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西部大开发 >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理论基础和实施对策
专著连载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理论基础和实施对策 专题篇 西部地区土地资源开发保护战略(下)时间: 2019-05-07信息来源:课题组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一版  作者:徐国弟 陈玉莲 主编 责编: qgy 陈国平

三、西部大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西部地区的地质地貌、海拔、气候和土地质量上的特点,我们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人口、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人口的增长,不能超过土地承载力的极限,超过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这在西部山区表现十分突出。所以,在这些地区任何形式的占用耕地(土地资源),首先要考虑生存在这块地上的农民出路,不论是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还是退耕还林(草)都是如此。当土地承载力达到极限时,必须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使之相互协调,当人口增长控制不住时,就要考虑人口的迁移,否则必然将农民逼上山,以破坏生态环境求得生存,这是西部山区已展示的现实。

二是退耕还林的综合性。退耕还林(草)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它必须同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开发、水利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民的脱贫、搬迁安置相结合,才能取得成效和不出现反复。解决农民的出路问题,必须树立长远观点,综合治理的观念。如:①适度加快城镇建设和发展,多吸纳些农村剩余劳力;②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实施梯度搬迁政策,将深山农民搬至山下等;③通过坡田改梯田的措施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④有水源的地区(如陕北的榆林地区)可通过提水治沙、增加耕地面积。-

三是土地开发整理的连带性。西部地区,尤其是贵州的山区和陕甘宁地区的土地整理,往往不是单纯的开发整理,而是与小流域治理、河床改造治理、治沙等连在一起。其效益也不仅仅反映在耕地面积的增加,而是具有与整体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互动性。如四川乐山市江河流域治理工程,增加土地8万亩;贵州红枫湖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宁夏西吉县的退耕还林改造工程,榆林地区的治沙造田工程,延安地区的坡改梯工程等等,都取得明显的三大效益。这种连带性是与西部地区的地理环境特色分不开的,由于山脉之间空间较小,土地资源十分缺乏,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取得整体效益。同时,通过土地的综合整治开辟绿色旅游景点,发展旅游业以增加当地收入。

四是基本农田保护具有迫切性。虽然西部地区国土资源总体面积较大,由于西南部山脉起伏土层薄,处于云贵高原,海拔高,能够生长的农作物受到限制,西北部又处于干旱少雨的沙漠化区域,耕地面积的70%为坡地和沙漠化土地,肥力很差,因此可利用作为基本农田的很少,加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和城镇的建设与发展,都要占用较好的基本农田,如果现存的“坝子田”和较平坦、土质肥力较好的基本农田都被占光,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还会导致子孙后代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在西部大开发中,如何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是需要认真研究利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西部大开发建设中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西部地区保护好基本农田具有战略性和迫切性性。


四、西部土地开发与保护的战略思考


西部地区,由于群山峻岭和干旱少雨,虽然国土面积较大,但能够耕作的较平坦的良田沃土却很少。因此,对西部地区的耕地保护如何定位,以及保护的目标和重点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的必要。

1、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战略定位。1999年8月江泽民总书记作出了“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之后朱镕基总理亲临延安视察,就搞好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提出“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重大战略措施。一个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逐步在全国推开。

西部地区,是我国三大江河(珠江、长江、黄河)的上游地区,其生态环境状况和水土流失的程度,不仅直接影响本地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与发展,也影响着我国中部和东部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由此可见,西部大开发的核心:是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漠,防止进一步沙化的漫延,在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缩小东西部在生活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既然如此,西部地区的耕地保护如何定位?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经过实地考察,笔者认为:西部地区土地肥沃、地势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和可作为商品粮生产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成都平原、关中平原(陕西800里平川)、宁夏黄灌区、新疆国营农场等区域,其他地区的耕地,尤其是广大山区,应确立以自给自足为原则的粮食生产,只做满足当地农民口粮的生产,不做商品粮生产。其措施是:①依据当地耕地面积的生产能力,确定生命田的保护面积,如乐山市确定的每人0.5亩,陕北地区的每人2~2.5亩等。在确保生命田的基础上,25°坡以上的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草)。②本省区内的平原地区,生产一定的商品粮,来满足城镇居民的口粮,不足部分由中部和东部地区调运:感通过市场购进③25°坡以下的坡耕地,凡是能改为梯田的都要改造为梯田,以减少水土流失,不能改造的应退耕还(草)、④需要重点保护生态环境的山区农民,不具备生产条件开霜期只有100天的山区,应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开发,在有土地的情况下,可逐步搬迁,实行封山育林,如榆林地区的靖边县南部丘陵沟壑区的农民(海拔1200~1850米),进行有计划的搬迁工作,成效明显。

2.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就是确保中国12.5亿人口或至2030年16亿人口的粮食安全,就是保护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这是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条件,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始终面临着人口的激剧增长和梯地锐减、质量下降的双重压力,因此,确立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显得十分迫切。西部地区在大开发的背景下,保护耕地的战略目标,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耕地面积总量与人口数量需求的平衡。粮食生产的多少,是由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的,在耕地质量没有得到普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还没有重大突破,其他食品还不能完全代替粮食需求的情况下,保持必要的耕地面积总量,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基础。像我们这样的人工大国,粮食问题,是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不能把人民的生存寄托在向国际市场的购买,或寄希望于某个国家恩赐上,那是靠不住的,因为粮食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从政治上、战略上、国计民生的前提下来认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保护耕地面积总量与人口数量需求的平衡,是耕地保护的首要目标之一。从理论上讲,保护耕地:一是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使生产能力不要遭到破坏;二是保护耕地的价值,即具有生产粮食和农副产品的价值。

(2)维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明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指:人口、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环境与发展的有机协调。在西部尤其是山区和干旱地区,人口数量与土地承载力严重脱节,土地承载力超出联合国制定标准好几倍。由于土地承载力严重超负荷,导致生态环境的大破坏,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如果这种不协调不尽快得到控制和解决,“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要实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将人口与土地资源严重脱节的地区,进行适当的人口迁移,使土地的承载力与人口数量相适应;二是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增加单位面积产量:增加粮食品种适合多种需求,使耕地生产能力与人口增长需求数量相吻合;三是运用市场机制与政策,控制城市发展、道路建设的无序占用好耕地;四是控制人口的无序增长,提倡优育少生,提高人口素质和质量,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显得十分需要。只有做到上述四点,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有了基础。

(3)保住生命田。西部地区土地面积很大,统计上来的耕地面积也不少,但土壤肥沃、粮食产量高的耕地却很少,旱涝保收的良田就更少。例如贵州省统计上报的耕地数为478.55万公顷,15°以上的坡地占50%以上,25°坡以上占20%以上,70%以上的坡耕地未梯化,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亩产很低;延安地区在15°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78.5%;宁夏南部山区(固原地区)其比例更高。由此可见,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目标,不应是耕地的数量,而更重要的是质量,因为一亩水浇田的产量可达到25°以上坡耕地15~20亩的产量。

(4)搞好生态环境的建设,改善小气候条件。搞好生态建设,是提高基本农田产量的重要途径,退耕还林并不一定影响粮食总产量。以贵州省轿子山镇郭家屯村自发退耕还林的实践,就是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证。这个村原有25°坡耕地456亩,退耕前生态环境恶劣,空气变得干燥,湿度降低,雨量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大量坡耕地广种薄收,亩产玉米100斤左右,遇上暴雨冲刷,大量土层被冲走,坝子田耕地也受到破坏,水稻亩产量仅300公斤,严重影响全村粮食产量。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这个村10年前自发把25°以上坡地全部退耕还林,现已形成以杉木和茶树为主的用材林和经济林,林木郁闭度达70%以上,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降雨量也增加,避免了坝子田的损坏,使坡度较为平缓的耕地得到保护,地力不断提高,粮食产量上升。去年水稻产量达550公斤,比退耕还林前每亩提高250公斤,全村粮食总产量较过去还有提高,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由此可见,退耕还林不仅与耕地保护不矛盾,还会产生互补作用。

3.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重点。对于耕地保护的问题,是中央前几年就提出的方针,并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其目的是保住人民生存条件。由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道路建设(铁路、公路)和城镇空间面积的逐步无节制的扩大,大量的肥沃良田被占用,使得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从宏观上讲,耕地保护应明确两条原则:第一,人均低于联合国提出警戒线0.8亩的平原地区,基本农田原则上就不应再占用,否则就影响人的生存,必须严格控制。第二,对于西部地区,耕地面积人均一般都比较多,有的地区达6—10亩,但多数耕地是山坡地,靠天收,产量很低。保护的重点应放在土地比较平坦,肥力较好的坝子田和水浇地上。

经过实地考察,笔者认为,西部地区的耕地保护重点:一是山区重点保护坝子田,因为一亩坝子田的产量可比山坡地高出10~20倍;二是重点保护西部地区的“小平原”,如成都平原、宁夏黄灌区、关中平原(800里平川)等。城镇空间的扩大,道路建设,应尽量绕开这些肥沃良田或少占用这些好地。如银川市的亚铃式城市发展规划,就是为避开灌区平原。

笔者认为,耕地保护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划分土地类别。如划分一类保护区(生命田),二类保护区(近10~15年不能占用的土地),三类保护区(10年之间允许占用的耕地)。这种分类要公布于众,以便广大群众监督,并把类别作为补偿差异的条件。运用市场机制限制占用一类保护区耕地,如除按法律规定补偿的费用外,再加5~10倍的价值补偿费,占用二、三类保护区耕地适度递减,这样可提高用地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对生命田的保护意识。


五、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保护的政策建议


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是具有远见的决策,是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缩小东西部差距的客观要求。对于西部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支持,在政策制定上给予倾斜,以利于西部的快速发展。

从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的角度,对西部大开发应给哪些优惠政策及政策配套呢?经过调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思考: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是在人口剧增,耕地面积锐减,建设占用耕地过多,1992年圈地运动出现后,土地浪费严重的背景下提出的。从宏观上讲是可行的,由于我国东西部差距较大,如贵州省目前现状,土地开发已经过度,不应该开发为耕地的荒山都被开发,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政策。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和严格审查项目用地的情况下,不一定必须要求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总量平衡,但是,应该保护的耕地必须保护住。

2.土地占补政策。土地占补政策,即占一亩耕地补一亩耕地。这种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保持耕地的总数量。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只注重了数量而忽视了耕地质量。在西部地区同是一亩地,由于质量的差别,其产量可相差很大。因此,在一些地区可实行在相对约束数量的同时,应给予土地生产能力(粮食总量)的限制指标政策。在没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地区,不一定要求占一补一,可采取灵活政策。如:①占一亩耕地可补一亩林地,在荒山造林;②运用占补费用,去改造坡耕地(坡改梯,以提高单产);③运用占补费,集中起来进行江河流域治理,扩展耕地领域;④运用占补费,进行国土整治,土地整理,如治沙造田,西部地区大部分省区都有沙化地段。

3.建设用地审批政策。对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政策,对西部应给予倾斜。①减少报批资料的数量,简化程序;②可实行委托制,不一定任何建设用地项目都报国务院审批。可考虑:3亩以下的建设用地委托省里审批,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在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前提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占用,审批权下放到省会城市,城市里已列为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每单个项目审批,可放到市土地局。县级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占用,委托省里审批,向国土资源部备案。3亩以上或大项目用地由国务院审批。国土资源部强化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4.土地统管中的地政政策。地政管理,是地权、地籍管理的总称。前些年,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统管和分管问题,发生很长时间的争论。在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国务院下达了31号文件,实行了城乡土地的统管。这次调查发现,对于城市之外的广域土地,除农业用地外,还有国有林地(含天然林)、草地(草场)、水面养殖地等,对于这些土地的地权、地籍管理又出现了多头的现象,农民对此很反感,反映也较为强烈。如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草权证,水产部门发养殖权证,退耕还林的土地本来是耕地,发给林权证之后,就再不能改变了,而种上林木以后,还不准砍伐,砍后水土流失要罚款,林业部门要钱,农民想不通。并严重影响了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这种多家发证的现象亟待改变和解决。笔者认为,不管是森林、草地、稻谷或是玉米,以及挖塘养鱼,还是建筑物(房屋),都是土地的附着物。地权、地籍不能以附着物的不同划分。地政管理都应由土地部门一家管理,不能只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应从国家利益着想,否则不就乱了套吗?从理论上讲,国有的森林土地应由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发给林业土地使用权证,草地发给草地使用权证,农业用地,含稻谷、玉米等多种品种用地,也只能由国土资源部发给集体单位农业土地使用权证。至于土地上种植什么树种,栽种什么草种,那是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管理范畴,土地的地政管理权限不能分散。就像公安部门统一管理户籍一样。

由此可见,在退耕还林(草)的热潮中,对土地的产权及地政管理,应尽快进行规范,否则会给农民和地方管理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疑虑。

5.土地整理与土地置换政策。土地管理是改善环境生态,提高土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的重要方式,也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在西部主要体现在坡地改为梯田和江河流域的开发整理,需要资金支持,一般江河流域治理,都会增加土地或提高土地质量。建议国家归并各种资金,建立专项的“耕地保护资基金”,以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土地置换,是一种节约土地资源,有利于环境改善的工作。政策上不能太死板,要有灵活性。如:①农村居民的村庄合并,用10亩地的垫付,改造后可多出20亩。在这种情况下也收农民的占地费是不合理的,应加以改进。②为了城市的发展,在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占用10亩,开发整理出20亩,这种方式的占用土地,应从建设占用指标中扣除,以提高地方政府开发土地的积极性。要分别情况灵活处理,不能只是“卡”。

6.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政策。在东部大开发时期,多数城市是以“土地生财”作为积累,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为了支持西部地区大开发,笔者建议:①“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上交中央的部分,在3~5年内可留给地方使用,以体现中央的支持。②由于西部地区财政比较困难,地产市场也不够发育,可考虑降低费用标准,便于工作的开展。

西部地区贫困县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像陕北革命老区人民,为革命和全中国的解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这些地区又面临着大量的退耕还林,生产建设,治沙造林,改善环境的任务;城市基础设施非常落后,扶贫任务也很艰巨,等等方面都需要资金支持。给予资金支持是必要的。

7.土地税费政策。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了很多税费的优惠政策,在西部大开发中应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这一点应尽快给予政策明确,甚至在一些重点地区,如革命老区,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以体现中央的关怀。

西部地区,不少县市农民占用的宅基地,也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民意见很大,这是不对的,应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条例》指的是经济建设占用的耕地,不是宅基地。

8、基础设施占用耕地的补偿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公路、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占用的耕地。这种占地给予的补偿太低,有的地区每亩给2000元,有的每亩给2000~5000元,实质上用每亩5000元的价格就买掉这块土地上农民的生存权。笔者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耕地,不应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转让给外商开发经营的高速公路,要从经营利润中给失去土地的农民适当补偿,或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使农民的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