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涨价”,不“改革”?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岳振 作者:admin 责编:
——学者认为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只是价格改革中的一种措施,价格调整需有“合理性”与“有效性”
编者按:
近段时间以来,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调整引起广泛关注,居民用水价格、燃气费、燃油附加费等竞相上涨,而居民用电价格也可能会以“阶梯式”上调,这些举动,再次击中公众敏感的神经,各种质疑之声席卷而来。针对因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学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一次深入交流,并写就系列报道,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近期,资源类公共产品的价格改革呼声渐浓,从前不久部分城市水价调整引起争议开始,舆论对水、电、气等的价格普涨表示出不满。
对于诸如水、电、气等资源类公共产品,“应该采用在政府控制之下的价格机制,即政府控制为主、市场机制为辅的方式,有选择地控制高消费,并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主任、中国社会学会社会政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关信平于11月26日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子邮件采访时说。
价格改革需要多管齐下
一般认为,水、电、煤气等属于“准公共产品”,其使用量是与成本挂钩的,对这类产品可以适当采用价格杠杆来调节供需关系。目前,我国对水、电、暖、天然气、成品油等资源性产品,实行价格上限和价格下限“价格管制”。
在价格管制下,政府管制价格很难与市场均衡价格保持一致。当政府管制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这时企业就会因亏损而生“怨”,2008年初,中国成品油市场曾出现“非暴力不合作”现象,企业齐唱“空城计”,供应商“限量销售”,消费者排长队购买。当政府管制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这时消费者又生“怨言”。
目前老百姓对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的怨言,不是反对用价格机制来调节对“准公共产品”的高消费,而主要是不满一些垄断企业可能用涨价的方式,来转嫁其内部经营不善而带来的亏损成本,或通过涨价来为企业谋利益;当然,同时也不满涨价可能对百姓基本生活的影响。
关信平的意见是,只要政府能够证明涨价不是转嫁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而带来的亏损或通过涨价来为企业谋利益、涨价主要是针对高消费部分、涨价不会对普通民众基本生活造成明显的影响,老百姓就会接受适度的涨价。
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刘满平认为,“调整资源类产品价格,体现资源价值”只是国家出台的公共产品价格改革中综合配套措施中的一种,其他的措施包括打破市场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财税制度、综合配套补贴制度等。例如前一段时间出台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某些垄断行业、对低收入阶层进行补贴,等等,但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消费者很少能直接感受到那些“看不见的”措施的效果,大都直接感受“看得见的”价格调整,所以才会颇有质疑。
刘满平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对于被外界认为“涨价”的“改革”表现,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社会信息沟通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其他措施的改革和跟进力度;要避免频繁、集中调价,应采取“分行业分业务”、“先易后难”、“快易慢难”等渐进式的步调,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使生产者获得合理回报,又使消费者享受质优价廉的产品。
涨价要涨得明白、涨得合理
企业亏损和节约能源的成本通过涨价的方式,由公众(消费者)来承担,这是否合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佐军就此问题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企业亏损和节约能源既是涨价的理由,但又不是充分的理由。”
对此,刘满平和关信平的观点基本一致。他们认为,首先,企业亏损应查明原因,如果是经营不善,就不应该涨价。其次,如果是因为国际市场原材料涨价等企业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亏损,则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解决企业亏损,二是通过涨价的办法来解决。
“能否通过政府补贴的办法来解决,一是取决于这种补贴是否能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如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需要,二是政府的财力能否负担。只有在这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涨价才是合理的”,关信平说,涨价需有“合理性与有效性”。
从合理性上看,应该压缩的是超出基本需要之上额外的、奢侈型的高需求和高消费,而不应该压缩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基本能源需求。只要不是确实处于不可解决的短缺供应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去压缩人们基本的需要。
从有效性上看,通过涨价的方式对额外的、奢侈型的需求可以产生明显的约束作用,而对基本需要作用不明显。也就是说,即使涨价,人们的基本需求也不会明显下降,而是不得不为之支付更大的费用,影响人们其他方面的消费。
“通过涨价的方式来节约能源,其效应对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效果。对普通人额外需求的影响较大,而对高收入阶层的影响不大。因为即使涨价,这些能源消费在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结构中也只是很小的比例,他们可以忽略不计”,关信平提醒说。
因此,关信平认为,即使要涨价,也应该保留基本消费部分的较低价格,采用按消费量累进式的加价,并且应该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董小君在11月15日接受本报记者电子邮件采访时说,近期适当调整国内资源性公共产品价格,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经营的压力,应该是合理的。
其理由是,随着国际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国内的管制价格已低于国际市场均衡价格。如电的定价机制是,政府定电价,市场定煤价。但目前,国际煤价大幅度上升,国际煤价上涨,必然助推国内煤价上涨,令发电成本上升,电力系统亏损,发电量减少。
成品油也是政府定价,但其部分附属产品由市场定价,从而导致成品油价格未与国际市场接轨,油价倒挂问题严重,近期随着国际油价持续走高,国内炼油企业不堪重负,炼油毛利率已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如果不进行适时调整,就会打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减少。
另外,从长期看,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是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长期以来,我国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低廉,存在过度消费的“公地悲剧”现象。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利用价格杠杆,可促进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我国资源面临的压力。
责任编辑: 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