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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公开 期待实现与国际接轨时间: 2018-07-27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2018-07-26  作者: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白雪 责编:qgy 孙靖白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已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的主要原因是PM2.5等污染物监测状态规定与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现行规定均不一致。修改单主要内容是修改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

修改单设计两项内容

据了解,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74个重点城市率先实施。除属于上述74个城市的青岛、济南、太原外,山东、山西两省的25个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也从2013年开始实施该标准。此后,其他地区陆续加快标准实施进程,到2015年1月1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全面实施该标准。

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按照该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修改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污染物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监测,修改为气态污染物按照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况状态(监测点的实际气温和气压)监测;二是明确要求各监测点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支持空气质量数据的对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后的标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不变。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折算,状态调整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适时开展修订。

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是主要问题

中国工程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介绍,今年3月,中国工程院受原环保部委托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专题评估,重点分析标准各指标在空气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诊断标准及配套技术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梳理了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体系设计的异同,结合我国未来空气质量管理的需求,提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并形成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认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2012年颁布和分阶段实施以来,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了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转型。但标准及配套技术规范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PM2.5监测结果的湿度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反映空气质量快速变化的准确性,以及标准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匹配性等。

评估报告通过对2013~2016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城市的业务化监测和国内主要科研单位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认为现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是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

郝吉明表示,我国历次制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按照标准状态计算污染物质量浓度和排放量,影响了一些地区PM2.5和PM10等污染状况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难以很好反映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影响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分区管理和污染防治。

郝吉明指出,我国的标准状态与国际通行的参比状态或实际状态在质量浓度测量和计算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开展国别污染状况评估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真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也不利于开展积极的环境外交和参与全球大气污染治理。

比如,由于中美对于PM2.5浓度限值的设定不同,由此计算出来的PM2.5指数自然也不同。假设PM2.5浓度为35μg/m3,通过计算可知,中国的PM2.5指数为50,美国PM2.5指数为99。

21项监测标准进行同步修订

对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武雪芳介绍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标准修改就要涉及两条内容,一是调整污染物监测状态,二是增加了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时要监测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规定。

武雪芳解释说,发达国家对监测状态的规定在历史上也曾作过统一要求,例如美国自1971年首次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后,长期对各类污染物统一按照参考状态监测污染物质量浓度。此后相关科研发现,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折算浓度,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且没有证据表明折算方法能够更科学地评价环境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此,从1997年美国修订标准开始,各国陆续将颗粒物监测状态由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改为实况状态。为了历史数据可比,发达国家通常规定,在监测污染物浓度的同时,要监测并记录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而在气态污染物监测状态方面,通常采用常温和1个大气压作为参考状态,其中有美国为代表的25℃和欧盟为代表的20℃两类,接近多数人群的实际生活环境。

因此,武雪芳表示,考虑到我国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本次修改拟采用25℃、1个大气压作为监测气态污染物的参考状态,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则采用实况状态。

同时,为确保数据科学性、可比性,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的客观评价,标准修改单提出,无论颗粒物还是气态污染物监测,均应监测并记录实测点位的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确保对历史数据能够回溯,用相同的“尺子”进行比较。

此外,武雪芳还表示,为了配合标准中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调整,需要对与其直接相关的21项监测标准进行同步修订。究其原因,武雪芳解释说,“21项监测标准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的监测要求,对于规范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监测,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