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
论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依据*时间: 2017-12-04信息来源:杜纯布 作者:qgy_admin 责编:
摘 要: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构成了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相关重要理论概念范畴,科学地揭示和认知其内在逻辑关系及应用价值,对进一步解决如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解决区域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资源环境的制约问题,正确确定补偿主、客体利益关系,科学界定补偿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关键词: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系统服务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66(2017)05-0130-05
收稿日期:2017-07-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津冀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5YJCZH035)。
作者简介:杜纯布,男,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北京 100081)。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发表过许多重要论述,诸如“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细颗粒物(PM2.5)、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为此,建设美丽中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需要全社会更加重视保护资源环境、有序恢复环境资源、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目前,建立以治理雾霾为切入点的“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间,中国实行梯度推进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在促进我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区域差距,割裂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设者和受益者的互补互利关系,使区域生态利益分配产生重大缺失,生态失衡、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雾霾频发等带来了日益高涨的生态成本支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上这些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道路上的绊脚石。
本文以跨学科、多角度的视野,探讨“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应有基本理论概念范畴问题,从而科学界定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应有理论体系框架。这对进一步研究如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解决区域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资源环境的制约问题,恢复和增加生态资本存量,正确确定补偿主、客体利益关系,科学界定补偿标准等“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雾霾治理“生态补偿”基本理论概念范畴建立的理性辨析
建立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首先必须搞清楚有关“生态补偿”的相关基本理论概念范畴有哪些,并要明确这些相关理论概念范畴的内涵与外延,进而对其做出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的理性认知和辨析。
1.生态系统
英国植物生态学家A.G.Tansley于1936年首次提出“生态系统(Ecosystem)”的概念,把生物体和非生物环境看成相互影响、彼此依存的统一体。“生态系统”指的是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自然界的栖居者(生物体)与环境之间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通过自动调节机制达到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的统一整体。从以上生态系统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生态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系统,但其必须能够通过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确定其边界,使其具备区域性;其次,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内包含的若干类相互联系的各种要素;最后,生态系统具有动态的稳定性,能够在其承载力的范围内,通过自身的调节机制修复因外界干扰和破坏受到的损伤,使其达到相对的动态平衡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存在“生态阈值”,当生态环境的污染超过了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能力和代偿功能时,生态系统就由动态平衡就变成了动态失衡。改变和解决这种失衡状态,除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能力和代偿功能以外,还需要人类对因自身发展行为对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所造成的代价实行生态补偿。“雾霾”属于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是自然环境中的“雾”和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霾”相结合而形成的大气污染现象,可全方位地侵蚀整个生态系统,介入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全过程,打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适应。长期的雾霾污染必定会影响物种种群的繁殖,从而对生态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的种群结构与数量比例产生影响,导致生态失衡现象的发生。因此说,无视“生态系统阈值”的当今社会生产生活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因果关系,决定了实行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必然性和紧迫性。就其实质而言,生态系统是生态补偿的载体,不同的生态系统决定着生态补偿的区域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
2.生态系统服务
国外文献中经常出现“Ecosystem Services”和“Ecological Services”的表述,较为准确的中文译释为“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服务功能”。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当前学术界对其概念还存在不同理解,其定义也存在多种表述,其中以Daily、Costanza和Cairns的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美国著名生态学家Daily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组成物种所形成、维持和实现人类生存的所有环境条件和过程”。美国马里兰大学生态经济学研究所Costanza教授认为“生态系统服务就是生态系统所能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总称,是人类直接和间接地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各种收益”。美国生态学家约翰·凯恩斯(John Cairns, Jr)教授从生态系统特征的角度考虑将生态系统服务定义为“对人类生存和生活质量有贡献的生态系统产品和生态系统功能”。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于2005年发布的报告中将生态系统服务定义为“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各种收益。这些收益一般包括:供给服务(诸如食物、水、木材、纤维和遗传资源等)、调节服务(诸如气候调节、洪涝、疾病、水质和处理废弃物等)、文化服务(诸如消遣、美学享受、满足精神世界享受等)、支持服务(诸如土壤形成、授粉、养分循环等)”。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向经济社会系统输入有用物质和能量、接受和转化来自经济社会系统的废弃物,以及直接向人类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如人们普遍享用洁净空气、水等舒适性资源)。”由此可见,“生态系统服务”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对“生态系统服务”这一概念的认识,目前形成了大致两种比较普遍看法:一是指生态系统的直接产出品,它可向人类社会系统输入有用的物质和能量,诸如食物、淡水以及工农业生产的原料等,这部分有形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比较容易计量,其计量方法也比较成熟;二是指维持与支撑人类社会生存的环境,诸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优良保持的水土等,它们是难以实施商品化服务的,也难以接受和转化来自社会生产系统的废弃物,这部分无形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计量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好,这也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的难点所在。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系统功能”两个概念容易混淆。“生态系统功能”的概念主要是基于生态学的视角阐释生态系统中所发生的生物和化学现象;“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主要是基于经济学的视角,相对于生态系统功能的选择,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和偏好为主要目的。值得指出的是,“生态系统服务”其内涵深刻地揭示出生态系统应该具有的功能性和经济价值性,为生态补偿理论提供了经济学价值意义上的考察基础,因此,“生态系统服务”成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基础条件;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出发点就在于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科学的管理,目的是保障其实现可持续性的供应。
3.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原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范畴概念,主要是指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生态系统自发形成的一种修复能力和还原作用,《环境科学大辞典》对自然生态补偿做出这样的定义:“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到了20世纪末,原来在自然生态领域所使用的“生态补偿”之概念逐渐引用到社会经济活动领域中,“生态补偿”概念的内涵也随着运用领域的扩展和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步得到发展和丰富。例如我国学者毛显强、钟瑜认为生态补偿主要是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给予补偿,提高其收益,从而激励行为主体,增加其行为的外部经济性。汪劲认为:“生态补偿指的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市场等方式,由生态保护受益者或生态损害加害者通过向生态保护者或因生态损害而受损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行为。”吕忠梅认为:“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李文华院士认为:“广义的生态补偿应该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两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不仅包括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提供因保护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还包括由生态环境破坏者向生态环境破坏受害者的赔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指的是前者。”由此可见,以上这些学术观点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做出了较为清晰、全面的阐释。
时至今日,“生态补偿”的理论概念内涵和适用性问题仍然是当前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对于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国内外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对比发现,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或“生态环境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s,PEB)”这两个概念,与我国学者所研究的“生态补偿”概念的内涵大致是一致的。就理论研究方面来说,国内生态补偿研究主要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外成熟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的实践经验,集中从国家层面和省域层面对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补偿对象及标准、补偿的模式及评价机制、资金来源等展开研究,但现有的研究和探索实践尚未达到较为全面系统的程度。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湿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流域和水资源保护、草原、森林等领域,已经形成较为科学完备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系统的实践经验总结;在农业、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海洋等领域的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也在不断拓展。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领域和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其概念的内涵和价值功能也会不断丰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生态补偿”主要关注的是“生态系统服务”的有偿性和补偿的必要性,在合理吸收“生态系统服务”理论和价值论观点的过程中,使两者达到辩证统一,其目的在于改善和协调在开发和使用生态环境服务以及环境保护中的生产和分配的关系,并通过“补偿”来分摊因生态环境破坏、保护和修复所支出的经济成本,从而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奠定其理论与实践依据。
4.生态补偿机制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我国学者更多的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诠释其应有概念。例如任勇、俞海、冯东方三位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经济激励机制,以行为主体对环境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为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提升。曹明德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自然资源作为资源性财产,使用权人向其所有权人付费,这便成为所有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方式;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并付出代价者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生态受益者需要对利益受到损失的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李文华院士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通过辨析以上几位学者对“生态补偿机制”概念诠释的代表性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一种经济制度设计的创新;第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途径把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外部性损害成本内部化;第三,生态补偿机制也是一种责任约束,其主要作用是激发和调动行为主体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调整、平衡甚至打破现有相关者的利益格局,更为合理地将权利、利益和责任有机统一起来;第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最终愿景就是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生态补偿机制理论概念范畴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应用价值
综上所述,“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在这个系统中运行;“生态系统服务”阐释了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社会功能性和经济价值性,为生态补偿理论提供了经济学的价值基础;“生态补偿”揭示了生态系统服务的有偿性和补偿的必要性,其根本宗旨在于调整和平衡相关利益者的各种合理利益诉求;“生态补偿机制”是从制度上解决有效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的问题。上述四个有关“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领域中的重要理论概念范畴,其逻辑关系是:“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流动方向、其自身修复能力的不足和生态系统阈值,成为“生态补偿”问题研究的前提;“生态补偿”是基于“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功能”两个生态学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而提出的,它是确定补偿区域范围、补偿对象的关键;从经济学的角度审视“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由此产生对于“生态补偿”中补偿的主、客体的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问题的关注等;最后从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层面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证“生态补偿”得以实施和运转。由此我们说,“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是建立“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四个重要的理论概念范畴,成为该研究领域理论与实践探索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论之,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问题,其内涵要义是:在区域生态系统中,大气污染源的种类繁多,气溶胶与这些污染源结合形成的“霾”比较具有代表性,为此我们从治理雾霾入手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对雾霾治理的途径、方法和对策的研究,最终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生态系统服务来为社会提供清洁的空气;清洁的空气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种特性使清洁空气的使用者容易忽视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统一,人为地导致空气质量的急剧下降,雾霾频发,严重威胁区域内居民的生存环境,同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损失。因此,急需建立一种制度使政府管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使雾霾污染防治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达到区域内大气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这种制度就是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由此推论,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探索建立一种保护区域清洁空气资源的环境经济制度,这种制度建立的要义是:第一,通过制度创新将清洁空气的维护成本纳入消费主体的使用成本当中,以期有效抑制大气污染行为;第二,运用制度安排让清洁空气的保护者和投资者得到合理回报,在协商和博弈中确定补偿标准,形成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第三,运用市场机制对大气污染排放量实行许可量购买和超出量交易,通过建立大气治理生态补偿“基金池”,形成多种形式的补偿途径,并保证生态补偿基金的规范使用,保障补偿机制实施的可持续性;第四,通过生态补偿建立责任约束机制,因为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空气的保护,是区域内政府、企业、个人应共同承担的责任,需要通过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使相关各方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实现和保证大气生态环境的逐步好转、良性发展和可持续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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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Haze Control
Du Chunbu
Abstract: The research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haze control has become one of the hot issues in the research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ince the 18th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cosystem” “Ecosystem Servic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re key concepts i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haze control. They scientifically reveal and recognize the intrinsic logic and application value of the theory, and further address the issues as how to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how to re-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gion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aper provides an option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 subject and object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the standards of the compensation ,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Key Words: Haze Contro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Ecosystem Service
(责任编辑: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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