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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

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时间: 2018-10-21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2018年07月20日  作者:刁琳琳 责编:qgy 韩梅整理

    区域协调机制是指确保区域内部实现有序、协调、互补、互促发展的相互作用方式,旨在追求区域间分工协作、差距收敛的动态平衡过程,最终实现区域融合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这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注入了新时代背景下的新思路、新要求。

    构建区域协同创新机制。“突出创新驱动,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的明确要求。区域协同创新是一种高效的创新,是以技术创新带动区域创新资源整合、促进区域创新效率提升的综合性创新。2017年三省市首次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京津冀产业转移承接重点平台建设的意见》,是在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上迈出的重要一步,说明三地已由过去零敲碎打、“被动式”合作、以项目为基础的“政产学研”合作关系向建立更长期合作关系、规范化、制度化的创新融合体系转变,将加快形成创新集聚效应和示范作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平台雏形已成,下一步应深入探索多元协同模式、培育协同创新理念、建立协同创新机构,在领导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内生激励机制、投资融资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层面形成有活力、可持续的协同创新机制体系。

    构建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六大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经验表明,较为完善的规划体系和适时调整的综合性规划法案,能够成为城市群管理与发展问题的规章和依据,并且能够保证城市群发展的时代特性和区域发展属性。城市群是中国未来城镇化的主体形态选择,但相对于单个城市已经较为成熟的规划原理、规划方法和规划体系而言,我国城市群规划无论在理念还是技术层面均离成熟尚远。2016年2月发布的《“十三五”时期京津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首个跨省级行政区的“十三五”规划,但该规划尚缺少立法支撑,应尽快推动京津冀城市群区域立法,赋予区域规划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配合出台具体行政协议和法案章程,为构建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融合机制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法规途径。

    构建区域城乡融合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也是形成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基本路径。“城乡融合”体现的是城乡发展理念的转型,即突破过去“以城统乡”、按照城市建设思路改造乡村的城镇化模式,在城乡协调、一体和等值化原则中,强调城市和乡村共荣共生发展,重塑乡村价值、乡村社会、乡村文化。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即充分尊重本地化和特色性,将白洋淀水乡文化最大限度予以保留,坚持城淀共生、城景应和,从而实现了“天人合一”这一中国乡土营造传统的回归。城乡协调是评价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构建城乡融合机制应在改革完善城乡土地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就业制度以及构建城乡要素配置均衡、居民收入均衡、公共服务均衡的配套机制方面着力。

    构建区域生态共建机制。我国“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的“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包含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扶持机制四个方面内容,2016年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增加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这是在生态文明时代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的重要补充。目前,三地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水流域治理、风沙源治理、生态资源红线管控等方面已经形成联动态势,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机制体制初步形成,下一步应以健全跨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机制、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绩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为重点任务,尽快构建区域统一的资源环境管理制度和共建共保共育的生态安全体系。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经济学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