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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经济

在“森林银行”该多存少取时间: 2016-05-07信息来源:李英锋 作者:hjr_admin 责编:

        习近平在《闽东的振兴在于“林”——试论闽东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一文中把森林比喻成“水库、钱库、粮库”,非常贴切,饱含着人与自然、经济与生态的深刻哲理,把握住了林业发展和保护的核心实质,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有很强的启发、教育、指导意义。
 
        实际上,森林就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银行,效益体现在多个方面——不仅能够美化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还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够让民众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能够对其他很多行业和领域产生良性的影响。可以说,人人都可以成为森林银行的“股东”,人人都是森林银行的管理者、责任人,也都是森林银行的消费者、受益者,而人类的育林、护林就是“储蓄”“入股”,人类的砍伐、占用、毁坏或疏于管理就是“贷款”或“支取”。如果人们注重“储蓄”,那么,森林银行中的资产就会越来越雄厚,发展的长劲、后劲就会越来越足,效益就会越来越好,所释放的经济红利、生态红利、社会红利就会越来越多;如果人们“储蓄”意识不足,习惯于“贷款”“支取”,甚至不惜“透支”“赖账”,那么,森林银行就会发展缓慢,甚至入不敷出,日益萎缩,出现很多呆账、坏账,陷入运营的困境。
 
        建设好森林银行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所以,我们应该像习近平在文中所要求和提倡的那样,树立大林业观念、大绿化观念、现代林业效益观念,多一点大局意识和长远意识,多一点储蓄意识和责任意识,应该多存少取,多存慎取,甚至多存不取,应该让每一笔“支取”“贷款”或“消费”都合法合情合理,如此,才能确保森林银行的健康持续发展,才能为生态发展打下一个厚实的基础,才能给子孙后代创造更多的森林资产。
 
        那我们该从哪些重点环节入手在森林银行中储蓄呢?
 
        一者,政府应该发挥最大股东的责任,进一步深化生态补偿机制,扩大生态补偿的区域范围,增加生态补偿的投入,提高生态补偿的标准,增强生态补偿的合理性,用到位的生态补偿转变农民的绿化观、生态观,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提升农民爱林育林护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者,把全民义务植树责任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完善法律增强全民义务植树责任的刚性,让义务植树成为依法纳税那样必须履行的硬责任、硬任务,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软责任、提倡性责任、没有约束力的责任。要摒弃管栽不管活的义务植树模式,把树木成活率作为检验履行植树义务情况的标准,想办法提高义务植树的效率,确保义务植树的效果。要明确履行义务植树责任的具体细节,明确履行义务植树责任的路径和方式,为民众履行义务提供方便,让民众知道在哪里植树、植什么树、何时植树、怎样履行替代责任等。
 
        三者,推动绿化多元化,本着多元投资、多元管理、多元担责、多元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植树造林,实现国营、集体、企业、公益组织、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个体及联合体等多种模式参与造林的局面。依法明确和保障各方的林地产权和造林权益,尤其对于民间造林投资,要长期坚定地实行“谁造、谁有、谁受益”原则,给投资人吃下定心丸,让投资人卸下包袱,放开手脚,激发社会造林活力和潜力。
 
        四者,建立“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制度,对全国的林业资源进行普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根据林业资源的不同种类、性质、用途,划分“定期储蓄林”和“活期储蓄林”,并制定对应的管理保护标准,划定不同的保护红线,其中,“长期储蓄林”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被“支取”,不能被占用砍伐,在到期之后还要重新确定是否“转存”,“活期储蓄林”可以按照计划被“支取”和使用,但要履行法定程序。
 
        五者,严格控制森林银行的支取消费行为,严格占用林地、伐木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严厉打击盗伐、滥伐等行为,杜绝非法毁林开荒、毁林开发等行为,审慎对待耕地上山、耕地入林,加强森林防火。
 
        在森林银行中多一点储蓄,就能够为绿水青山多添一抹绿色,为蓝天白云多添一份纯净,为生态发展多贡献一份力量,为绿色中国、美丽中国建设多添一份希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森林银行的发展奉献光和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