩涂资源综合开发条例》、《大小兴安岭资源综合开发保护条例》也都在加紧工作。国土司今年国土政策法规工作的重点:一是针对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上存在的问题,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和立法体系研究;二是以地区分工和生产力合理布局为目的进行重点地区的水价、电价和运价政策研究;三是为制订大城市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政策、法规,组织十个城市开展大城市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政策研究。

实践证明,国土立法和国土政策研究工作是整个国土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省、区、市国土规划的顺利实施,使我国国土开发整治切实做到政策先行、立法保证,对省、区、市国土立法和国土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区、市国土立法和国土政策研究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政策和国土法规是国家发展国土事业、协调国土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调整国土工作领域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动员全国人民关心、投入国土事业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区域分工,合理布局生产力,不断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使国土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的可靠保证。根据当前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制定国土综合开发政策和具有强制性的国土法规,使国土开发整治走向法治的轨道。只有国土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国土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结构、布局等的实现,才能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国土开发整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才能保证国土开发整治工作顺利、深入、扎实地发展。

国土法规和国土政策,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体系。省、区、市国土法规和国土政策是这个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地域性。东、中、西三大地带资源、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不同,省、区市之间情况也不尽相同,就是在同一省、区、市内情况也有区别,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只能从总的方面作出规定,要使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落实到每个地区,就需要制定地域性的国土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有些政策和法规,国家还处于研究阶段,还没有制定,为适应国土工作客观需要,地方也可以在现行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


二、省、区、市国土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研究制定省、区、市国土立法和国土政策,要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土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坚持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

国土工作涉及的方面很广,要处理错综复杂的自然、社会、经济、科技以及历史、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因此,要注意综合协调,统筹兼顾,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妥善处理。

研究制定国土法规和国土政策,要紧紧围绕实现区域分工和生产力合理布局这个中心,结合国土规划的实际,综合研究各种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资源政策、价格政策等,使之相互协调。

研究制定省、区、市国土法规和国土政策,要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保持一致,密切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分析各种条件,抓住主要矛盾,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层次、按步骤地进行。

研究制定省、区、市国土法规和国土政策,要体现改革开放的精神。要加强对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研究,以及建立横向联合机制、吸引国内外投资开发等方面政策的研究。对那些理论上分歧较大而又在实际上难于操作的政策措施,不要急于出台;对急需的规定,不要求全,不要一步到位,可逐步修改完善。


三、几点具体要求

1、国土政策研究要围绕国土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结构、布局等要求进行,当前的重点应是经济调节政策(包括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布局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等)、开发利用政策(包括资源保护方面的限制性政策等)的研<br>究。

2、研究制定省、区、市综合性国土法规。重点是研究制定省、区、市国土规划实施办法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法规。综合性法规既要避免成为各有关单项法规的拼盘,又要注意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

3、大城市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政策研究任务:要按照计国土函(1989〕12号文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与五个重点地区水价、电价、运价政策研究有关的省、区、市国土部门,要主动负责开展工作。五个重点地区是:山西省、晋陕蒙接壤地区、沪宁杭地区、攀西——六盘水地区和乌江干流沿岸地区。

4、各省、区、市国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和计(经)委内有关处室的联系,积极参与有关法规的协调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本省、区、市法制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并积极组织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对省、区、市国土法规的立项、拟订进行咨询。

      5、大力开展国土政策与国土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