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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 (下)时间: 2019-08-25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6-06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责编:qgy

第六章  推动生态共建环境共治



长三角地区既是经济发达和人口密集地区,也是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优化提升长三角城市群,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把生态环境建设放在突出重要位置,紧紧抓住治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关键领域,溯源倒逼、系统治理,带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在治理污染、修复生态、建设宜居环境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长三角率先发展提供新支撑。


第一节  共守生态安全格局


外联内通共筑生态屏障。强化省际统筹,推动城市群内外生态建设联动,建设长江生态廊道,依托黄海、东海、淮河—洪泽湖共筑东部和北部蓝色生态屏障,依托江淮丘陵、大别山、黄山—天目山—武夷山、四明山—雁荡山共筑西部和南部绿色生态屏障。

严格保护重要生态空间。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加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和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保护沿江、湖泊、山区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清水通道,研究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全面加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保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加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管控力度,维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蓄滞洪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域人工景观建设。严格保护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发挥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城市实体开发边界作用。

实施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实施湿地修复工程,推进外来有害生物除治,恢复湿地景观,完善湿地生态功能。实施退耕还林和防护林建设工程,深入推进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维持和改善物种栖息地生态环境。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综合采用水土保持耕作、林草种植与工程性措施,保护小流域水土资源。实施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综合整治关停宕口,推进山体复绿,加大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工程,有效恢复受损的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专栏 7      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

湿地修复工程

崇明东滩互花米草治理及鸟类栖息地优化工程,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水生态及水生植物保护工程,长兴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效益监测及生态修复工程,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系统修复及鸟类保护工程,海盐钱江潮源湿地公园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及湿地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太湖、滨海湿地、里下河沼泽、长江、淮河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修复太湖、高邮湖等重要湖泊湿地,保护和修复勺嘴鹬、丹顶鹤、黑嘴鸥、野生麋鹿等国家重点保护或珍稀濒危动物栖息的滨海湿地,长江、淮河、黄河故道、南水北调沿线、太湖重要出入湖河流、重要城市河流等湿地修复治理工程,里下河沼泽湿地恢复工程,环巢湖、沿淮、沿江等湿地群修复工程

防护林建设工程

建设沿海和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等河流防护林体系,太湖等湖岸防护林体系,横山等大中型水库周边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实施黄河故道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林网,开展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加强绿色通道、丘陵山区次生林抚育

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实施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工程,加强皖南山区、皖西大别山区和江淮丘陵区等丘陵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矿山废弃地恢复治理工程

实施 “四边三化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长江流域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山复绿工程

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工程

实施 “银色海滩 ”岸滩整治、“蓝色海湾 ”综合治理和 “生态海岛 ”保护修复等工程

水生生物养护工程

在长江等天然水域大力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放流大量经济鱼类和相当数量的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同步实施江湖联通、生态调度和渔民转产转业等工程



第二节  推动环境联防联治


深化跨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以改善水质、保护水系为目标,建立水污染防治倒逼机制。在江河源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严禁发展高风险、高污染产业。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和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对造纸、印刷、农副产品加工、农药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加强长江、钱塘江、京杭大运河、太湖、巢湖等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跨界河流断面达标保障金制度。整治长江口、杭州湾污染,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 V类水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总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陆源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秦淮河、苕溪、滁河等山区小流域以及苏南、杭嘉湖、里下河、入海河流等平原河网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联手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大气环境问题。优化区域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有序发展清洁能源,新增特高压输电,建立煤炭消费减量化硬目标,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到 2017年上海、江苏、浙江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上海、江苏、浙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 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长三角城市群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 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加快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区域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升级换代。严格执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 2017年上海、江苏、浙江 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 2018年安徽省 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确保达标排放。推进石化、涂装、包装印刷、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力度,推进港口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对区域超标排放船舶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到 2030年城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

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坚持以防为主,点治片控面防相结合,加快治理场地污染和耕地污染。制定长三角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污染土地管控治理清单。搬迁关停工业企业改造过程中应当防范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出让流转。集中力量治理耕地污染和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的土壤污染。对水、大气、土壤实行协同污染治理,防止产生新的土壤污染。加强规划管控,严格产业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从源头上解决产业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


专栏 8    跨界水体联保行动

淀山湖

上海、苏州、嘉兴联保共治,推动环湖地区原有工业逐步退出,严禁新增城镇和工业污染入湖,通过工农业与城乡污染源治理、水生态修复、河网综合治理、疏浚清淤等综合治理工程措施,提高水域综合环境质量,保障上海重要水源地安全,共同打造江南水乡国家公园

长江口

上海、苏州、南通联保共治,加强产业布局协调,严格限制新增重化工业,有效保障海洋和河口交汇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共同保护青草沙水源地、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东滩候鸟保护区以及候鸟迁徙通道,打造崇明综合生态岛

杭州湾

上海、杭州、宁波、舟山、嘉兴、绍兴联保共治,优化重化工业在沿湾地区的布局,控制围垦规模,加强岸线及湿地保护,提升入湾河流和排污口的水环境质量,重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共同打造生态海湾

太湖

苏州、无锡、常州、湖州、嘉兴联保共治,调整流域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重点开展工业源污染、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保护与恢复湖滨湿地,推进太湖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防止蓝藻大规模爆发,确保饮用水安全

太浦河

苏州、嘉兴、湖州、上海联保共治,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污染源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周边及沿岸地区开展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实施水源地周边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进底泥疏浚与岸线综合整治等;建立太浦河上下游水资源保护协作机制,保障上海供水安全

长江沿岸地区

安徽、江苏沿江城市联保共治,科学布局沿江产业,严格控制并调整高污染产业,协调沿江排污口和取水口布局,防范有毒化学品运输船舶环境风险,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推动长江干支流水质保持稳定达标,共同保护长江黄金水道


 

严格防范区域环境风险。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重点行业安全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建立管控清单,重点针对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高毒产品在生产、管理、储运等各环节的风险源,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提高环境安全监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跨区域集中统筹配置危险品处置中心。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对环境和人口健康危害严重物质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推广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强化沿江、沿海、沿湾化工园区和油品港口码头的环境监管与风险防范,建设安全城市群。加强城镇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加快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栏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区域

上海市

金山区

江苏省

南京化工园、苏州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新北区,南通市如东县,泰州市泰兴市,盐城市滨海县

浙江省

杭州市萧山区、嘉兴港区(平湖),宁波市镇海区,绍兴市上虞区,台州市临海市

安徽省

池州市东至县


 

第三节  全面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推进城市建设绿色化。严格城市“三区四线”规划管理,合理安排城市生态用地,适度扩大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城市河网水系,保护江南水乡特色,让人们看得到风景、记得住乡愁。统筹规划地下地上空间开发,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推广低冲击开发模式,加快建设海绵城市、森林城市和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发展绿色能源,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以节地、节水和节能为重点,强化优化开发区域的城市重要资源总量利用控制,优化重点开发区域的城市资源利用结构和增速控制,加快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城市静脉产业基地,提升城市群资源利用总体效率。

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和生态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支持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为重点,推进循环化改造和生态化升级,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倡导生活方式低碳化。培育生态文化,引导绿色消费,鼓励低碳出行,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推行“个人低碳计划”,开展“低碳家庭”行动,推进低碳社区建设。


第四节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密切跟踪本规划实施对区域生态系统、环境、人民群众健康产生的影响,重点对资源占用、生态影响、污染排放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监测评估。对纳入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严格土地、环保准入,合理开展项目选址或线路走向设计。建立统一、高效的环境监测体系和跨行政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把环境影响问题作为规划中期评估的重要内容,视中期评估结果对规划相关内容作相应完善。



第七章  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放眼全球,接轨世界,深化开放,全面提升国际化水平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第一节  提升对外开放层次


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运营模式,鼓励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产业链整合,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鼓励和支持外资机构将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设在长三角地区。

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服务业领域。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各类功能性、区域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等。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服务业领域先行先试的作用。推进江苏昆山与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合作试点。

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率先建立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体制,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建设单一窗口,全面推进通关一体化。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研判和应对,不断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有效破解贸易壁垒和化解贸易磨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


第二节  建设高标准开放平台


加快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开放平台创新升级。从类型、功能、政策和管理四方面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逐步将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优化结转监管,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相关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加快建设一批新的双边多边开放合作平台,加快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及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营中心建设,高起点推进中德合作(安徽)智慧产业园、中澳现代产业园(舟山)、中意宁波生态园等的建设。

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并加快推广可复制经验。瞄准国际标杆,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在建立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不断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率先在长三角城市群实现全覆盖。

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区。依托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建立舟山自由贸易港区,率先建立与国际自由贸易港区接轨的通行制度。


第三节  加速集聚国际化人才


大力引进国际英才。建立紧缺国际人才清单和移民职业清单制度,重点招揽最有价值的科技、投资、营销、创意等人才。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留学回国人员数据库,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报告,拓宽国际人才招揽渠道。在制定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基础上,全面放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一线科研骨干、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永久居留政策,放宽其他国际人才长期居留许可的申请条件。放宽紧缺领域国际移民的准入限制,在上海率先探索放宽特殊人才国籍管理。完善外籍人员就医和子女教育政策,塑造开放包容、多元融合的社会氛围。

加快推进国际化人才培育。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优质教育资源,采取合作办学、国(境)外培训、岗位实践等方式,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和拥有跨文化交流与沟通能力的本土国际化人才。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企业成为国际化人才开发的主体。鼓励与促进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深化人文交流。在科教文卫、旅游体育等领域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合作,支持中外合作办学,推进“中以常州创新园”等的建设。构建官民并举、多方参与的人文交流机制,鼓励丰富多样的民间文化交往,提升区域和国家软实力。


第四节  培育本土跨国公司


培育壮大跨国经营市场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品牌营销网络等,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本土跨国公司,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

健全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保障体系。健全企业“走出去”政策咨询、风险评估、信息和融资服务等中介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劳务保险等避险工具。健全境外融资担保机制与外汇管理制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境外法律支援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境外维权和应对机制。简化境外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简化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研究将上海金融市场交易系统功能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促进相关交易以人民币计价。



第八章  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创新联动发展机制,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以建设统一大市场为重点,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市场体系统一开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服务统筹协调、生态环境联防共治,创建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长三角模式”。


第一节  推动要素市场一体化建设


建设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依托三省一市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联网交易、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探索将交易种类拓展至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农村产权、环境产权等各类权属交易,实现交易凭证互认。推进水、矿产、森林等资源使用权跨省交易。加强碳排放管理合作,依托上海碳排放交易平台,率先在长三角城市群开展碳排放交易,推进长三角区域内排污权交易工作。

提高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在城市群范围积极推广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可复制试点经验。切实发挥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金融信息、支付清算、票据流通、信用体系、外汇管理一体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合力打击区域内非法集资,建立金融风险联合处置机制。做实“信用长三角”合作机制,推动征信体系互联互通。

建立土地(海域)高效配置机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潜相结合,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和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依托现有基础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优化建设用地配置依法科学配置海域资源,严格围填海项目审查,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需求,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

推动资源市场一体化。创新和完善长三角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加快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统筹推进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市民化,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统筹规划、联合共建一批重要资源储备基地,完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跨区域资源基础设施网络共享机制,鼓励第三方公平使用,提高网络资源配置效率。推进长三角城市群数据信息交易,促进数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安全可信、公正透明的隐私保护与定价交易规则,推动数据信息交易有序开展。


第二节  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机制


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效率,便利异地居住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加快推进城市群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联建或跨市共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推进省际医疗保险合作,实现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健全工伤保险合作机制。探索在享受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率先打破户籍限制,并建立相应的财政支出统筹分担机制。

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共享水平。加快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快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率先推行高等教育改革创新试点,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推进医疗合作机制建设。推进医改综合试点,加快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全域推广“两票制”,鼓励“一票制”。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提升区域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人才联合培养,鼓励发展医联体或跨区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扩大远程医疗合作平台联结服务的城市和医疗机构范围。推进并完善重大疾病联防联控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动机制,构建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建立应急物资跨省调配机制和重大灾害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联动机制。

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多层次文化供给。推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深入实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工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建设全面覆盖、互联互通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继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加强重点文艺院校和重大文化设施建设。深度挖掘丰富的文化资源,实施地方戏曲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当代文学提升、影视精品打造、网络文艺发展、基层文艺繁荣等文化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合作机制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协查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异地救济制度、同一单位异地用工情况通报制度、跨地区劳动派遣用工协查和信息通报制度,统一政策执行标准、条件、程序,切实保障跨地区就业劳动者权益,探索跨行政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交流协作,提高跨地区争议案件处理效能。

推动公共事务协同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由单个城市向城市群协同治理转变,形成全覆盖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城市群应急管理合作,共建食品安全、旅游安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等保障体系。协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机制,消除公共安全盲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评估的要求,统筹城市群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探索多个城市联合资助第三方开展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新模式。


第三节  健全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研究设立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在相关城市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研究设立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分期确定基金规模,采用直接投资与参股设立子基金相结合的运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设立和运营,重点投向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共治、创新体系共建、公共服务和信息系统共享、园区合作等领域。完善基金治理结构,构建基金支出监督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基金合理高效利用。

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界定流域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服务受益区,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标准,严格监督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促进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跨省(市)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建立环境污染赔偿机制,制定具体赔付补偿办法。探索建立区域生态建设投入激励机制。

建立合理的税收利益共享和征管协调机制。在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研究探索产业转移税收利益共享机制。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减少税收政策洼地,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建立省际互认的征收管理制度,构建税收信息沟通与常态化交流机制,实现税源、政策和稽查等信息共享,建立区域税收利益争端处理和稽查协作机制。



第九章  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开拓创新、协同配合、攻坚克难,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层面的“三级运作”机制,强化议事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功能。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长三角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措施、项目安排、重点领域改革试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二节  推动重点工作


三省一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的总体部署,共同研究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抓紧编制出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专项规划。建立交通、资源环境、信息、市场、公共服务、产业等专项合作机制,分领域策划和推进具体合作事项及项目。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各地区采取共同行动策略,保障合作的持续稳定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创新和优化服务,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节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加强舆论引导,突出宣传推进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举措,准确解读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公布一体化发展进展情况,增强公众对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认同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城市群一体化建设,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长三角城市群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