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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障碍与实现路径时间: 2016-05-04信息来源:李芒环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  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由于目前农村经济活动主体的分散、农村经济运行模式的改变、金融主体成分和服务方式的重大变化以及农村金融的良好发展势头都充分展现出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紧迫性。积极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因此,必须积极消除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障碍,采取多元化路径最终实现健康和谐地运行与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障碍;实现路径
 
        2013年8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普惠金融的重要要求,力求提高金融创新力度,拓展金融市场的发展渠道。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正式明确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理念,这是农村金融创新发展所迈出的又一步,为农村发展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由于现阶段我国小农经济条件过于分散,仅仅依靠单纯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来完成农村金融供给问题的解决极为不现实,所以,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障碍与实现路径的分析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合作金融内外部问题治理的理论价值,还有助于我国多层次、多产品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紧迫性与实践意义
 
        (一)农村经济活动主体分散现象明显。现阶段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庞大,人均耕地少,如果任由外来资本进入农村,将大部分农民变为农业工人,势必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得农民的收入不均。在我国,农村经济活动主体分散会长期存在,而这种状况造成传统形式的金融组织的业务成本成倍增加,为了缓解这种问题,必须加快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二)
金融主体成分与服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金融主体成分发生了变化,目前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可以服务农村金融主体成分大大增加了,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农村经济活动中商业性贷款逐渐增多,政策性放贷逐渐减少。目前的农村金融需求和群体构成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现在的农村金融需求多数为常态性、周转性、生产性三种,而金融机构面对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各种类型复杂的经济组织,这就使得发展具有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迫在眉睫。 

        (三)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机制。首先,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降低运作成本,复杂冗长的中间环节大幅度减少,国家的扶持将直接作用于农民。其次,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扩大内需,国民经济大幅度增长,新的经济制度和经营体制进一步完善,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诸多矛盾。

        (四)
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第一次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它就成了我国农村金融科学发展的重要目标,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以我国广东省为例,截止到2014年10月,省联社带领97家农合机构,利用5600多个营业网点覆盖城乡,填补了全省金融服务中60%以上的空白。与此同时,建立村级金融服务站440家,小企业贷款服务中心59家,以及农林牧渔信贷产品150多种,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障碍
 
        (一)部门规划缺陷,政府部门重视度不足。在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我国的农村金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发展萎缩时期,农村金融市场难以进入,直接导致了农村与城市金融发展的极度不均衡。到了新世纪初期,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开始放宽,如2006年银监会决定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实施广泛建立的政策,于是各类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相继成立,由此掀开了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多元化的新篇章。虽然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相互制约的问题,缺乏有效的部门监督程度,很多政策在制定上就存在极大的疏漏。如政府部门的规划安排中着重对村镇银行的发展青睐有加,却忽略了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建设。
 
        (二)资金来源受限,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难以满足农户以及农村企业对资金的发展需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来源受限的状况,无法支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中央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施不对外吸储放贷政策,其主要原因就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主要依靠自有资本以及少量的政府财政支持和银行融资。对于合作金融机构来说,其获得银行的贷款融资概率非常小,在开展横向业务联系和同业协作方面也是层层受阻,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
 
        (三)人力资源匮乏,金融组织发展力不足。受到农村自身发展局限性的影响,大批量的高质量管理人才流失,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力的提高。现阶段很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部门当中,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管理能力方面都有较大的缺陷,非常不利于这种以基层农户为服务对象的合作金融组织正常工作的进行,直接导致很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的不规范和不完善。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农民,农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知识有限,并且又缺乏文化素质和财务管理经验,使得该组织结构难以为社员提供行之有效的资金周转服务,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管理制度上、监督职能上以及核算功能上存在极大的问题。
 
        (四)运行机制疏漏,部门监管运行力不足。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运行机制的疏漏主要体现在外部审批部门和组织内部运行部门两个方面。首先,外部审批部门接受业务办理的条件过高,并且缺乏专业的监管制度,虽然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倡导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并在多地实施合作金融组织建设试点政策,但是这一试点运行政策仅仅在某些地区进行,无法进一步实现普及化。目前,地方审批完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设已经非常普遍,然而这种谁审批、谁治理的运行机制很难落到实处,主要问题则是地方政府内部的职能分配不明确,无法细化实施。其次,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工作基础薄弱,缺乏必要的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监督机制。
 
        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积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宗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问题。首先,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行社员制度,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不对所吸收资金支付固定回报,并且民主地进行规范和管理。其次,鼓励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增加试点创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影响,尽量改变以往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不重视,做到与村镇银行发展同步。最后,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履行职责,进一步深入贯彻一号文件精神,彻底消除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抢占地盘或是跑马圈地的现象,做到真心实意服务农业和农户,进而扶持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
积极拓展资金来源,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由于受到历史与现实原因的影响,为了提高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农户资金的安全性,使得中央一号文件中限制了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社员自身的资金积累来实现经营效益的提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依靠自身积累扩大规模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必须大力拓展资金来源,才能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快速进行。首先,要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其中,保证金融组织的利益回报引起农户的注意。其次,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明确资金使用,在项目选择、技术管理、市场交流等方面充分利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应积极探索、尝试开拓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如可以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或是争取从其他金融机构低息融入资金。 

        (三)积极结合农村经济特点,大力培育基层金融人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面临基层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这就直接导致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瓶颈,所以,必须以长远的眼光来看,结合农村经济特点,培养大量基层金融人才。在农村基层金融人才的培养方面,首先,通过学习与实践,不断提高基层金融人才的专业素质,同时金融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基层金融人才的专业进行培训和考核力度。其次,农民工专业技能培训应和农村产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要与时俱进,把基层金融人才的需求纳入其中。再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积极引进正规高校培养的金融专业毕业生,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校人才加入。
 
        (四)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谐健康发展。第一,细化运行机制外部和内部的可执行过程。从外部层面上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创建条件、管理机制、发展程序以及退出机制等,从内部层面上建立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章程、管理制度、财务细则、分配机制、分配规则、奖惩规则等;第二,建立资金借贷运行机制。提高借贷资金利用率,减少生活性资金借贷,对借贷资金用途应给予明确规定与合理安排,这些正是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李想. 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路径选择 [J]. 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6).
        [2]侯利文.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重构 [J]. 统计与决策,2011(2).
        [3]于春敏,孟飞.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及对其草根性的规制 [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6).
        [4]汪小亚.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J]. 中国金融,2014(5).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河南洛阳 4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