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金融合作的新态势与对策时间: 2015-09-19信息来源:叶芳 朱孟楠 作者:wl_admin 责编:
摘要:目前,福建省与我国台湾的金融合作已取得较大进展,但相对闽台经贸合作的深度,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方面的金融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深化金融改革、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及福建自贸区建设的新形势下,应以机构创新、业务创新为突破口,以因地制宜为原则,进一步深化闽台金融合作。具体应围绕人民币国际化来深化闽台金融合作,进一步推动闽台金融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合作,推动自贸区对台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加强闽台金融监管合作等,同时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性配套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闽台;金融合作;对策研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闽台经贸关系迅速发展,并在两岸经贸合作的发展中起先行区与辐射基地作用,从而为闽台金融合作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近年来,闽台经济互动与合作步入新的快速通道,闽台金融业也因此迎来新的格局,并取得较大进展。但相对闽台经贸合作的速度和深度,闽台金融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并面临诸如两岸金融业开放不对称、两岸投资处于“单向或有限的双向状态”、相对外资开放的不对称性及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等方面的挑战。[1]同时,大陆提出了一系列深化金融改革、推进法制建设的措施及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两岸金融合作由此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而福建省厦门、泉州、平潭等区域金融改革的深化、福建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福建自贸区对台定位等均为闽台金融合作的深化创造了条件。
一、闽台金融合作的新态势
(一)闽台银行业合作稳步推进
1.直接通汇和货币兑换起步较早且发展较快。福建省与台湾银行业在两岸直接通汇、货币兑换业务方面合作较早。在两岸直接通汇方面,2000年12月,台湾为适应开放金门、马祖和福建沿海的直接通航及通商需要,允许金门、马祖的金融机构与福建省金融机构从事汇款及进出口外汇业务的直接往来,但汇款货币仅限于新台币和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同时因两地商业往来较少,限制较多,该业务进展不大。2002年7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向台湾彰化银行完成一笔直接汇款业务,成为两岸多年来的第一次直接通汇,从而改变了过去只能通过第三地银行的间接通汇局面。2003年,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推出的两岸汇款“即时通”业务,实现双向、实时到账,并且可直接汇达台湾30家本地银行。但由于货币清算机制未建立,两岸直接通汇仅限于人民币和新台币以外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两岸货币汇率仍需要通过各自与美元汇价套算。2010年7月,中银香港可直接向台湾银行、兆丰银行提供人民币现钞,这两家银行再把人民币提供给岛内其他金融机构,从而促成了人民币现钞对台的间接供应,也为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及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础。2013年,渣打银行推出在台人民币可直接汇入内地同名账户的业务,减少了汇兑损失并简化汇款流程。这些措施均推动了闽台货币通汇的发展。
在货币兑换方面,福建省是大陆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先行者。自1988年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和马江支行首次开办新台币兑人业务以来,新台币汇兑业务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兑换机构不仅包括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厦门银行等主要商业银行,还包括厦门宇鑫投资有限公司、“海峡号”高速客滚轮、平潭澳前客滚码头等外币代兑机构或新台币兑换点。目前,福建省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量约占大陆总量的三分之一。[2]
2.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机构互设进展缓慢。在具体业务合作方面,中国银行与台湾的国泰世华商业银行等在台资企业融资、结算及清算业务、银团贷款、风险管理等领域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中国农业银行与合作金库商业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在公司业务、贸易融资、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也开展全面合作。而台资银行与福建当地银行也签订一些业务合作:福建海峡银行与台湾华南银行签署协议,主要在担保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和台湾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则在内保贷等业务方面进行合作;三斯达(福建)塑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和台湾高雄地区农会、台湾兆丰国际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建设海峡农特产品批发中心项目的贷款授信协议。
在机构互设方面,2008年12月,台湾富邦金控通过其海外子公司香港富邦银行入股厦门银行,成为首家以参股形式进入大陆的台湾金融机构。而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的分支机构,主要集中在台商密集的上海和江苏,均无缘于福建。直到2014年,受福建省内异地支行优惠政策 吸引,台湾第一商业银行厦门分行年内核准开业,才迎来首家在福建设立分行的台资银行。此外,台湾彰化银行、华南银行、合作金库银行也将在福州设立分行。这意味着闽台银行业合作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闽台保险业合作初见成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生效后,福建一直积极探索两岸保险业合作机制,并引进台资保险机构入驻。目前,大陆具有台资背景的保险公司包括国泰寿险、国泰产险、新光人寿、君龙人寿、富邦产险等5家,除新光人寿外其他4家均有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其中富邦财险与君龙人寿的大陆总部设在福建厦门。[3]这些机构主要借助于两岸金融平台,将台湾保险的理念和经营特色引入大陆,为台资企业、台胞及当地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和专业风险防范等。目前,这些机构正不断扩展其在福建各地及大陆其他省份经营业务活动。如,富邦财险于2012年2月成立泉州第一家台资保险公司;2013年2月,设立平潭营销服务部,成为平潭首家台资金融机构。
(三)闽台证券业合作发展迅速
目前,富邦证券、元富证券、统一证券等台湾证券机构均在福建设立代表处,福建省正积极推动厦门、泉州、平潭等地设立闽台合资的证券公司。台湾富邦证券计划和福建投资开发集团合资成立海峡证券,有望分别成为泉州、平潭的第一家闽台证券公司。[4]2014年2月24日,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台湾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业,作为大陆首只两岸合资证券投资基金,有望成为福建甚至大陆首家两岸合资的证券公司。
尽管目前闽台金融合作已取得较大进展,但相对闽台经贸方面的合作深度,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方面的合作均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在两岸已有协议框架下,借助大陆深化金融改革、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福建自贸区建设的新契机,进一步深化闽台金融合作,实现双方的共赢。
二、进一步深化闽台金融合作的措施
(一)围绕人民币国际化,深化闽台金融合作
1.进一步完善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实现丽岸货币直接兑换,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是两岸金融合作深化的前提和基础。[5]目前,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已经启动,但主要采取非对称的开放形式,即台湾岛内人民币清算行可经营存款、放款、汇款等各种人民币业务,但大陆新台币清算银行仅经营现钞的兑换业务,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货币清算机制。当前,可利用福建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的先行先试政策,争取在厦门建立两岸货币清算试点或清算中心,实现两岸货币直接兑换,进而形成完整的货币清算机制。
2.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方面,由于厂商仍习惯以美元计价、台商以香港作为人民币调度中心、人民币结算主要在香港等方面的原因,台湾地区以人民币结算的比重较低。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闽台跨境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范围,逐步扩大人民币在闽台贸易中的使用规模,允许以人民币作为报关币种办理货物进出口,为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工具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出口退税、收汇核销、结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除贸易项目,福建还应积极促进两岸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从而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
3.促进台湾地区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据澳新银行报告,截至2014年9月底,台湾银行业的人民币存款规模累计为3004.29亿元,单从人民币存款规模看,台湾地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人民币离岸市场;在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发行方面,台湾2013年3月推出的宝岛债取得较快发展,截至2014年9月,宝岛债存量达234亿元。2014年9月1日,台湾还启动了人民币汇率和利率的定盘机制,由此形成了市场掌握离岸人民币价格走势的重要机制。然而,相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台湾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除推动对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外,福建省还可借区域金融改革试点优先政策,推动台湾人民币离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是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如允许试点的台资企业在台湾筹借人民币资金及台湾金融机构可将人民币投资于试点。二是闽台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人民币计价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以增加产品的多样性。此外,两岸货币互换协议的最终完成,有利于增加台湾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6]
(二)降低金融机构进入门槛,进一步推动机构设立和业务合作
1.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在ECFA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适当降低台湾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如,鼓励已在大陆其他省份建立总部或分行的金融机构到福建省开设营业部或设立福建分支行并给予其业务权限的放松,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参股福建地方银行(尤其是地方性中小银行)等。
2.完善闽台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作。第一,建立闽台中小企业融资中心。通过闽台金融合作,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中心,可有效解决福建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该中心可通过借鉴台湾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成功经验,聚合政府、两岸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等力量,建立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等专业化、全方位的融资体系。[7]第二,推动中小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厦门股权柜台中心的建立,是大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岸区域性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这两个中心应充分发挥其对台优势,加强与台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等机构的合作,借鉴台湾的上柜、兴柜模式。一方面,吸引台资企业在两大中心挂牌交易,为其提供投融资、并购、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形成台资板块。另一方面,为福建甚至大陆其他地区处于初创阶段、无法进入沪深交易所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定向增资、中小企业发债等方面的直接融资渠道,并建立各层次资本市场的转板互通机制,由此形成多层次、专业化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全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三,加强闽台中小企业保险业务的合作。早在2010年,厦门就已经成为全国保险改革试验区。作为两岸保险服务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厦门积极推进两岸保险业合作的重要突破口之一是推进两岸在中小企业保险方面的合作。两岸保险机构可合作开发专门的中小企业保险产品,尤其是信用保险及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同时,应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制订完善的保险补偿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相关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村金融合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是当前大陆金融改革的重要方面。台湾地区农村金融改革走在大陆前面,已经构筑了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其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大陆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闽台金融机构可在农村金融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实现双方互补、互惠、互利。当前,正处于村镇银行的加快组建和发展时期,福建省应鼓励台资银行优先入闽建立村镇银行,或参股已建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农村担保公司等,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加强合作。
4.推动闽台民营银行合作。台湾早在1989年就允许设立民营商业银行,是较早开放民营银行的地区,其民营银行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还处于试点阶段的大陆民营银行来说,具有启示作用。可推动台湾银行与福建民营资本共同建立合资的民营银行或为已建立的民营银行提供业务指导、风险管理等服务,这样既可使台湾民营银行拓展大陆市场,同时也可解决当前民营企业本身缺乏银行经营经验而单独开办银行难度大的问题。
5.加强闽台消费金融合作。消费金融在台湾已经发展20多年,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及2008年的信用卡和现金卡“双卡风暴”后,台湾金融机构在相关的风险控制、问题应对及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台湾消费金融公司也已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而大陆的消费金融则刚刚起步,消费金融公司处于试点运营阶段。福建省可争取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除大陆民营资本参与外,台湾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经营消费金融的机构,可在泉州及争取到的试点以独资或合资形式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加强两岸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从而有利于丰富金融服务品种,增加居民的消费和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及实体经济发展。
(三)推动福建自贸区对台离岸金融中心建设
离岸市场尤其是政策推动型的离岸市场发展的条件包括稳定的政局、持续发展的经济、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基础设施及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优惠的政策条件等,而金融体系不够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及缺乏优惠政策等则是制约大陆发展离岸市场的主要因素。随着大陆利率、汇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离岸市场的条件也逐渐具备。对福建而言,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的政策优势、“一带一路”建设和福建自贸区对台定位等均为其发展对台离岸市场创造了条件。因此,福建可利用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的先行政策,在试点区域首先推动利率、汇率市场化,同时利用自贸区政策优势,制定对台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从而推动福建对台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台离岸金融中心可设在自贸区内(厦门、福州或平潭),并坚持循序渐进原则:首先对台资企业全面开放,再逐步开放更多想通过该离岸金融市场进入大陆的其他资金,尤其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资金;业务上,从风险较低的新台币借贷业务逐步扩展到风险较高的其他新台币金融产品。
(四)加强闽台金融监管合作
在闽台金融合作不断推进的同时,相关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从而增加了监管部门识别、预防和控制风险的难度。为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效应对各种可能的冲击,保证试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需要两岸金融监管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首先,由试验区政府牵头,区内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台办、外管局等部门组成专门的闽台金融监管组织,负责区内日常的金融监管事务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其次,建立对台金融合作谈判组织,可由金融同业公会负责,对试点内的对台合作进行谈判磋商,协商结果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再推动落实。再次,推动两岸监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避免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提高监管效率。最后,两岸监管部门定期与会探讨监管议题,明确各自的监管权责、方式及实施,合作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共同推进审慎性监管原则,提升监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五)推进闽台金融合作的保障性配套体系建设
1.发挥政府在推进闽台金融合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在政策支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适时出台支持闽台金融合作的相关经济、金融政策,改善金融环境。二是加快涉台金融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如,尽快出台《闽台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条例》、《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台资投资保障条例》、《福建省台湾同胞权益保障条例》等。同时,在两岸已有相关协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建设、货币清算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促进闽台金融人才的合作培养以及人才信息共享。金融人才尤其是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稀缺是福建省乃至大陆金融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台湾在金融市场改革、金融业国际接轨及国际竞争方面走在大陆的前面,因此也培养了大量相关金融人才。随着两岸金融交往与合作的发展,金融人才的培养也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可以说,闽台金融合作无论对台湾金融人才还是大陆金融人才的发展既是平台也是契机。一方面,福建省可进一步整合高校资源,通过两岸高校合作实现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同时联合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的台湾金融机构及其他台资企业进行办学,培养金融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吸引和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全球化的资本运营意识,能熟练掌握全球性的金融管理工具,熟悉两岸金融行业运行的高级金融人才,并通过建立高级金融人才数据库,促进金融人才的交流和人才信息的共享。这需要政府设立专门的教育基金或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基金,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3.建立配套的中介服务体系。金融交易的进行除需要担保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中介机构参与外,还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离岸金融注册服务机构、税务年检机构等多层次的专业服务中介参与。因此,福建可鼓励台湾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投资或与试验区金融机构合资成立担保公司,同时建立和培养两岸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各类金融资产的流通和交易提供场所,推动票据资产、产权资产、信托资产、信贷资产、私募股权等金融资产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引入国内外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为企业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建立两岸金融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引进国内外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等。从而建立完善的配套中介服务体系,培育良好的服务环境。
参考文献:
[1]陈燕煌,翁丽萍,庄佩芬.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背景下闽台金融合作探析[J].台湾农业探索,2014(4):9-12.
[2]汪立峰,曹小衡.中国台湾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前景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4(2).
[3]叶芳.金改背景下泉州与台港澳金融合作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3):51-54.
[4]叶芳,朱孟楠.后ECFA时期深化两岸银行业合作的构想[J].福建金融,2014(1):36-39.
[5]郑鸣,陈石.关于福州发展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的若干设想[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122-126.
[6]朱孟楠,赵茜,王宇光.民营银行改革的路径选择:思路、对策与风险控制——~以泉州地区为例[J].东南学术,2014(5):64-71.
[7]从间接通汇到直接通汇,回顾两岸通汇路程[EB/OL].http://www.huaxia.com/zt/2003-01/127182.htm1.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编发: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