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
房地产税基争议前瞻时间: 2016-07-12信息来源:肖良生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16.13.017一、未来房地产税的征管
马克思认为,房地产是带有地域的和政治的偏见的私有财产、资本,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同周围世界的纠结而达到自身的资本,即还没有完成的资本。土地会随着周围世界的改良而增值,所以土地的价值是动态的,是“还没有完成的资本”或者可以理解为“动态发展的资本”。在欧美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因为土地私有,所以,房产、土地可以合并征税,也可以分开征税。但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所以,针对土地征税存在政策的空白。很多反对者所提出的观点,都是基于中国特色的土地70年、50年或40年的使用权问题。事实上,土地的产权问题是不构成障碍的。房屋产权人享受居住权,也就是使用权,而使用权是可以征税的。退一步来说,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仍然是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土地所有权。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一款)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的终级产权归属是人民,每个人都是土地的主人。所以,尽管就房地产税没有制定具体的单行法律条款,但从宏观的法律逻辑上是不存在矛盾的。
尽管房地产税不违背法理,但依托法律层次不高,支撑体系较弱,法律指向需要更具体更明确。为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政府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节奏在不断加快。李克强总理曾表示,要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与此相配套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在稳步推进,这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当然,同时也为扫清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障碍奠定基础。
房地产税一旦通过立法,就有足够的法律支持。但房地产税和其他税种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非常透明清晰,使纳税人很清楚纳税多少、税收的去向,这对房地产税的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房地产税要合乎国情顺乎民意,要做到这一点,评估公平公正、税率透明一致、征管公开严谨就非常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房地产税是最公开透明的税种,民间讨论越充分,将来在征收房地产税时遇到的阻力就越小;传播渠道越丰富,人们接触房地产税的概率越大,争议就会越少;税收征管越公开,交税渠道越多样化,税收使用去向众所周知,那么抗税的可能性就越小。
1. 评估公平公正
卢梭认为,人们尽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这种平等,即在国家统一政策指令下,实行统一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制度,每一个公民的房地产税基必需经过权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果才能使人们信服。房地产税的税基评估基础工作在于信息的完备与及时更新,已经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在房地产或财产登记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管理制度。例如新加坡税务局评税的电子信息库主要包括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情报信息构成的评税情报库、通过纳税申报采集的信息构成的申报信息库。澳大利亚评税的外部信息主要是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内部信息是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
此外,还要建立公开的房地产信息查询制度。房地产信息登记后必须公开且接受居民查询,由此既可以接受利益相关各方的监督,也有利于保证各相关方的利益。美国各州政府将房地产评估的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开,为纳税人提供利用评估信息与政府进行交涉的平台;纳税人是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者,他们有权获得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同时,政府也允许甚至是鼓励纳税人向政府的评估价值挑战。信息公开和交涉平台的构建使评估员及相关部门受到房地产所有者、政府以及社会的全面监督。德国各地的评估委员会根据由房地产交易情况集中而形成的“销售价格总汇”,每年制定地价图,提出各区域的标准土地价格;标准土地价格主要涉及农林区、农村和市区、工业和贸易区、交通区和学校及医院等公共区,并进行公示。
2. 税率透明一致
房地产税涉及千家万户,税率的确定要非常透明,同一区域同一属性的房地产税率一致,税赋合乎情理性,这样才能减少争议,缓和矛盾。例如美国,房地产税有七成被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共环境。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赢得美国纳税人的普遍信任,抗税现象很少。目前,美国大部分地区房地产税的税率维持在0.8%—3%之间,尤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体现“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房地产税税率并非一成不变,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每年的财政收支预算情况而定。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房地产税税率相应定得较低,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房地产税税率定得较高。地方政府每年都会将相应的财政收支预算和税率标准公示于众,充分体现公平透明的原则。
3. 征管公开严谨
在众多已经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税无疑是最透明的税种:税基的评估、税基争议、税收的收入、税收的支出、税收的使用和管理,都务必公开透明。税收的使用渠道、方向、过程、审计要公开严谨。
例如在税基评估方面,加拿大的大多数省和地区都选择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市场价值又成为公开市场价值,是多数估价需要评估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对市场价值的定义是: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各方应当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南非的部分地区评估工作由地方政府理事会任命的评估师承担,一些较大的城市,城市委员会通常会设置专门承担市政评估的部门,有些地区理事会还任命私营的事务所负责。
在税收的使用方面,房地产税用于改善当地的教育、治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美国的房地产税的税率就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各级预算每年的需要确定的,如果某个地方政府的一年开支为1亿美元,这个地方的房产估价总额为100亿美元,那么反推该地当年的房地产税税率应该是1%。而政府的经费预算是要广泛征集民意的,做到了公开严谨。
二、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趋势
目前,大部分城市存量房交易采用评估价作为计税的税基,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阴阳合同”现象;在很多城市,因为房地产相关税费在交易环节收取,所以,业主只有在房地产进行交易的时候,才会涉及到争议处理环节,争议处理随着市场的波动呈正相关态势;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时候,业主比较强势,在进行交易中,业主常把房地产交易环节各种税费转嫁给买方。未来,房地产税成为业主每年都要缴纳的税种,这种税种如果不是用于租赁市场,而只是自住,那么房地产税是不能转嫁的,要由业主自己承担。当然,如果业主的房地产用于租赁,则其可能将房地产税转嫁给租户。正因为如此,业主更加重视房地产税基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因为在持有环节要缴纳房地产税,这样,房地产税的争议处理将会呈现高频化和常态化。
2015年10月1日起,重庆市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建面单价超过13192元/平方米的住房,以及在此间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对于税率问题,独栋商品住宅、“三无人员”第二套普通住房以及建面成交单价在均价的3倍以内的高档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税务部门解释,纳税人在征税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 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三无人员”第二套普通住房没有免税面积。重庆开征房地产税,具有示范意义。不久的将来,将会有更多的城市步重庆后尘开征房地产税。这样,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将要面临空前的压力和挑战,为此,需要系统化的争议处理方案以应对新形势和新局面。争议处理系统化主要包括建立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制度体系应该覆盖争议处理的每一个工作环节。
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互联网+争议处理”思维,既为当前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服务,更应着眼于未来房地产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未来房地产税基争议将呈现住宅类房地产税基争议增多、房地产税基争议常态化和房地产税基争议环节进入更深层次的特点。
1. 住宅类房地产税基争议增多
未来在持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则住宅类房地产税基争议必然增多。以深圳为例,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在争议处理中,最近四年,有84.7%的咨询和解释业务是住宅类房地产,商业类次之,办公和工业咨询与解释概率最小。但是,目前进入复核环节的有91% 是商业类房地产,只有7%是住宅类房地产,而办公和工业类房地产占比约2%,这与目前大部分城市和地区房地产只在交易环节进行征收有密切关系。一旦在持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住宅类的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将急剧上升。
2. 房地产税基争议新常态
房地产税征收的新常态,必然带来房地产税基争议成为新常态。“常态”就是固有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未来随着房地产税在全国的逐渐推开,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必然成为新常态。这与交易环节房地产税“一锤子买卖”完全不同。纳税人更擅长于横向对比,而且,在评估精准度上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也更加习惯就房地产税基提起争议的新常态。
房地产税涉及千家万户,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纳税人在进行纳税时,必然锱铢必较。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决定房地产税负情况的主要税基。税基越高,税负越大。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都会用心关注。这样一来,房地产税基争议将成为常态化,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
3. 房地产税基争议进入更深层次
在持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的背景下,随着人们越来越清晰自己的税负,对自已的物业很关注,这样,对税基更加较真,在争议处理层面上,将进入更高层次,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例将会出现。
行政复议和诉讼层次是房地产税基争议处理的高级层次,只有在咨询与解释、价格复核都无法解决的争议才会进入到司法层面。房地产税基争议一旦进入司法层面,那么,法律的相对人就是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而地方税务局一般是将房地产评估工作委托给评估机构,那么,评估机构将成为最终的实际法律应诉人。
总之,如果未来房地产税在持有环节开征,则对于征管者而言,评估要公平公正、税率要透明一致、征管要公开严谨;而对于争议处理的管理部门而言,他们要面对房地产税基争议量加大、房地产税基争议常态化和房地产税基争议进入更深层次的挑战。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争取税赋的公平、公正日益成为每一个纳税人关心的话题,对于既不能转移给他人,又需要每年缴纳的房地产税,纳税人会越来越重视税基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人民出版社. 2000
2.卢梭. 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2003
李求军/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