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聚焦 > 城市群(都市圈)
城市群(都市圈)

城市群发展呼唤便捷交通(下)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3 4 1 作者:佚名 责编:admin

    DRC视角
    依法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与交通规划相协调的机制,从而使城市群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层次上得到密切协调,保证城市群交通系统的合理布局和土地利用相互衔接,加强铁路、城际轨道、航空、公路等多种运输系统之间的综合集散功能,构筑城市内外交通体系,推动城市群空间结构的优化。

    对我国城市群交通建设的建议:

    在《城乡规划法》中增加城市群交通规划的专项条文,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与交通规划相协调的机制;加强重大交通枢纽、通道和城市群的协调,强化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的协调;通过规划“弱化”核心枢纽的绝对支配作用,实现“一极集中”的城市群单中心辐射交通发展模式向多中心、职能分工明确的网络化交通发展模式转变;以交通走廊引导城镇发展,严格控制城市发展的无序蔓延;建立城市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加强快速交通体系建设,优化空间结构。牛雄

    政策建议

    为促进我国城市群交通合理发展和空间结构优化,提出以下建议:

    ——在《城乡规划法》中增加城市群交通规划的专项条文,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与交通规划相协调的机制。

    高度重视城市群交通规划,在《城乡规划法》中增加城市群交通规划的专项条文,使城市群交通规划建设有法可依,重视城市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交通体系的建设为城市群未来可持续发展构建合理的结构。

     依法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与交通规划相协调的机制,使城市群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层次上得到密切协调,保证城市群交通系统的合理布局和土地利用相互衔接,加强铁路、城际轨道、航空、公路等多种运输系统之间的综合集散功能,构筑城市内外交通体系,推动城市群空间结构的优化。

    ——加强重大交通枢纽、通道和城市群的协调,强化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的合作。

     破除行政区块限制和部门利益,推动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认同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依靠法律制定出共同的行动纲领;突出多部门、各层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加强发改委、国土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城市群交通方面的协调,明确合作与分工,明晰各部门、各级政府的责权,同时明确实施运作的程序性要求。在编制城市群交通规划过程中,及时与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沟通,在综合分析全国公路网和高速公路网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和沿海港口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实际发展需要提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连接全国综合交通枢纽体系。规划要在空间上细化,完善各相关部门规划的线网与设施布局,并就重大工程的建设提出实施保障机制和协调机制。

    ——通过规划“弱化”核心枢纽的绝对支配作用,实现“一极集中”的城市群单中心辐射交通发展模式向多中心、职能分工明确的网络化交通发展模式转变。

    通过交通规划引导“一极集中”的单中心辐射交通发展模式向多中心、职能分工明确的网络化交通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各城市间衔接便捷的目标。

    利用交通规划建设重点调整大都市圈一极集中的发展模式,强化大都市周边城市和卫星城市的规模和职能,使都市圈由原来的单中心发展模式向多中心、职能分工模式转变,提高其他城市的辐射和互补能力,加强城市之间的交通通道建设,使之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实现交通系统的网络化,缓解中心城市压力和因中心城市功能过度集中而引发的城市问题,使城市群发育完整。

    ——以交通走廊引导城镇发展,严格控制城市发展的无序蔓延。

    对城市群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进行综合考虑,在主要发展方向上设置多种模式的交通走廊,满足交通需求的多样性和规模性。沿交通走廊进行次中心开发,实现走廊居住与就业的平衡和高密度紧凑发展;交通走廊之间禁止或限制开发,设立大块的绿化地带将其隔离,划定为城市之间的控制地带,控制开发强度,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保证快速高效的次中心到市中心通勤之目的,形成集聚发展的合理模式。

    ——设立城市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加强快速交通体系建设,优化空间结构。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交通基础设施的共建机制,设立城市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适当吸引民间资金,用来引导城市群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投资,加强城市群快速道路系统和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我国一些城市群的道路系统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快速道路系统和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群的交通体系,保障城市群的通行效率,使城市群内城际间通勤成为可能,使远距离的城市间联系更加紧密,以交通支持城市群多中心形态的形成和发展,进一步促进城市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