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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时间: 2016-04-16信息来源:张保军 张宏彦 张红萍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内容提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效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体现着改造传统农业的规律性,引领着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但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从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金融服务;新型职业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6)01- 0124-05
        DOI:10.13483/j.cnki.kfyj.2016.01.024
 
        一、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2014年农业部制定《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界定。意见指出,在经营者方面,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从事产业方面,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专业化生产。在自身素质方面,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管理水平较高,商品生产能力较强。在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经营规模标准。在收入水平方面,能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强调要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家庭农场的制度形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与旺盛的生命力。在农业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家庭农场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80%的农场都采用了家庭农场这一经济组织形式,是公认的农业生产最佳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在大多数农村,家庭农场还是零星存在,尚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思想还停留在争取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扶持阶段,家庭农场基础性、灵活性的经济组织优势没有发挥出来,经济效益提高不明显。家庭农场发展面临土地细碎化或撂荒闲置,流转慢、流转难; 农业社会化服务缺失或服务能力不足; 农民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缺乏农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等问题。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关键农时缺人手,新农村建设缺人力,现代农业缺人才”的现象,农业面临着“谁来种地”“谁来种好地”的现实问题。
 
        发展家庭农场,在坚持和发挥家庭生产经营优势的基础上,有效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体现着改造传统农业的历史规律性,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代表着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更高要求,将成为未来农业经营体系当中最主要的形式。
 
        二、加快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家庭农场规模化生产经营
 
        我国家庭农场建构在小农经济根基上,保留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自主经营权等基本特征[1]。对多数的家庭农场而言,自有经营权土地是少数,更多的土地靠流转,租地农场是我国家庭农场区别于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确立之初,就有简单的土地流转形式,如土地互换、代耕等。随着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规模更大、形式更丰富。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土地流转促进了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催生了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中坚力量。但在土地流转实践中,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农民突然违约强行收回流转土地的情形屡见不鲜,更严重的在家庭农场经营状况明显改观之际,公然哄抢或破坏,引发严重社会事件。严重影响经营者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大型农机、提高土壤肥力等长期性投入积极性,阻碍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外出打工时将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可同时获得土地租金和打工收入,减少土地闲置撂荒,短期内是双赢局面。因疾病、年龄、家庭和经济因素等原因返回农村,这时他们已失去土地,处于失业状态,土地租金不足以支持日常生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也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如何保障农户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者权益,最关键的是合理调整利益关系,建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机制。
 
        (一)完善土地流转公共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流转是市场行为。但由于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健全、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农民盲目随意的流转,为土地流转带来了很大的隐患[2]。加之土地流转涉及的经济利益主体多样化,运作程序复杂化。因此,要顺应土地流转的趋势和现实问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按照方便农民、服务农民的基本要求,在乡镇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交易所,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公共服务平台[3],为供求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做到不下指标、不定任务、不赶进度,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损害农民利益,在自愿流转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法律的规范协议。
 
        (二)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
 
        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让,实质是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农业用地的农业用途[4],保障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规划的实现,严禁土地非农化,杜绝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4]。在土地流转中引入市场机制,采取风险评估、公开投标、收取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协调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在流转合同中添加附加条件,设立允许失业农户以雇工身份参与生产经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流出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农户保留回购经营权的权利,实现土地流出和流入的双向流动,逐步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加大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对不履行合同和蓄意闹事的不良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逐步形成依法主张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流转有序的市场机制。
 
        (三)健全土地流转纠纷化解机制
 
        土地是发展农业的核心资源,也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长期以来,农民视土地为最可靠的依靠,生存发展的最后保障。同时也是家庭农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农村土地流转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深化变革,必然引起农村各主体关系的调整,处理不好会引起纠纷和社会矛盾,影响农村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建构在小农经济根基上,保留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条件下自主经营权等基本特征,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及时化解纠纷是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因此。要通过提供公共服务预防纠纷发生,还要在乡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仲裁机构,明确职责和程序,配备懂法律的专业人员,一旦发生纠纷能及时化解或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逐步健全土地纠纷化解机制。
 
        三、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助推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服务机构为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会越来越少,专门从事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劳动者会越来越多。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分工将会越来越细,专门从事为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产前),生产性服务(产中)以及农产品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产后)等服务的从业人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没有农业领域里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就没有农业的商品化、机械化、信息化,更无从谈及农业的现代化。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和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的农业社会化经营性服务起步晚、发展慢、规模小,服务单一,服务组织发育不够,服务体系不完善,供给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与此同时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已经由单纯的生产环节的服务向资金、技术、信息、加工、运输、销售、管理等综合性服务扩展,但我们现有的服务主体主要集中在产前、产中,而产后的服务比较薄弱,内容比较单一,形式比较简单,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因此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经营性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一)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
 
        以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公共服务机构、农村合作服务组织、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等农业服务主体,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研、农民教育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多功能、一体化要求,整合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多样化公益性服务。细化农业经营性服务项目,明确服务规范,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通过一般性支持、重点扶持、重奖重补和市场竞争,引导和支持农村合作服务组织、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等农业服务主体发展壮大。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加大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的支持力度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比传统农户有了很大提高,在病虫害防治、农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比普通农户更需要专业化的服务。同时家庭农场对于新品种、新技术的需求更加强烈,更需要外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而我国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服务收益低,自身积累不足,基础设施条件普遍较差,服务单一,手段简单,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扶持农业社会化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政策,支持农村合作服务组织、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积极参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扶持一批专业性强、效率高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成立专业服务公司,支持培育一批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良种、农机、植保,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一体化服务[5]
 
        (三)创新社会化服务机制
 
        探索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共享查询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加强信用跟踪管理,将信用等级作为服务收费、政府扶持的依据,引导农业主体诚信经营。推广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融合式、保姆式等服务方式,总结推广作业对接、产销对接、农企对接、人才对接、科技对接等模式,择优推广适用性强、家庭农场欢迎的服务模式与机制,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家庭农场相对而言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需要较为先进的物质装备,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金融需求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金融需求从传统的生产环节逐渐向全产业链延伸,逐渐涉及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多个环节,向更加多元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目前金融机构尚未专门面向家庭农场制定信贷管理办法。而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无论是信贷规模、信贷期限、信贷产品、还是从金融服务方面,均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家庭农场金融需求[6]。从金融服务方式来看,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特色化需求[6]。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是目前家庭农场融资现状的真实写照。破解家庭农场融资之困,关键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一)发展多元化金融服务
 
        由于农业抗风险能力较弱,有效抵押资产不足,金融机构主要发放小额农户贷款、联保互保贷款,可贷资金非常有限。小额农贷的贷款期限多数为1年,不能满足家庭农场中长期的融资需求[6]。发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涉农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市场农业、订单农业和高附加值农业,制定专门面向家庭农场的信贷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家庭农场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贷来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机具、蔬菜大棚、厂房、存货以及农产品商标权等抵押贷款,盘活家庭农场存量资产,创新扩大家庭农场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支持和引导吸引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和家庭农场发展,开发适应家庭农场发展的专属金融产品。
 
        (二)鼓励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对家庭农场的支持上,都建有属于农民自己的融资体系。如美国的社区银行经营灵活,主要为小型家庭农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从国内情况看,金融支持不足一直是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就是通过政府资助,农民入股,采取社员制、民主管理、资金封闭运行等办法,加快发展民建民管民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大力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激活农村分散闲置资金,催生农村发展活力。
 
        (三)创新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方式
 
        适应家庭农场金融需求特点,在经济活力强、家庭农场集聚的农村,增设金融机构网点,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在扶持对象、营销手段、个性化需求等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创新,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
 
        发展家庭农场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没有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就难以形成活力。同时,家庭农场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平台,没有家庭农场就没有新型职业农民存在的基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养具有现代思想观念、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法律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能够自我发展、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具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各类生产经营和技能服务型人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农业、尊重科学、珍惜土地、文明生产、守法经营、讲求信誉等,不违规使用农药和添加剂,保证所提供的农产品安全。但目前,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的现象。务农农民老龄化、妇女化严重,青壮年农民“70后”不想务农,“80后”不愿务农,“90后”不会务农。农业面临着“谁来种地”“谁来种好地”的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养农业的未来,就是加快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的现代农业建设者队伍。因此农民教育培训必须走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规范化的新路子,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一)以农民的发展愿望确定培训对象
 
        紧紧围绕当地粮食生产和主导产业发展开展调研,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按照生产经营、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分别调研个人发展意愿、个人文化素质、生产要素占有等方面的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按照自主、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有一定生产经营基础,文化素质较高,发展意愿强烈的青壮年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二)以农民的需求确定培训内容
 
       农民的培训需求,简单地说是一个人行为目标与目前行为表现的差值。一个人目前的行为表现又是一个人现有知识、技能和态度的具体反映。一般地说来,培训需求始于组织或者个人对目前行为的不满足,因此,培训需求也是开始培训的出发点。通过农民培训需求调研分析,找出真正需要培训的对象和受训者的学习需求和潜在需求,以及希望达到的目标要求。按照知识水平、专业技能、产业发展分类制定培训计划。以个人意愿和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则在突出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农业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制道德、人文精神等的培训,强调社会责任,不仅要对消费者负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农产品,还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永续利用的生态资源,培养有文化、讲文明、道德高尚的新型职业农民。
 
        (三)以产业发展确定培训目标
 
        在我国绝大部分农村,每个村都有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农民长期以来习惯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村镇形成了一村一品或者地方特色鲜明的特色产业。围绕农村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色产业,立足自然资源,挖掘产业优势,从生产技术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市场潜力挖掘,新农村建设方面确定未来乡村产业发展、市场销售和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中长期或短期培养计划。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服务,实现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目标。
 
        (四)以成人学习特点确定培训方式
 
        成年人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工作和生活经历,都具有一定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一切事物都有自己的看法。成年人学习有很强的目的性,要求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突出学习的实用性。不过由于年龄、文化水平、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以及自己的努力程度不同,造成在某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上,人与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要充分尊重成人的这些特点,通过农学结合分段集中培训、就近就地实习实践,田间学校学用学习实践和培训机构的指导服务,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职业农民。
 
        六、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
 
        农业生产有着周期较长,自然制约因素较多的特点,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农业生产。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保险赔付率高、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日益萎缩。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实施了政策性农业险种保费补贴的政策,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缺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服务和产品,一些高投入、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种没有纳入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够,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一)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适当扩展理赔范围,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体系。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拓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创新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险种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农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创新农业保险险种,结合区域经济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特色类经济作物的农业保险。
 
        (二)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
 
        建立健全符合家庭农场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家庭农场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4]
 
        (三)完善再保险制度和巨灾损失补偿制度
 
        农业的脆弱性和保险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特殊的风险。国家可通过政策支持大型保险机构从事农业再保险业务或政府直接承担农业再保险职能,使得从事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的风险得以分散。通过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保险主体积极寻求与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保险业务的风险向更大范围分散。建立再保险制度和巨灾分担机制,政府对巨灾损失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以分担农业保险机构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伍开群. 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 [J]. 经济纵横,2013,12(6):65 - 69.
        [2] 颜志武. 浅析家庭农场的发展 [J]. 农业与技术,2013(1):202 - 207.
        [3] 郑植. 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亚热带 [J]. 农业研究,2013(4):285 - 288.
        [4] 李楠竹. 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J]. 河南农业,2013,24(12):17 - 19.
        [5] 薛亮,杨永坤. 家庭农场发展实践及其对策探讨 [J]. 农业经济问题,2015,12(2):4 - 8.
        [6] 杨蕾,杨伟坤,张博. 家庭农场融资困境与破解之道 [J]. 银行家,2014,12(9):109 - 112.
 
        [作者简介] 张保军(1964—),男,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高级农艺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和农村经济;张宏彦(1971—),女,农经师,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民教育培训;张红萍(1971—),女,农艺师,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民教育培训。
 
        [收稿日期] 2015-10-20
 
        责编:董积生;校对:暮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