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周诚 作者:admin 责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条客观规律,那么,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中,就必须摆正农业的地位;在经济增长速度上体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要通过保证对农业足够的政府投资额,来保障农业提供足够的剩余产品,以支持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部门在资金方面持续向社会做出种种“贡献”,是农民的财产权利未受到应有尊重的结果。必须从理论上予以彻底澄清、在政策上予以彻底弥补取之于农、悖之于理的历史性缺憾。
“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即“发展国民经济以农业作为基础的规律”的简称。本文采用这一动令式提法以替换过去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描述性提法,使其含义更加明确。其三大要点如下:
第一,在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上,要摆正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产品是人类的食品之源,农业部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提供者,从而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农业部门又是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赖以出现、独立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而农业是人类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
第二,要正确认识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并存共荣的辩证关系——农业部门受到耕地有限性、经营季节性、土地报酬递减性、自然灾害严重性等的严重制约,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困难重重,只有得到非农部门的全面、持续解救,方能维持并发挥其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作用。
第三,作为农业经营者的农民,是使农业得以发挥基础作用的社会群体。从而,全社会都应关注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至最终消灭工农、城乡之间的本质差别。
一、引言——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分析
按照现代产业部门划分的理论,整个国民经济可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中第一产业包括农业,即直接提供动植物原始产品的产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简称为加工制造业;第三产业则包括流通部门、生产与生活服务部门、科技文化部门各业以及公共管理部门,简称为服务业。
由第一产业至第三产业,上级产业是下级产业的基础;下级产业以上级产业为本源。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是作为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基础。如果没有农业,就根本谈不到制造业和服务业。进一步推导而得出的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农业是国民经济其他一切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而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
进一步,还必须对“基础产业”这一概念的通常解释加以深入推敲。基础产业的通常定义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承载作用的产业。它包括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燃料动力、交通运输以及电力工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必须与基础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然而,其中却忽略了农业。农业不仅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承载作用的产业”,而且是居于首位的,而能源、原材料等则是后续性基础产业。
二、对“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的论证
首先,农业是人类的食品之源、生存之本,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由于“食物的生产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从而,“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马克思)人类的基本食物归根到底来源于种植业。种植业最基本的特征是,人工栽培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利用太阳能,形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人类生长、发育所必不可缺的营养要素。只要人们还不能通过人工合成的途径取得上述营养要素并且在质量、口感等方面与天然产品相匹敌,这一格局就不会改变。从而,农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具有绝对不可替代的垄断性——农业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其次,农业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赖以独立的基础。随着种植业部门生产力的提高而产生了剩余产品,于是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等部门便逐步分离出来而形成了独立的部门。正如马克思所说:“农业劳动不仅对于农业领域本身的剩余劳动来说是自然基础,而且对于其他一切劳动部门之变为独立劳动部门,从而对于这些部门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来说,也是自然基础。”“超越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这意味着,农业以外的一切事业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最后,农业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从农业部门中逐步独立出来的部门,其经济规模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部门所提供的剩余产品的数量。“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马克思) 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将逐渐减少,而从事非农业的劳动者则逐渐增加,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日益繁荣昌盛,而且人们的休闲时间日益增加。这意味着,全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都会伴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
三、对“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的遵循
既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条客观规律,那么在国民经济管理的实践中,就应当切实加以遵循。
第一,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中,摆正农业的地位。即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前提位置上,其他一切部门的发展,都要以农业的发展状况为依据。这一思想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上,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要体现在涉农政策和措施之中。
第二,在经济增长速度上体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着重是,在安排农业与非农业两大部门的增长速度上,必须考虑农业增长速度的保障程度,使二者保持恰当的比例。那种首先确定非农业的增长速度,然后以此为依据确定农业的增长速度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
第三,要通过保证对农业足够的政府投资额,来保障农业提供足够的剩余产品,以支持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中既包括基层农业经营单位的投入,也包括各级政府的投入。特别是,后者往往用之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抵消农业报酬递减损失、抗灾救灾等,从而对农业的增产增收发挥关键性作用。
四、正确认识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贡献”
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有正常与非正常之分。其“四大正常贡献”包括产品、要素、市场和外汇。对此,应当进行深刻分析并给予正确认识。
第一,产品贡献。其核心是,农业为城乡居民提供以粮食为代表的多种多样的食品以保障劳动力的维持和再生产,从而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根本性表现。
第二,要素贡献。即农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土地、劳动力两大生产要素。土地首先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同时也是非农部门必不可缺的。除了利用荒地和位置、质量很差难以用于农业的土地外,非农部门发展所需要的新增土地,只能来自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提供的富余土地。在人多地少、粮食生产至关紧要的条件下,中国政府对土地“农转非”的严控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贡献土地的位置、数量,无论通过何种途经进行调节,都只能是保证对农产品的正常需求之外的“剩余土地”。
农业为非农部门提供劳动力,是其“要素贡献”中的核心部分,是农业发挥其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作用的最强有力的要素。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非农部门,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农业逐渐走向现代化的结果,也是非农部门支援农业部门的结果。当然,超越于城乡物质生产承受与需要的劳动力自然供应,所带来的必然是就业岗位的不足和消费资料的不足。
第三,市场贡献——农业通过市场吸收工业品并提供农产品。农业是工业品的巨大市场,它吸收大量由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尤其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展,对于现代化生产资料的需求与日俱增,而且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地对于工业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样,农业就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销售产品、收回成本并取得赢利的条件,从而使得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得以不断地实现。
第四,外汇贡献——出口农产品为发展国民经济赚取外汇。尽管国内的农产品供应往往并不算宽裕,也要挤出一部分农产品出口,以应急需。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往往将对国内并非急需的优质大米、水果、山珍海味、名贵药材、畜产品、水产品、丝织品等用于出口换取外汇,并取得了满意的成绩。即使是在现阶段,中国出口换汇的“主角”早已由农产品转换为工业品,但是农产品出口仍然不可忽视。
以上各项贡献都具有双向性、互惠性,即农业作为一方而以国民经济其余部分作为一方,两者从“贡献”与“受惠”的角度来看,是互为对象的,从而体现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性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关联性。
五、彻底摈弃农业对对国民经济的“非正常贡献”
除了“正常贡献”之外,还有“非正常贡献”不能不予以特别关注。这一“贡献”即“资金贡献”——农业部门为非农业部门的发展提供资金。其一是纳税,即通过交纳农业税等形式,直接向政府提供资金,然后投入非农部门。其二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即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工业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而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所造成的差额。其三是农村储蓄资金流向比较利益高的非农地区和部门。
这几项“资金贡献”,从根本原则上来看都是非正常的。首先就纳税而言。本来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已经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按照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绝大部分农民应当归属于免税群体,从而强令其向国家做“纳税贡献”,就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就工农产品剪刀差而言,无论是在自由市场上还是在国家收购农产品时,农民被迫接受农产品的相对低价,而在购买工业品时付出相对高价,都是遭受到了极其不公正的待遇。最后,农村储蓄资金流向非农部门,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极其不公平的。简言之,问题的核心在于,应当从经济学的原理上阐明其本质上的不合理性,而且予以认真纠正、弥补。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具有提供‘净产品’(社会财富的源泉)的功能,农业的剩余是非农业发展的前提,是保证和支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基础。”这显然是18世纪重农学派观点的翻版。重农学派认为,农业部门是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唯一来源;只有投入农业中的劳动力和资本才能够生产出“净产品”,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然而实际上,一切物质生产部门都会提供“净产品”——剩余产品。马克思曾经肯定重农学派的一个观点,其原话是:“重农学派正确地认为,一切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一切资本的发展,按其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的。……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应当注意,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指农业劳动者在满足自身需要之后,能够向非农业劳动者提供剩余农产品,以保障非农部门的出现和发展,即对后者提供“原始投资”。这绝对不意味着非农业部门是不能够提供剩余产品的。从而,在强调农业的重要作用时,切不可错误地追求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持续提供“剩余价值”而坑害了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在资金方面持续向社会做出种种“贡献”,是农民的财产权利未受到应有尊重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政府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觉地认识此种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不合理性并起而纠正的地步。然而,当历史与理论都已明确昭示此种“进贡”的非理性、非道义的时候,那么,对于此种取之于农、悖之于理的历史性缺憾从理论上予以彻底澄清,而且在政策上予以彻底弥补,就是不言而喻的了。现在,中国政府不仅已经完全彻底地取消了农业税、农林副产品税,而且还通过多种形式惠农、补农,这些都是社会日益进步的必然结果。
结束语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尽管具有密切关系,但两者绝非简单重合的同一命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逐步下降,农业的具体贡献额也会有所缩减,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的动摇。换言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个整体性的定性规律,不因具体贡献量而转移。而且,需要彻底摒弃的是,把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误以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表现形式。
责任编辑: 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