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经济纵览 > 城镇经济
城镇经济

长江流域湿地现状及其保护时间: 2016-09-02信息来源:薛蕾 徐承红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素平等交换体制机制研究”(14ZDA033)
  作者简介:薛蕾(1992~ ),男,山西晋中人,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徐承红(1966~ ),女,四川眉山人,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
 
  近日,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共同主办的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上,与会的湿地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表示,长江湿地的生态环境令人堪忧,长江中游地区占70%的湿地已经消失。事实也的确如此,在过去的十多年间,长江流域湿地整体面临着面积较少、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严峻问题,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全流域的整体保护刻不容缓。
 
  长江流域湿地现状堪忧
 
  长江经济带覆盖我国11个省(市、区),其人口及GDP总值占到了全国的40%左右,是我国经济实力及综合实力最为发达的区域之一。同时,长江经济带亦是我国河流、湖泊、沼泽等湿地资源类型极为集中的区域,长江湿地资源极为丰富。当前,长江湿地面积接近2500万公顷,占到全国湿地总面积的20%左右,其中自然湿地接近900万公顷,被列入国际湿地重点保护名录的有17处,国家级与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达到了168处。作为中国最长的河流,长江有多样化的生态环境,整个流域分布了江豚、中华鲟、朱鹮、丹顶鹤等珍稀野生动植物,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也是WWF在全球重点保护的35个优先生态区之一。可以说,湿地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生态基础,也是维持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保障。但是,当前整个流域内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极为迅速,加之长期无序的开发,导致了长江流域湿地面积在不断萎缩,生态功能日益退化、生物多样化日渐消失、污染严重等问题凸显。
 
  在近日召开的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上,多位专家对长江湿地保护现状表示了忧虑。中国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雷光春教授说,作为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河,长江的现状令人揪心,全流域的整体保护刻不容缓。相较于20世纪50年代,长江中游70%的湿地已经消失。湿地保护虽然在局部地区成效显著,但是整体形势依然严峻。有关机构在对东亚——澳大利亚迁徙路线的1031个保护区及候鸟栖息地的评估显示,我国的鄱阳湖湿地排名第一,贡献总分达1056分;排名前10位中,有4个来自长江流域。这充分说明长江流域在全球生态保护中的重要地位。遗憾的是,世界水鸟种群下降的物种数超过了上升的物种数,尤其是亚洲的情况不容乐观。生态学理论验证表明,如果只有10%的栖息地得到保护,将有50%的物种提前面临灭绝风险。显然,通过开展区域性的保护,来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减少趋势和改善全球生态系统的状况并不现实。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欧阳志云教授表示,过去十年间,长江流域生态退化严重,水土流失面积占长江全流域的33.2%。长江流域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冲突最为激烈的地区之一。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田昆教授也表示,目前长江源头湿地沼泽、湖泊萎缩盐化,土地退化、草场沙化严重。退化草地达到了草场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10%的退化草场彻底沦为“黑土滩”。中国工程院院士、河海大学副校长王超教授表示,长江流域局部江段水体污染严重,69%湖泊处于富营养化状态。尽管当前长江经济带的湿地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开发、污染排放等导致的湿地生态受损不是一时能够恢复的。
 
  上述专家的“把脉”可谓是十分准确,湿地实际生态环境的状况也印证了专家们的论断。早在2006年,中国科学院水生物研究所、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瑞士白鳍豚保护基金会组织了一次“长江淡水豚类考察”,对宜昌到上海长江中下游段进行了为期38天的反复搜寻,没有发现白鳍豚。科学家得出结论:白鳍豚已经“功能性灭绝”,这实际上是白鳍豚灭绝前的“死亡通知书”。当然,白鳍豚并不是个例,在长江流域370种鱼类中,近30%处于濒危状态,许多长江特有种面临绝迹的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是这样一组数据,长江中游地区的湖泊面积由1949年的25828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10493平方公里。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洞庭湖面积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4300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不足2700平方公里,鄱阳湖面积由5053平方公里降为3283平方公里,江汉湖群面积已从8330平方公里下降到2270平方公里。
 
  一个个物种的消亡、一块块湿地的消失,长江湿地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局。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长江湿地保护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也面对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与风险。如何更好地发挥湿地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如何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更好地保护和恢复湿地,实现可持续的永续发展,是长江湿地保护必须面临的任务。
 
  应为湿地保护划定生态红线
 
  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率仅为34.7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长江湖泊湿地较新中国成立初期萎缩了120万公顷。2000~2010年,长江流域沼泽湿地丧失742.1平方公里,湖泊丧失220.7平方公里。近十年来,长江湿地面积的萎缩率在不断提升,保持现有的湿地面积不再减少已经成为长江湿地保护的当务之急。
 
  无疑,湿地、森林、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三大生态系统,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破坏湿地就是破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基。科学编定生态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湿地保护措施,当前我国正在编订“十三五期间湿地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的各省市区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将长江流域的湿地生态红线体系纳入到国家的湿地保护规划中,并力争将这些保护规定具体化,尤其是在湿地主体功能区的生态红线编订中,应该将长江流域所有重要湿地纳入其主体功能区域,严禁在这些区域进行开发、围猎、排污等行为。
 
  2015年5月17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问题进行协商议政,与会的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尤其是在设定生态红线制度上,得到了多数与会者的赞同。湖北省政协主席杨松建议,国家在编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中要强化落实措施,在重点湿地区域,尤其是长江中游湿地区域,应该大力推进湿地保护区及湿地公园建设,逐步恢复湿地面积及其生态功能。安徽省政协原主席杨多良表示,要像森林、草原、滩涂一样,将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地理类型,纳入到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及用途管理制度中,对湿地及湿地开发进行登记管理,保证湿地开发及保护纳入到法律监督体系中。对于长江流域湿地保护问题,应该与长江经济带开发战略连为一体,明确设定生态红线制度,只要纳入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湿地区域,严禁任何理由的开发。
 
  雷光春教授最近撰文表示,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湿地这种土地类型,湿地被归为未利用地,成了占补平衡土地政策的牺牲品,少数人通过围垦湿地牺牲公众生态福利获取暴利。“长江湿地生态系统是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核心资本,希望国家采取措施,划定生态红线,切断湿地围垦的一切经济利益链条,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区,切实保护好生态家底,实现可持续发展。”
 
  打通河湖阻隔建立湿地保护区
 
  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在对长江经济带542块重点湿地开展的综合调查显示,评价等级“差”的比例高达59%,远高于32%的全国平均水平。受断流、污染和修建水库、水电站的影响,长江河道片断化、江湖阻隔和水环境恶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丧失与退化。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中华鲟、江豚、白头鹤等珍稀濒危物种群数量不断下降,湿地生态状况令人担忧。
 
  中科院院士周成虎教授长期致力于湿地生态功能恢复研究,他说,作为生态系统健康和功能的指示指标,濒危和珍稀物种种类和数量持续减少,这说明,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功能在快速退化,湿地健康正面临严重威胁。为此,他建议,保护长江流域湿地,要采取类似于三江源保护的流域性整体保护的方法,启动及实施长江中下游地区湿地保护工程,采取多省市联动协同一致保护,范围涵盖从宜昌到长江口的长江中下游主要湿地,涉及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6省市。
 
  中科院院士王光谦教授最近在WWF组织的一次专家边会上,谈到了长江流域第一、第二大淡水湖泊鄱阳湖、洞庭湖的生态状况。他说,长江上游水库群汛后蓄水,减少了长江干流水量,改变了中下游河道的水文情势和水沙条件。同时,清水下泄冲刷河床导致同流量水位降低,带来鄱阳湖、洞庭湖枯水时间提前、枯水期延长,水生态环境和湿地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为此,他建议,根据两湖的生态特点及水文条件,适当建设一些水利工程,按照“调枯不调洪”的原则,在汛期江湖联通,汛末拦洪蓄水,防止湖水被“拉空”,提高湖区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维护两湖湿地生态系统安全。
 
  多年来,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徐旭东教授一直致力于长江水系水生生物生存状态的调查与研究,是WWF生物保护领域的首席专家。在2015年3月份由WWF、福特资金会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支持的“长江水系水生生物调查与湿地生态保护”的开题会议上,徐教授在发言中讲到,长江流域的江湖阻隔致使支流、干流失去自然涨落功能,这种功能的丧失不但破坏了水生植被的生长,也阻断了鱼类洄游的路线;而长江航运工程渠化,截弯取直,破坏了湿地生态,这是当前长江湿地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他建议,长江水利工程建设要更多征求生态学家的意见,要保证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与湿地保护的协调一致,并着重围绕保持长江湿地的生态完整性为要求进行湿地保护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及工程建设。受到自然截弯的影响,在长江中游的荆江河道,就形成了类型独特、物种丰富的长江故道湿地群。徐旭东教授建议,在长江荆江河道,就应该建立一个珍稀濒危物种及自然栖息地的湿地自然保护区,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各大小洲滩和边滩人为活动,逐步恢复自然湿地植被,同时实施江湖联通工程,不断扩大故道湿地面积。
 
  严格项目准入维护湿地健康
 
  2005~2013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从296.4亿吨增加到336.7亿吨,占全国比重由41.34%升至43.44%,严重危害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以当前水质最好的鄱阳湖为例,20世纪80年代,鄱阳湖还以一、二类水为主,全年水质一、二类水占74.9%到92.3%,而现在主要以三类水质为主,全年几乎见不到一、二类水。而巢湖、太湖等湖泊富营养化问题更为严重。
 
  长江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决不能再走不惜生态和环境代价的掘金路。只有维护好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健康,才有可能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绿色化”。因此,长江经济带建设,要严格环保评估,在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要加重湿地生态环境影响及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指标;要严格建设项目非“绿色”技术的控制,选择应用生态友好、环境有好的工程技术,不能再牺牲生态来降低建设成本损害公共利益;严格自然湿地用途控制,禁止将自然湿地作为未利用地开发和转换利用;严格生态修复技术路线控制,湿地生态修复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和生态系统管理基本准则。
 
  除了严格环评之外,在长江经济带建设及湿地保护过程中,必须要规划好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产业机构控制,坚决杜绝石化、电镀、蓄电池、造纸、印染、有色金属等重污染行业落户上马。要严格按照水功能分区规划,严格控制各省市沿江企业入江排污控制量,做好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同治理措施,维护长江湿地安全和物种多样性。
 
  不仅如此,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既是一项全社会的公益事业,更是政府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将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列为各地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建立具体可行的湿地保护与恢复的考核指标及评价体系,明确湿地保护在政绩考核中的具体内容。为了保证考核的公平与公正性,必要时建立第三方检测、评估机制,将第三方的检测、评估指标纳入到政府奖惩与追责考核之中。
 
  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
 
  我国早在1992 年就已加入《国际湿地公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湿地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湿地保护缺少法律体系的支撑。尽管当前有些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文,但不成系统,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主要分布在《环保法》《水法》《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中,且各法律条文有一些相互冲突矛盾之处;第二,这些关于湿地保护的条文基本上从某个单行法律的单一目的提出的,基本是限定在湿地开发、管理、保护等单一要素,未能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整体性来进行规范,更没有协调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我国缺少专门的湿地保护立法的情况下,湿地保护工作在很多法律显得法律中依据不足。
 
  由此可见,当前湿地保护立法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快出台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湿地保护区的土地权属,湿地保护、开发及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及措施,明确破坏湿地保护行为的惩处边界及具体标准,将湿地保护的生态红线制度纳入法律规范中。当然,立法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而且法律条文的规范通常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因此,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的细化问题也很重要。在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的情况下,国务院应该尽快出台湿地保护的实施条例,在条例中要具体细化法律条文的内容,统筹湿地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强化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湿地保护意识。此外,因为湿地众多,类型多样,各地湿地的生态特征千差万别,在保护、恢复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也不相同,需要保护的动植物种类也各不相同。因此,立法的第三个层面,即要积极加强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使得各地在湿地保护过程中做到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对于长江流域而言,这点是极为重要的,当前长江流域的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只有两部,即《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与《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而长江流域的湿地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涉及6个省市区,各地在湿地保护及生态恢复过程中,必须要结合各省市区湿地的实际状况,在国家立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细化,才能切实做到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设立湿地保护基金进行生态补偿
 
  无疑,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是一项资金投入大、环保效益见效慢的工作。一直以来,我国湿地保护投资欠账多、缺口大。全国性湿地生态补偿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对牺牲经济发展而保护湿地的区域政策支持不够,而这些地区往往发展水平不高,对湿地的保护也是力不从心。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的经济发展也极为不平衡,各地在湿地保护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差异巨大,从现实情况下,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投入,湿地保护工作是难见效果的。
 
  生态补偿制度是有效缓解资金投入不足,通过经济措施为主,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市场、政策等手段,协调湿地保护与生态系统利益的一种举措。当前,鉴于长江流域湿地堪忧的现状,可以在财政反哺的生态补偿政策上早于全国先行一步。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第一,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在加大对湿地保护资金投入的同时,应该拨出部分资金成立专门的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的生态补偿,并将这部分资金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大对湿地生态功能区,将重点湿地生态功能县列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转移支付县,并建立专项生态补偿制度,像补偿森林、草原一样补偿湿地,对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也要加大财政支付转移力度。第二,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退耕还湿的政策,将这两项政策与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政策相结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湿地资源恢复费”制度,探索多元化的湿地保护补偿机制,努力推动湿地上下游、开放区域与保护区域、生态受益区域与生态保护区域的横向联合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降低生态补偿的成本支出。第三,建立长江中下游省市生态补偿联动机制,由中央财政及长江下游省市共同出资,建立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专门基金,发挥基金杠杆作用带动投融资支持湿地保护,并发行湿地保护与开发的专项债券,同时积极完善该基金的投融资政策,探索并积极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基金融资渠道。第四,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要将湿地保护恢复和保护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要编制全流域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将湿地保护与地方的经济带发展有机衔接起来,通盘考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