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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共营制”是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新突破时间: 2016-06-20信息来源:程国强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崇州探索实践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促进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突破口,也昭示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与劳动力流动,我国农业经营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应对“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四川崇州经过4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三位一体的“农业共营制”模式。这有可能是促进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也昭示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其核心目标在于,必须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生产率,确保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必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调动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变化新形势,提出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新要求。但是,今后无论推进怎样的制度变革,无论进行怎样的创新与试验,均必须以基本经营制度目标为出发点,切不可削弱甚至突破制度的底线: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二是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四是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强化农地用途管制与保障粮食安全。
 
        综合而言,崇州探索的“农业共营制”具有重要的改革创新意义。“农业共营制”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出发,坚持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土地经营权、保障和提升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和贯彻用途管制权,从而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着重要启示。
 
        一是适应农业经营结构转型需要,农业共营制培育了两类的农业经营主体,即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前者培育了农业企业家与职业农民群体,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决策经营效率;后者发育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组织,促进农业的技术分工,提高生产效率。
 
        二是农业共营制催生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崇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而是促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的合作交易。首先,合作社所形成的生产规模,能够有效吸引职业经理人,以达成企业家能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的匹配;其次,通过合作形成的集体谈判,能够大大降低经营服务的谈判与缔约成本;其三,土地规模所激励的职业经理人竞争性进入,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及合作社对经理人的监督与考核成本;最后,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合作社、经理人之间关于合作剩余享益分配的谈判成本。崇州农业生产性服务超市的建立,集合农业合作社及其经理人的服务需求与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够扩大服务规模,有效降低服务交易成本。
 
        三是农业共营制有效破解了家庭经营应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瓶颈,以及统一经营层次被弱化的问题,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实现了现代物质技术装备、企业家能力等先进生产要素与经营方式的高效对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有理由认为,崇州探索实践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促进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也昭示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