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崛起
关于土地科学学科名称的讨论时间: 2016-09-05信息来源:冯广京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研究目的:通过分析当前围绕土地科学学科名称的讨论,提出土地科学学科建设的关键问题和主要方向。研究方法:针对有关学科升级引出的学科属性和名称的讨论,采取比较研究、逻辑推演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学科独立性标准出发,研究土地科学学科名称和土地科学学科升级的关系,揭示土地科学学科升级的本质。研究结果:(1)学科分类国家标准是学科分类的基础和关键标准,教学科目目录中的学科分类服从于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两者需要分别讨论;(2)决定土地科学学科能否成为独立学科或“一级学科”的条件,关键是其有无学科独立性,即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并不由学科名称决定;(3)有关“水利工程”和“环境科学与工程”路径选择决定论的“故事”,只是一种“臆想”,缺乏事实根据。研究结论:土地科学学科升级的核心是学科体系研究和学科建设研究的升级,方向是开展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研究,关键是能够研究提出具有学科独立性的“证据”。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学科体系;学科名称;学科独立性;学科升级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15)11—0001—07
收稿日期:2015—10—06
修稿日期:2015—10—29
作者简介:冯广京(1957—),男,山西阳泉人,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政策。E—mail: fenggj@139.com
doi: 10.11994/zgtdkx.2015.11.001
Discussion on Renaming the Land Science Discipline
FENG Guang-jing
(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 Beijing 100035, China)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put forward the key problems and the main directions of land scienc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n renaming the land science discipline. The methods employed include comparative analysis, deduction and case study.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1) The National Standard of Disciplinary 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B/T13745-2009) is the basis and key standard for classifying the disciplinary. It determines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lecturing subjects. Therefore, the two types of classification need to be treated differently; 2) whether the land science discipline can be an independent discipline or the "first-class discipline", the key is the presence of its discipline independence, i.e., whether it is "relatively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3) the stories on the route choice determinism of the hydraulic engineering discipline and the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discipline are fantasy without any practical evidence.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core of the land science discipline upgrading should aim at promoting the research level of discipline system and discipline development. The direction is to carry out the independent research of land science discipline, and the key is to put forward the evidences showing the disciplinary independence.
Key words: land administration; land science; discipline development; discipline system; discipline title; disciplinary independence; discipline upgrading
土地科学是一门已经形成了30多年的较为成熟的学科,1980年中国土地学会成立伊始,在总结中国土地学科发展和土地利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经过研究提出并通过了建立土地科学学科和土地科学学科体系的决议,指出土地科学是一个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的综合学科[1]。从那时起,土地科学就成为土地科学学科的名称,一直延续至今。
学科名称是学科话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学科命名可以体现出学者们对学科核心范畴的不同理解及变迁,在学科的建构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近年来,中国学科分类体系对于科研和高教体系下各学科的发展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土地科学学科升级一级学科的要求也越来越为迫切,但多次升级的努力遇挫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土地科学学科升级一级学科受挫的原因,归咎于土地科学这一名称和他们认为由于这一名称只能体现人文社会学科的属性的原因方面,加之近年来土地科学工程技术得到长足发展的现实,很多研究者提出了土地科学学科更名为土地科学与工程的建议[3]。土地科学的名称是否已不能反映土地科学学科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综合交叉学科的属性?土地科学学科更名为土地科学与工程,选择工科路径开展学科升级是否更有利于土地科学学科的升级工作?土地科学和土地科学与工程哪个名称更能反映土地学科的本质属性?这些问题意外地成为缠绕土地科学学科建设研究和土地科学学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学科名称实际上涉及到学科定义的问题,而这是一个事关学科方向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学科名称的命名,也是最直接有效的对某一相关学科的定义。······定义一门学科,赋于其名称,通常也就意味着一门学科的起始”,“一门学科具有确定的命名是一个重要的标志”[4]。因此,开展土地科学学科名称的研究也成为了土地科学学科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科学学科界目前有关学科名称的讨论是在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以下简称学科分类国家标准)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教学科目目录)等教学科目分类的前提下展开的,因此产生了很多的矛盾。由于长期以来,土地科学学科界并没有注意研究和区别学科分类国家标准和教学科目目录间的关系和差别,加之大部分研究人员开展学科研究的初始动机源自于土地科学学科在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升级的需求,所以很多讨论涉及的问题仍然属于教学科目目录的范畴。
教学科目目录本来就是可以在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之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教学培养人才的需要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一些研究人员提出调整教学科目目录中有关土地科学学科的名称既是十分正常的考虑,也是一种理性思考的结果,笔者也支持这一主张。
但是,由于很多研究者关心学科升级工作的心情过于迫切,急于加快土地科学学科在教学科目目录中升级的步伐,却忽略了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忽略了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是中国学科分类的基础性和关键性标准。仔细研究就能发现,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的一级学科都有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标准中一级学科门类归属的依托,要么本身就是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标准中的一级学科门类,要么就是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标准中一级学科门类下的某个二级学科(比如公共管理)。在很多科学门类中的一级学科,具体到教学科目目录中也常常会分解为多个一级学科。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教学科目目录中的一级学科都能在在中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找到其学科门类归属,比如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1204公共管理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中“630管理学”门类为支撑的,同样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0811水利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中“570水利工程”门类为支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0825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中“610环境科学技术”门类为支撑的。其他学科也是如此。
然而,土地科学学科现在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中的一级学科,甚至都不是二级或三级学科,也找不到其学科归属。这意味着什么呢?笔者认为这反映了人们并没有认为土地科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事实。其根本原因就是还没有从科学学意义上完成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研究和学科体系的构建。由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历经几代人的努力,土地科学学科却始终无法跨越教学学科目录一级学科门槛的原因了。
第二,长期忽略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研究。土地科学学科必须开展研究并回答它是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的问题。在“假学科”一度泛滥的背景下,有关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工作。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标准是中国有关学科真伪的最重要的“度量衡”,必须以能够构成“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为准绳。如果不能证明土地科学具备学科独立性,它就不能够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而土地科学界长期忽略学科独立性的研究,一直不能证明土地科学学科的独立性,学科外部就更难以判断土地科学是不是一门科学学意义上的独立学科了。如果不能研究证明土地科学的学科独立性,土地科学学科在教学科目目录中的升级就缺乏了科学学科门类的依托,只能依附于其他某一学科门类之下的升级(目前的情况就是如此)。这样的话,排除非科学的手段,土地科学学科将很难成为中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的学科,因此也就难以成为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了。这正是笔者开展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研究和撰写本文的原因。
2 “土地科学”名称的讨论
一个学科的名称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即一个学科的名称实际上是由这个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又是一个学科能够独立的基础和前提。一个独立的学科之所以能够独立,正在于这个学科具有能够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
一个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实际上还隐含着一个基本的规定性,即这种内涵和属性是相对长期稳定不变的。如果某一个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是多变的,则意味着,要么是这个学科还没有找到能够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还处在发现的前夜;要么是它根本就不是一个科学学意义上的学科,只是一种阶段性的行业、社会治理等某方面的需要而已。这也是少见成熟的独立学科更名和反复开展更名讨论的原因。对于一个成熟的独立学科而言,并不是一个想叫什么名称就叫什么名称那样简单的问题。
有关土地科学学科的研究分析,已经证明,土地科学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是非常稳定的,即土地科学学科是一个关于土地生产力、土地生产关系和土地权籍制度,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的系统综合交叉学科[5]。这一本质内涵和属性,充分体现出了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基础。这也正是土地科学学科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从学科命名到讨论学科更名的问题上,始终都没有更名的原因。
上面对于学科名称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提出了有关学科命名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这个学科有没有能够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第二,这个学科的命名方法及名称能不能体现出这个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学科名称如何命名的原则,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是学科命名的名称是否准确的原则。
3 学科门类下的“土地科学”和教学科目下的“土地科学”应加以区别
近些年来,由于中国土地科学学科在学科门类和教学科目中的地位提升问题始终没有取得进展,而土地科学学科地位提升的问题又与很多问题相联系,所以很多研究者越来越关注有关土地科学学科地位难以提升原因的研究,这本是一件很有意义的研究工作,对于发展、完善土地科学学科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研究深度和研究难度的原因,很多研究者逐渐将研究的主要注意力和重点放到了相对直接和表层的问题上,并逐渐收敛形成了土地科学学科名称不利于土地科学学科地位提升的观点[6]。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一观点与笔者的讨论是有很大区别的。
由于研究土地科学学科更名问题的研究者大多数来自于高校教师,自觉和不自觉地将有关学科体系的研究定位于教育部的教学科目目录上,因此有关土地科学学科名称对于学科升级的关系和影响,也自然被定位于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的学科名称上,而目前土地科学学科在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的名称为土地资源管理,尽管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已经注意到土地科学学科是交叉学科的特征,做出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的规定,但是严格来说,这一名称还是与土地科学学科相差甚远,不足以反映土地科学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由此提出学科更名的问题也在情理之中,也是必然的结论。这点是需要特别指出的。
笔者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指出,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主要是学科门类而不是教学科目,因此本文所说的土地科学学科名称是学科门类意义上的名称,需要读者注意并加以区别。但是,由于始终没有人研究梳理并指出这种区别,所以这些研究者提出更名的观点导致了上述两种研究的混淆和矛盾。对于上面所说的两种研究不加区别的结果,引致很多人的误读和误解,甚至引起了不必要的观点对立,偏离了土地科学学科体系研究的科学轨道。
4 土地科学不是更名的问题而是应当准确定位的问题
对于上面提出的矛盾现象,笔者认为根源在于,土地科学学科本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门类,只是过去一直没有被学科研究者以及学科门类和教学科目分类标准的研制者与决策者所认识,结果才导致了这种矛盾和混乱。
混淆学科门类下的土地科学学科名称和教学科目下的土地科学学科名称的做法,导致了很大的矛盾性,一方面从科学学层面上提出土地科学学科更名的观点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从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的角度提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更名似乎又是非常现实的考虑,但教学科目下土地科学学科更名的问题,本质上也不是通过改变学科属性的更名来实现学科的升级,而是如何研究显化和提高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方式来实现学科升级的问题。
这种矛盾性不仅导致了土地科学学科内部研究者对土地科学学科本质属性认知的困惑和分歧,也加重了土地科学学科外部研究者和决策者对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质疑。
不经过深入分析和严谨的讨论,以为了实现学科升级为目标而轻率提出通过改变土地科学学科本质属性而更名的观点,实际上颠倒了学科升级的本末。因此,笔者要特别强调,有关土地科学学科地位升级的问题,并不是一个试图通过改变土地科学学科本质属性的方式而更名那样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让研究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正确认识土地科学学科本质属性和作用,从而正确定位土地科学学科地位的问题。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应该是争取在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将土地科学列为交叉学科中的独立学科门类(现在土地资源管理被归于管理学科之下,并规定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实际上已经将其视为交叉科学了),这样在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也就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了;在学科分类代码国家标准修改前,争取在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先行调整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扩展其内涵。笔者认为,现在已经到了应该改变对土地科学学科的认识并做出正确决策的时候了。
5 有关学科升级更名的两个案例的讨论
有关教学科目目录中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应当更名的讨论中,常有研究者不加分析地提出两个案例以证明土地科学学科更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个是“水利工程”,一个是“环境科学与工程”。其实,这是两个伪证。
首先看“水利工程”。一种观点提出,水利工程能够成为一级学科,原因是水利工程学科选择了工科路径。因此,土地科学学科也应选择按照工科路径争取学科地位升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科学学科与水利工程具有资源相似性,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水利,所以可以比照命名。
笔者不知道第一种观点中提出的“水利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的“570水利工程”一级学科门类,还是指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0811水利类”一级学科还是其下的三个二级学科“081101水利水电工程、081102水文与水资源工程、081103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无论这一观点中的水利工程是指其中的哪一个,都不能支持他们提出的观点。
(1)土地科学学科的本质内涵和本质属性是什么?大量研究已经指出了土地科学学科是一门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的交叉学科,并不是一门单独的工科属性的学科。将土地科学学科中的工科属性部分强化出来,而选择工科门类申报学科升级的路径,如果针对的是教学科目目录,以土地科学学科二级学科的地位升级,虽然很难但还是可以理解的;如果针对的是学科分类国家标准的话,则就违背了土地科学学科的本质属性,也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将土地科学学科的工科属性强化突出出来,甚至只讲工科属性,那么它实际上也就不再是土地科学学科了。而且,选择土地科学学科中的工科属性开展学科升级,也并不会得到科学界的认同,因为但凡了解土地科学学科的科学家们,都不会认同土地科学学科的主要属性是工科属性,更不会认同土地科学学科仅有工科属性。
比如一些研究者认为土地科学学科视角下的“土地”系统应该是一个有关工程技术的“土地”系统,认为工程技术属性才是土地科学学科的本质属性。这样的问题是,有关工程技术的“土地”系统是一种什么样的“土地”系统?这样的“土地”系统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这一“土地”系统与土地科学学科视角下的“土地”系统有什么区别?
工程技术是包括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等一切劳动的物质手段(硬技术)和体现为工艺、方法、程序、信息、经验、技巧和管理能力的非物质手段(软技术)。假如认为土地科学学科视角下的“土地”系统是有关工程技术的“土地”系统的观点,这一“土地”系统就不应该是本文讨论的土地科学学科视角下的“土地”系统了,即不应该是有关人类可以设置并行使土地权籍的地球表层空间了[7],应该更强调工程技术的特点,但是这样的话,它还是不是土地科学学科呢?它能否形成“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以区别于其他的工程学科呢?
(2)土地科学学科中的“土地”和水利工程中的“水利”并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不能简单比较。1980年中国土地学会成立伊始,提出了建设中国土地科学学科及其体系的主张,明确指出土地科学学科是一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的综合学科。从一开始就确认了“土地”是一个自然和社会系统的概念。而1933年,中国水利学会的前身——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第三届年会通过的水利的定义为:“水利为兴利除患事业,凡利用水以生利者为兴利事业,如灌溉、航运、发展水力等工程;凡防止水之为害者为除患事业,如排水、防洪、护岸等工程是”[8]。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水利学科发展报告(2007—2008)》中则进一步指出:“1933年,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第三届年会的决议中就曾明确指出:‘水利范围应包括防洪、排水、灌溉、水力、水道、给水、污渠、港工八种工程在内。’其中的‘水力’指水能利用,‘污渠’指城镇排水”[9]。非常明显地将“水利”定义为工程技术范畴,重点放在对水利工程领域的研究。因此,很长时期以来,水利工程学科和其他学科都将其定义为工程技术学科了。近些年来,虽然水利的概念逐渐扩大,但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水利”是一种工程技术范畴的内容概念。而“水利类”成为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我们并没有看到“水利+工程”的情况,至于“水利类”下的二级学科有无“工程”都是其“家务事”,与学科升级没有什么关系。实际上,“水利工程”早在1992年中国首次编制的第一版学科分类代码国家标准中就已被列为工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编码为570)了,顺理成章,很自然就使“水利类”成为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了。不知上面提出的有关“水利工程能够成为一级学科,原因是水利工程选择了工科路径”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相反,近些年来水利工程学科开始逐步扩大了其内涵,逐步向交叉学科转变,但中国最新的学科分类代码国家标准仍然将水利工程归为单学科的工学门类(编码仍为570)。这和土地科学学科形成之初的定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现在即使采用“土地科学+工程”的命名方式,也不可能马上改变各界特别是科学界对土地科学学科的定位,更不能改变其学科的本质属性。
上面提到的还有一个观点,即“土地科学学科与水利工程具有资源相似性,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水利,所以可以比照命名。”这种观点也是存在问题的,土地和水利并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两者相比,土地是资源,水利则“为兴利除患事业”,两者哪有可比性?但是如果说土地和“水”可比倒更贴切,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水本来就是土地[10]。实际上,土地工程技术是土地科学学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成土地科学学科特殊性的一个方面,但它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以上才是有关水利工程学科一级学科的“故事”。
其次,再来讨论环境科学技术。有关的讨论基本类似于有关水利工程的讨论,一些研究者认为环境科学与工程也是因为采用了“环境+工程”的命名方式,才能升为一级学科。因此,也可以借鉴这种命名方式。
环境科学技术不同于水利工程。环境科学技术一开始就被明确定义为综合交叉学科,在中国1992年制定的第一个学科分类代码国家标准中的编码是610,与安全科学技术、管理学共列为交叉学科。
这说明,第一,科学界很早以前就已确认环境科学技术是一门独立学科了,这使得环境科学与工程进入教育部教学科目目录也是顺理成章之事,与是否采用“环境+ 工程”的命名方式没有什么关系。第二,环境科学技术是以综合交叉学科的身份进入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表明与环境科学技术类似的综合交叉学科一样能够进入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实现学科升级,根本没有必要把研究的注意力放到用什么名称更便于开展学科升级的问题上,关键还在于人们对这类综合交叉学科独立性的认知,而这种认知又是建立在对这些学科本质属性的研究基础之上的。
环境科学技术就是一门形成和发展相对早于现代土地科学学科的综合交叉学科,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在世界各国工业化过程中都曾十分尖锐,因此对环境问题和环境科学的研究开展较早、重视程度较高,学科成熟度也较高,这是环境科学能够较早成为中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一级学科的主要原因,与其是否采用“环境+科学”的方式并无关系。
这两个例证说明,第一,土地科学学科地位升级和学科更不更名并无多大关系,只和其学科独立性和学科成熟度有关。第二,土地科学学科综合交叉学科的学科属性并不是其多次升级受挫的原因,也不会成为今后土地科学学科升级的障碍。土地科学学科地位升级的关键,还是与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和学科成熟度有关。第三,土地科学学科升级的核心是土地科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升级。
笔者一直不想讨论土地科学学科名称的问题,因为作为一门发展了三十多年的逐渐成熟完善起来的学科,由于学科地位升级的原因而开展更名的讨论一直令笔者不以为然。然而鉴于目前有关土地科学学科建设的讨论,每次都被聚焦于土地科学学科名称的问题,一些研究者多次建议笔者能谈一些研究观点,考虑再三,终写下此文,希望能减少人们对有关土地科学学科更名讨论中以上一些问题的误读和误解,从而能够有助于推动开展土地科学学科的科学学研究和建设工作,更希望有关行政部门能做出合乎科学的决策。
尽管有些遗憾,但还是要指出的是,实际上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放到管理学门类下并做出“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的规定,笔者认为已经是目前情况下较为“科学合理”的安排了。第一,土地科学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必须重视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学科的重要特性,教育部有关部门不能把它放到单学科分类的学科门类下。把它放在中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的交叉学科门类之中,且“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既充分考虑了土地科学学科是交叉学科的特殊性,也符合学科分类的科学学方法和标准,不仅不应受到质疑,而且还应当给予肯定。第二,在还没有完成研究论证清楚土地科学学科是不是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下,谁能违背学科分类的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而把土地科学列为中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的独立学科呢?如果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都不能确认土地科学是独立学科的话,教育部有关教学科目目录能够无视国家标准而专门为土地科学学科设立一级学科吗?而考虑到当前中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的交叉学科只有环境科学技术、安全科学技术和管理学三个门类的情况下,将土地科学学科放到哪里更合适呢?在笔者看来,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选择,实际上已经是一种“不科学的科学”和“不合理的合理”选择了。管理学科不是仅有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而是也有很多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领域的问题。我们可以不知,但不可以知而固执不知。如果我们想改变目前的情况,就应当积极开展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研究,拿出土地科学学科独立性的“证据”,来说服我们自己、说服科学界和科学管理界的人们,从而实现土地科学学科升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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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