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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章程(暂行)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佚名 作者:admin 责编:
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简称“联盟”)是由我国境内从事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研究及实践、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或法人单位所属的研究机构)共同组成的合作网络。“联盟”是非营利性的研究合作、信息共享、成果传播及产学研协作的平台性组织,不具有法人性质。 联盟成员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宗旨 加强全国区域发展和产业研究机构的业务联系,促进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协同,传播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应用信息,推进区域经济学科建设,总结不同区域的产业升级实践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 第三条 任务 1、组织或协助各成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学术会议、研究活动和科研成果传播。 2、组织或推动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扩大成员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3、编辑出版相关研究成果,创办刊物。 4、建立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网。 第四条 联盟采取团体成员制,团体成员应为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所属的研究机构。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合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所属的研究机构),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自愿申请(提交申请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登记表等相关备案文件),经联盟理事会同意,均可成为联盟成员,并根据联盟章程和协商意见,承担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的工作。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推荐代表参加联盟理事会。 2、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和业务对接活动。 3、参加联盟其它成员举办的会议或开展的研究活动。 4、优先获得联盟编辑出版的书籍、期刊、通讯等资料。 5、联盟成员在举办活动时,可使用“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成员”标识。 6、优先利用联盟门户网站发布本单位资讯;可获得专门为联盟成员定制的专有信息。 7、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积极配合联盟理事会工作,落实会议决议。 2、积极主办联盟定期会议或交流活动。 3、参与联盟网站建设。 4、积极参加联盟对外交流活动。 5、参与募集联盟管理经费。 6、不得擅自利用联盟名义开展活动,除非经理事会协商同意。 7、加强自身自律,切实维护联盟形象。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联盟由多家单位共同发起。 发起单位与所有成员单位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协商机构,由发起单位和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组成。每年举办一次联盟理事会会议。主要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联盟名称、章程和标识。 2、确定联盟理事会组成和秘书处工作职责。 3、讨论通过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讨论联盟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主要工作。 5、组织开展成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联盟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推荐的秘书长负责领导,由秘书处管理具体事务。秘书处是联盟日常的协调管理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行政秘书组成。联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知名社会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之间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多边合作原则开展活动,彼此之间没有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开展或协助的各类活动须由参与成员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必要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可单独、联合或邀请其它成员举办或参加联盟协同会议,会上形成的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由中国区域经济学会设立,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若必要,联盟理事会可决定更改。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联盟成员及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2、接受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或咨询服务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第五章 附件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