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经济
重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时间: 2017-05-09信息来源:李武装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内容提要: 中国三十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就是渐次取消集体的“统一经营”权。集体的“统一经营”原本是《宪法》赋予的责任和权利,不仅有其深刻的农业“生产力”寓意,而且属于村庄最重要的产业组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代中国,重视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完善村庄统一治理,有望为中国“三农”问题的真正求解获得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关键词:农村改革 集体经济 统一经营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17)02—0062—05
DOI: 10.13891/j.cnki.mer.2017.02.013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政治哲学及其话语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6C012)部分成果,并受到西安工程大学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的资助。
如果说38年前,我们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怀揣简单的梦想以拥抱“改革”的美好明天,那么,现在面临“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的新期待,我们反思回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命题就显得几多沉重。如果说改革之初人们不假思索地认为效率与富裕、公平、正义等浑然天成的话,那么,今天一些人“被边缘化”从而成为“弱势群体”的苦涩、无望、甚至愤懑情势,却不能不说属于改革所必须付出的“沉重代价”。问题在于,这个代价到底应该由谁以及如何来承担,又一个“春天的故事”如何讲述,这是“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必须面对和亟待回答的理论难题。既然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那么在更深刻学理层面,追溯国家、社会的历史起源及其演变历程,由此检讨当今诸多国家(特别是非西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理论与实践何以偏离了其本源和精髓,显得至为关键。
本文面向“全面深化改革”、立足“三农”问题视野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进行一番学理检讨,不仅致力于宏观层面上助推当代中国的“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有助于微观层面中国“三农问题”的真正求解。
(一)
中国30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已经呈现出一条清晰可见的红线,那就是,在渐次取消集体的“统一经营”权。这一取消过程事实上是通过如下两大步得以实现的:第一步,让农户拥有几乎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众所周知,中国从1984年开始不断延长农户的“承包权”至今,集体已被彻底剥夺了最重要的“发包权”,其理由就是不能侵犯农民的“权益”和“自由”。但关于农民的“权益”和“自由”的界定,人们往往受制于如下思维模式,那就是,农户单家独户的“小而全”经营才是农民的权益和自由,而组织化不是农民的权益,集体化更不是农民的“利益”。可是理论上,组织化不仅是现代产业的根本特征,而且属于分工理论的精髓所在。问题更在于如下逻辑的递变:没有组织化就没有分工;没有分工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必然造就并带来破产、失业和贫穷。因此,这种“逆组织化”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无论是以市场经济逻辑还是以产业发展的逻辑来检验,都存在严重的缺陷。
第二步,就是在彻底取消集体“统一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承包户市场“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实现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的“三权分置”原则:“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讲,把农户对土地的实物形态占有方式转变为价值形态的占有方式,是为了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集团化和组织化的经营模式,更好地实现“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以真正与时俱进地提高生产效率。但是,如何具体“落实”、“稳定”和“放活”呢?改革对此一直没有明确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既不能收“承包费”,又没有恢复“发包权”,从而“三权分置”原则仅仅成为一张空头支票。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改革第一村——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时提醒大家,“不要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话语间的意味可能更加复杂和深远。他或许提醒我们,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不仅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制度,更重要的是农村土地的集体经营、集体管理制度。换言之,没有了集体对村庄各类资源的“统一经营”,村庄没有整体性,农民没有组织化,还有什么集体经济可言?
现实情况是,中国大多数村庄基本上是产业真空地带,一些村庄没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组织,一些村庄呈现出普遍凋敝、荒凉甚至被整体遗弃。为此,青壮年农民不得不外出去打工,从而打工收入成为农民货币收入的主要来源。面对如此不堪的村庄困境,为什么一定要剥夺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难道集体经济拥有统一经营权,成功建构了各类产业组织,农民能够持续分享各种“集体红利”,就会比现在半死不活的困境状态更差吗?30多年的改革,真的到了需要冷静而深刻的反思和反省时刻了,我们再不能延续错误“路径依赖”。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借助“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来重视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有可能成就起又一个新的中国农村历史拐点。
(二)
如何理解重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呢?三大理由作证。首先,立足于“法”的基本规定,集体的“统一经营”是《宪法》赋予的责任和权利。中国在《宪法》层面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中国又在努力建设法制社会。1982年《宪法》在第八条清楚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双层经营”,就是家庭经营与集体的统一经营并存。换言之,集体除了拥有土地的明确的农地所有权,还拥有土地的一定的“统一经营”的权利。可见,集体的“统一经营”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不能剥夺的;所有的相关政策、法规都必须服从于这一规定,这才是法制社会。
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与农地制度相关的很多法规、政策恰恰违背了《宪法》第八条的精神,逐渐把集体的各种“统一经营”权剥夺得干干净净。1984年“一号文件”,直接介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把“承包权”一刀切地规定为“15年不变”。这是第一次违背《宪法》精神,“统一经营”开始消失。2002年,《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是继续违背《宪法》精神,是错误的“路径依赖”。村庄人口结构在变化,市场环境在变化,为什么村庄土地资源不能调整?2007年《物权法》将“承包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这是子法在公开对抗母法。农民和村干部,究竟是该相信《宪法》?还是相信《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需要指出,法制社会恰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宪法》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法律尤其是《宪法》,可以随意被凌驾、僭越、违背,则市场经济将肯定走向无序、不确定和混乱。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接受的。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宣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所以,一切改革都必须以《宪法》为圭臬,不能阳奉阴违。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统一经营”权是堂堂正正、师出有名。
其次,立足于“理”的基本意义,集体“统一经营”有其深刻的农业“生产力”寓意。
难以否认,“统一经营”是对村庄的所有资源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和利用。这首先符合系统性原则,也符合农业的整体性特征。一个村庄,或者是一个行政村、村民小组,其山地、水源、森林、田畴、道路、物质,共同构成一个有复杂的生物、生化、地理、水文等自然关联的大系统。各个子系统、各个元素之间是非均质的、功能各异的,但又有密切的、相生相克的自然联系。农业正是建立在这种自然整体性的基础之上,才展现出了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农业“生产力”的这种整体性、系统性特征不能被无视、不能被违背,它要求任何农业经济制度,包括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整体性、系统性,尤其是不能破坏农业资源原初的自然整体性特质。
众所周知,在100多年前的“小农”经济时期,人类改造、利用自然的能力比较原始,一般是依靠人力、畜力和简单的生产经验;土地生产率很低,灾害频繁,饥荒时常发生。然而,这种低水平的“生产力”同时也基本不具备破坏农业生态平衡的能力。白居易诗云“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其实就反映了这层意义。所以,这一时期的“小农”经济,无论怎样折腾,一般都不会对农业生态资源构成致命性破坏。但即使这样,村庄内的各种乡规民俗,也多少含有一些“统一经营”的提醒、规劝意蕴,以避免人为的狩猎、捕鱼、纵火、毁林等对村庄生态环境的破坏。
不幸的是,现代农业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化肥、农药、除草剂、抗生素、激素以及现代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利用,使得农业的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虽大幅度提升,饥荒由此在大多数国家销声匿迹,但是人类技术与能力的这种进步,同时也意味着人类摧毁自然、破坏自然的能力也在进步。这是及其危险的另一面,也是人类需要警觉、防范的另一面。就农业来讲,人类目前基本具备杀死农业、杀死自然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在不断提高,这种能力也可以视为一种整体性的自杀能力。它尽管不是某个农户、某个企业、某个科学家刻意为之,但各个农户、农场主若过度、无序使用现代要素,很可能就会形成一种无法控制的灾难性的“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一个村庄、一个农区因为严重的水源污染、土壤污染、沙漠化和生物多样性的消失而彻底失去农业功能。
可以看出,在现代农业的背景下,集体的“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显得多么重要,亟待引起重视,它已经成为当下村庄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秩序和底线。不难发现,市场化和自由化在激荡农户、农场主、龙头企业等的市场“活力”的同时,事实上也在源源不断地生产各种“囚徒困境”的灾难性元素,只不过这种危机在没有爆发前,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或累积状态。我们认为,对于多数村庄而言,如果没有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加以严格的管理和防范, 农业生态灾难的爆发只是个时间问题。各类理论、政策、舆论若继续滥用农户个体的“自由”或“意愿”,迷信极端的私有化或市场化,那一定就是在破坏村庄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直至将各个村庄推向生态崩溃的深渊。早在2009年,《凤凰周刊》等媒体就集中报道过国内的十分恐怖的数百个“癌症村”分布图,但遗憾的是,这些危机信号或危险信号未能对改革形成“正反馈”,未能引起对集体“统一经营”权的重视,以致很多村庄的污染问题一直处于失控状态。现在的“癌症村”数量不可能减少,肯定是比2009年时要多很多。所以,改革已经到了很关键的时候,不应对集体“统一经营”权一直抱有偏见或成见。
第三、立足于“发展”视野,集体经济是村庄最重要的产业组织。
集体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组织,可以产生企业一样的特殊的“集体红利”,问题在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历史上农民的组织化非常困难。自由契约在农民合作、农民组织的建构过程中,总是失败。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模式就是证据;改革开放30多年分散“原子化”的“家庭经营”也是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要寻找一条非契约路径, 那么一定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在集体经济组织建构完成以后,在村庄的很多领域直接开展工程队、生产队、企业、公司等组织化和分工,以产业组织的方式,直接谋取丰富的“集体红利”。这就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革命的经济学意义。
(三)
作为承载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的产业组织之不断完善与发展,其“中国方案”究竟又如何具体运作呢?下面从六个方面详细分析之。
1. 村庄“恶劣”的生产条件的改造
“小农”经济时期,“恶劣”的生产条件,表现为农民根本无法对抗各种自然灾害。一阵暴雨,就可能是严重的洪涝灾害;而数月无雨,则必定又是赤地千里。所以对“恶劣”的生产条件的改造,尤其是兴修水利,是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必由之路,是人类进步的必由之路。但是,兴修水利是一项公共工程,不是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 所能够完成的, 它一定需要农民组织起来,组建工程队,通过分工、协作才能完成。可见,对“恶劣”的生产条件的改造,是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首要内容。在改造完成以后,对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然需要“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那些绵延数十公里的水渠的维修、管理、服务,在制度设计上并不适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水利等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会直接抬高几乎所有农业项目的生产曲线。这是集体“统一经营”的第一笔“集体红利”。
2. 村庄资源的全面、系统的保护与开发
众所周知,水面资源和丰富多彩的动物、植物资源,除了农业生产价值以外,还具有很强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学习价值,后者完全都可以延伸成为一种特别的乡村旅游业、乡村服务业。为此,就一定需要“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而能够承担这一责任的就只有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可以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恢复,另一方面则可以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开发,从而可能把一个村庄建设成为一个特别的生态公园、农业公园。与之相呼应,随着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加,对乡村旅游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由于目前的“家庭承包”制度已经造成村庄资源的割裂、破碎和污染,一家一户的“农家乐”根本不能进行整体开发。可以预见,一个方圆数千亩的村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管理做得好,一年的民宿、观光、度假等旅游收入做到100万、200万以上,都不是难事。
3. 生产资料的统一购置
规模经营从而集体统一采购必然会有效降低生产资料的购置成本,这也是统一经营最明显的制度优势。从理论上着眼,私有产权下的农户也可以通过“自愿”建立供销合作社,来统一购置如化肥、农药、良种、农机等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的批发价一般要明显低于零售价,至于其运输成本和时间更是得以压低。但问题是,分散的农户之间要达成购买契约,组建生产资料合作社,相互之间会涉及到复杂的谈判、博弈等问题,且风险巨大,更遑论成功。因此,多数农户只能是在零售市场上高价购买生产资料,但过高的生产资料成本无疑会降低农业的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必须承认,集体“统一购买”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如果以批零综合差价10%计算,由此产生的收入相当可观。
4. 农产品的统一销售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农产品销售,不仅会拓宽市场,而且增强谈判能力。进一步,在销售规模扩大以后,既可以统一申请国家补贴建设冷链系统,增强储藏保鲜能力,避免内部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又可以签订长期、稳定的销售合同,直接对接都市社区市场,减少中间环节,节约物流成本。毋庸讳言,这是集体统一销售的非常明显的市场优势。以广东河源农村为例,该村不少农户利用丰富的山地资源养土猪、土鸡,质量很不错,但是由于是单家独户,规模很小,形不成品牌,结果这些生态养殖的土猪、土鸡,多数就只有自己吃,或者赠送亲朋好友,不能形成产业优势。假如各个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成功组建农产品销售公司、销售合作社,则可以充分发挥本地农产品的生态化、规模化、本土化优势。如果通过“互联网+”,逐渐建立村庄品牌,由此为村民增加的经济收益,很可能翻倍不止。
5. 生产过程组织
在生产过程中,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向农户“发包”的方式,来适应农业生产过程的各种分散性、季节性特征,以克服“监督”困难,解决农户的激励难题。同时,还可以在资源结构、生产结构获得整体性和结构性效益。这是一种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农业生产效益。它是在真正发挥村庄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且兼顾了村庄农业资源的可持续目标。因此,正确的集体发包并非是只顾“公平”的均匀、细碎、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任由村民随意、无序、粗放使用农地。集体在“发包”前会根据资源结构、管理能力、村民构成和市场需求,确定发包的地块、面积、位置、农业项目、承包周期、承包费用等内容。同时,集体还会明确自身的统一经营的责任。如统一的灌溉、治虫、收割、运输、收购、销售,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还有生态环境的评估和保护等。因此,有条件的、科学的发包,在每一轮生产周期开始前,其实就已“预收”了村庄内农业和农地的部分效益。
6. 加工工业
在历史上,农民已经非常习惯销售初级农产品,而不是加工农产品。这是农村经济的一大机会损失。本土生产的土豆、胡萝卜,带着泥土销售,价格可能就是0.5元/斤。但是,如果稍加加工,比如去除掉泥土,就可能增加到2元/斤。这还仅仅是一种最简单的加工。如果这些土豆、胡萝卜,是生态种植、品牌经营、精致包装,直接销售到都市社区,价格就还会翻倍到4元/斤,甚至更高。因此,将农业的产业链,由初级农产品延伸为加工农产品, 是放大村庄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增加村民收入的重要的方向。村庄加工工业不能依赖外部“龙头企业”,而应该是在政府的资金、技术支持下,由村庄集体经济直接组建自己的加工型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力、有土地、有原材料,为什么一定要“肥水流入外人田”呢? 目前的很多“龙头企业”一般都来自村庄外部,是典型的资本逐利性质。如果由它们控制村庄加工工业,则会攫取走加工、流通领域的大部分利润,村民不可能以此摆脱贫困状态。
(四)
看得出来,集体经济,至少在上述六大领域都可以直接组建产业组织,并通过严格、科学的产业管理获得“集体红利”,这才是中国农民真正的、可持续的致富之路。如果强行瓦解集体经济,那么中国绝大多数村庄必定沦为产业真空,由此造成的农民收入机会损失会非常巨大。可以做这样一个粗略地匡算,一个正常的行政村,人口1000人左右,区域面积,连带耕地、山地、水面4000亩左右。如果集体经济顺利发展,一年村集体经济直接经营的供销部门、加工企业、旅游公司的总收入达到500万元、净收入达到200万元,并非难事。还不用计算土地“发包”的结构性收益和生产条件改善后的整体性收益。平均每人就是2000元,一个家庭单是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收入至少在5000元年以上。以全国50万个行政村计算, 每年的村庄集体经济的净收入总量就是1万亿元。约占全国GDP总值的2%左右。这还是一种低水平的估计(若以华西村、刘庄等亿元村的标准计算,就是天文数字)。如此算下来,从1992年至今,由于集体经济“统一经营”权的消失,中国农民至少已损失25万亿元。如此这般,就不难理解中国目前积重难返的“三农”困境究竟源于何处,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农民背井离乡、妻离子散都要出去打工。
最后指出,背离《宪法》精神,消灭掉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于法、于理、于发展都讲不通。不仅如此,如果继续一意孤行地瓦解“统一经营”,那么就一定还会继续制造绵延不绝的村庄灾难、村庄贫困等等,这与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一言以蔽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代中国,重视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完善村庄统一治理,有望为中国“三农”问题的真正求解获得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
作者简介:李武装,西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西安 710048)。
[责任编辑:徐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