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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

城市化模式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兼论城市化的方向选择时间: 2015-09-10信息来源:范剑勇 莫家伟 作者:wl_admin 责编:


    【摘要】过去二十多年的快速城市化不仅催生经济发展的奇迹,而且产生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生态环境脆弱等负面影响。鉴于城市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本文从城市化模式的视角考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们发现,经济发展方式、地方政府的职能转换不力与以土地平面扩张为主的城市化模式有内在联系,今后城市化应尊重“现阶段产业结构低端化、农业经营收入占农村家庭收入一半左右的份额”等基本国情,并遵循“地方政府逐步退出土地市场、人口城市化替代土地城市化、不可急速推进土地市场的城乡一体化、富余工业土地存量转化为商住用地”等四项原则。


  【关键词】土地城市化;人口城市化;经济发展方式


  三十多年的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年均10%左右的增长业绩,2010年经济总量超越日本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为世人瞩目和称赞!但是宏观经济始终存在内需不足、环境代价高、弱势群体利益受到忽视甚至侵害、收入分配矛盾突出等隐患。具体说来,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消费低迷。维系经济高速增长的动力一直是以投资与出口为主,消费占GDP的份额多年来一直不超过40%。


  第二,投入结构不合理。物质资源消耗太多,科技进步贡献率低,2009年GDP占全球总量的8%,但消耗了世界能源的18%、钢铁的44%、水泥的53%;2007年每千瓦时供电耗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4克标煤,每吨钢能耗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58公斤标煤,每吨水泥综合能耗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31公斤标煤,分别高出14%、10%和24%。


  第三,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人与自然的关系趋于紧张,中国已有三分之一的土地遭受过酸雨的袭击。


  第四,收入分配恶化。社会贫富差距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目前的接近13: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98年的2.52:1扩大到2011年的3.13:1;全国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经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在1990年就已经达到0.445,接近国际上公认的0.45警戒线,农村居民基尼系数2011年达到0.3949,逼近0.4的警戒线。①


  上述粗放式、无法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被公认为不可持续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就已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十年前党的十六大更是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之作为今后十年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的主线。但是,时至今日,尽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系列政策已经实施,但是效果不佳。已有研究已经从土地制度角度系统考察了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面临的挑战②,认为既有土地征用和出让制度虽然可以促进经济超高速增长,但更主要的是带来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环境污染等隐患,致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举步维艰。


  基于上述现实,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难有其深刻的制度背景,已有的改革措施如果没有触及这一制度背景,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就无异于隔靴搔痒。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制度背景呢?鉴于城市化是带动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源泉之一,本文以城市化模式选择的内在机制作为阐述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与不可持续的制度背景载体。同时,我们进一步认为,只有转变现有的城市化模式,才能逐渐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地方政府的职能转换与城市化模式


  不可否认,地方政府在本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了领导作用,这一特征也成为城市化模式的核心所在。那么,地方政府的领导作用机制是什么?地方政府怎样通过城市化来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后者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与城市化模式选择之间的关系问题。本处将讨论这两个问题。


  1.地方政府的职能转换:未能从建设型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成员主要是由上级政府任命(垂直)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水平)两者相结合产生的。从垂直任命看,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探索中,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人民的选择与历史的必然。因而,从政府层级来看,各级共产党的委员会也自然地发挥着其坚强的领导作用。具体来讲,各级政府是在上级领导下展开各项工作的,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同时,本级政府有权任命下一级政府的成员并监督政府的工作运行状况。至此,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基层政府,均实现和加强了对经济、社会、宗教、文化等领域的领导作用,并始终保持上下级之间政治上的一致性与协调性。


  其次,在政府层级之间政治上保持一致的前提条件下,多个地区、平行政府之间的竞争常常演变为地区间以GDP考核为基础的锦标赛竞争。也就是说,处于同一层级的各地方政府为GDP考核而展开激烈的地区间竞争,对本辖区内居民的公共产品提供则往往不是其最优先考虑的目标,即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的保护等公共产品提供可能不是每个层级地方政府最优先考虑的目标。


  本质上说,地方政府的上述职能定位偏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其发展目标函数中过于注重GDP,没能也没法体现以人为本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其产生的经济影响是:容易产生为地区之间GDP锦标赛而出现各类激进的地方政策,如强拆居民住房、滥占耕地、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征地补偿标准低等;本级地方政府为推动GDP增长而尽可能多地向银行进行土地抵押贷款,因为其所负的地方债务如果本级财政不能支付,则很可能会由上级政府财政承担、或者延期支付,甚至最终由中央银行通过超发货币的形式来消减。从这一意义上讲,地方政府以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软预算约束。


  此外,就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其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中较少受上一级政府的偏好影响,由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公共产品提供,如治安、子女教育、廉租房、医疗等,其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地方居民缴纳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而处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则复杂得多,其既要提供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又要通过GDP锦标赛等激励措施满足上级政府的考核、进而实现自身职业上的长远规划;而且后者往往成为其行为决策的主要依据。从这一角度看,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限的财政资源或银行融资是用于属于民生工程的公共产品提供还是用于能带动当期GDP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一个较艰难的选择。在现有的考核机制下,选择后者可能更加普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往往是建设型的、全能型的,而非服务型政府。


  2.城市化模式:未能从土地城市化转变为人口城市化


  城市化模式与城乡二元土地结构及其土地征用存在密切关系。《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对土地的申请与使用上,《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上具有强制力,在土地市场上保持了供给垄断地位,以“低价征地→成本价供应工业用地→高价供应商住用地→土地抵押融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循环为表现形式来推动土地城市化和GDP增长。


  首先,从征收对象与征收形式上看,在经济发展的早期(从改革开放到2005年左右),主要是占用农村集体用地中的绿色部分,如耕地、林地等;在中央政府意识到滥占耕地可能会严重威胁到粮食安全等问题后,出台了各类限制性的政策措施(如18亿亩耕地保护、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实时监控各省各县乃至各村的耕地变化)来阻止耕地面积的持续减少。此时,地方政府开始瞄向农村集体用地中的灰色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如宅基地等,其政策手段是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等等,具体表现形式如“建设用地与农地的占补平衡”、“农村新居建设或农民集中区建设”、“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的城乡置换”③等。


  其次,如何将低价征来的土地进行分配与增值,并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而推动GDP增长?目前的通行做法如下:第一步,土地征收与收储。联合地方政府各部门成立土地储备中心,将低价征收进来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土地征收与“七通一平”所需的成本开支均是从银行贷款中来;第二步,土地出让。将征收土地中的大约20%左右进行商业与住宅用地的70年使用权转让(一般来说住宅用地占商住用地面积的70%以上),出让形式为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一般来说“招拍挂”的平均价格与土地拆迁等成本价之比达到5-10倍④;同时,划出40%-50%左右的土地用于工业开发区建设,以工业用地的低价格来吸引外来投资制造商,50年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协议价格普遍低于土地的征用成本价甚至零成本。第三步,基础设施建设。商业住宅用地的土地拍卖所得除了归还银行贷款以外,剩余的纯收益部分作为资本金,成立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公司(也即地方建设的融资平台),而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公司通常以无偿行政划拨的方式获得大约占土地储备面积30%-40%的土地。这类开发公司再拿出一部分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来满足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这一步中,以土地抵押融资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也是以投资为表现形式的土地城市化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秘密所在。从典型案例的调查来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有70%-80%来自银行贷款,也就是地方融资平台产生的债务;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几乎占到当年GDP的30%左右。当以上三步完成后,地方政府再进行新一轮的循环:土地征收与收储→商住用地拍卖和工业用地转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金融。


  总之,上述以土地平面扩张为主的城市化模式与经济增长方式是以土地要素的扭曲配置及其衍生出来的土地金融为纽带,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们看来,这近乎是一种饮鸩止渴式的增长方式,因为其存在以下弊端:其一,通过人为地压缩普通商品房的供地面积,以饥饿营销法来营造土地的稀缺气氛,造成城市普通商品房价格飞涨和房地产泡沫;其二,以土地金融为手段推动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地方债务风险急剧累积起来,而特殊的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这是一种软预算约束,由此产生的风险最终将由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承担;其三,土地城市化速度远快于人口城市化速度,在2001-2008年间,城市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为3.55%,城市建成区面积年均增长率为6.20%⑤;其四,流动人口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获益很少,不仅在住房方面其不得不忍受不断抬高的居住成本,而且其失业保险在流动人口中的覆盖面仅为8%左右、医疗保险仅为16%⑥,由此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局面。就最后一点而言,从世界城市发展经验来看,城市化实际上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聚集与融合的过程,融合就必须解决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居住、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而这恰恰是人口城市化模式的体现。因此,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与城市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是未能将土地城市化转变为人口城市化模式。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及其行为解析


  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其在服从于GDP最大化的目标函数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具体说来是以对工业用地与商业住宅用地的区别对待为原则,最大化其商住用地的“招拍挂”收益原则,而对工业用地,往往在招商引资时给予种种优惠条件甚至零地价,来最大化制造业的产出和就业。本处着眼于工业用地与商住用地的供地面积、收益与价格比较,解析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供地行为。


  在1999-2008年间,国有土地出让面积和成交价款(即土地出让收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见图1)。其中,土地出让面积从1999年的4.54万公顷上升到2007年的23.5万公顷,年均增长为22.8%,2008年回落至16.59万公顷;与此同时,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从1999年的514.33亿元陡然上升至2007年最高峰的12216.72亿元,年均增长高达48.6%,2008年回落至10259.8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与成交价款走势大致相同。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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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出让的用地类型可分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商服用地三大类。⑧从统计数据上看,工业用地的出让面积一般是商住用地的1-2倍,而成交价款和纯收益则远小于商住用地(见图2)。2003-2008年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商服用地的平均每年出让土地面积分别为10.8万公顷、5.2万公顷和2.8万公顷,平均每年的出让收入分别为1543亿元、4465亿元和1853亿元。居住用地的平均价格达到工业用地的6倍。不可否认,考虑到土地区位、质量、用途的差异,居住用地的价格一般高于工业用地,但是本文认为目前这种价格差异超出一定的合理范围。以国际经验作为对比,国外城市化过程中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关系大致为1:2,而中国的这一比例大致维持在2:1。由于地方政府在职能转变上步履缓慢,在现有的激励体制下,地方政府有充分的动机压缩商住用地(特别是居住用地)的供给,同时倾向于过度提供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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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们具体从“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价格差异方面分析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的垄断与扭曲供地行为。从全国数据看,2003-2008年间,协议价均值为176.5万元/公顷,而“招拍挂”价格均值为736.8万元/公顷,两者比值为4.17。一般来说,协议出让价格低于“招拍挂”出让价格,这是因为协议出让的土地主要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主要为商住用地。根据本文的计算,2003-2008年间平均的协议出让中,工业用地面积占了74%,而在挂牌、招标、拍卖出让中,商住用地所占比例分别为78%、87%和85%。⑨因此,从“招拍挂”价格与协议出让价格的比值可以粗略看出商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价格的差异,在全国层面这一比值大致在3-5之间。


  从地级市层面看,“招拍挂”价格与协议价格的比值在地级市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比值范围从1.7倍至41倍不等。下页表1给出287个地级市(及以上)⑩中2003-2008年平均的“招拍挂”价格与协议价格的比值最大的前60个城市。这些城市的比值基本在9倍以上,其中既有东部沿海城市,也有中西部城市。排名前60的城市,一部分是“招拍挂”价格特别高,如珠海、厦门、北京、深圳等,还有一部分是协议价格特别低,如榆林、河源、忻州、营口等。不排除需求因素的影响,东部沿海城市对土地的需求特别高,而中西部相对较小。但是,即使在需求相似的城市,其价格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上海,价格比值为6.4,平均的“招拍挂”出让价格为1992万元/公顷。一般认为上海的商住用地需求相对较高,但其价格却远低于珠海的3332万元/公顷。再如,在焦作,价格比值为4.4,其平均协议出让价格为109万元/公顷。同为资源型城市的榆林,其协议出让价格却只有51万元/公顷。同时考虑到榆林的“招拍挂”价格(1164万元/公顷)明显高于焦作(478万元/公顷),由此可认为,榆林存在招拍挂价格过高、工业用地价格过低的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本文认为这一价格比值的排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的扭曲程度,该比值越大,对土地的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就越强。


  总体来看,地方政府深度介入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其在土地出让市场上进行垄断的、歧视性的供地行为。对于工业用地而言,该行为表现为低于征收成本价甚至零地价的供地价格,对于商住用地而言,表现为紧缩供地数量来抬高“招拍挂”价格,由此造成了工业用地与商住用地(特别是住宅用地)在出让面积、价格等方面的强烈反差。这些现象背后更深层的原因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具有人事任免权,使得下级政府利用其拥有的土地资源进行扭曲性配置来达到其最大化当期GDP之目的;但是,其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民生工程建设、和谐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产生了较强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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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前城市化的方向应该是什么?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应当先厘清如下逻辑关系:中国30多年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进行了市场化改革,释放了大量的生产力。我们认为,这一点没错,但更为根本的是,由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只要源源不断地将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非农部门就业,就极易发挥制造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优势,进而使得整个经济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经济效率不断提高、经济蛋糕不断做大!?从经济理论来讲,中国经济蛋糕做大与效率提高体现在劳动力从农村农业部门转移到城镇非农部门的配置效应上,而这恰恰是构成经济增长中技术进步的主要来源之一。?那么,在接下来若干年内的中国经济若想保持目前的增长速度、且是可持续的话,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客观发展规律,需要持之以恒地减少农民数量与消灭“农民身份”。为此,一个重要的政策宗旨与前提是:消除农民从农村流向城镇的各类障碍。将上述政策宗旨应用于现实中来,我们不难发现政府职能转换与城市化模式的重新定义对中国经济发展与转型的重要意义。因此,当前城市化的方向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首先,建设型政府的首要目标是GDP,大量的金融资源、土地资源都被强调于有利于提高当期GDP的各种用途,而非用于各类民生建设上。这一行为方式对地方政府来讲,极易产生各类激进政策,如强拆、堵截上访等,实际上会产生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化“大跃进”。我们认为,推动经济前行必须是众多参与者一起参与的、和风细雨式的、润物细无声的、基础牢固的发展模式,仅仅凭地方政府一己之力、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项目的形式来推动经济增长,显然是短时的和基础不牢的!


  其次,我们将制造业分为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两类,其中又将出口企业按其出口密度?分为0-25%、25%-50%、50%-75%、75%-100%四类。1998-2007年在全部的1835525家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中,内销企业数量占73%,75%-100%的出口企业占13%,0-25%的出口企业占7.4%。从就业量看,内销企业占70%,75%-100%的出口企业占14%,0-25%的出口企业占8.47%。从企业的生产效率,即全要素生产率来看(见图3),出口企业的平均生产效率远高于内销企业(图3中左上部分);在出口密度不同的四类企业中(图3中右上部分),0-25%的出口企业生产效率最高,50%-100%的出口企业生产效率最低;将出口密度为0-25%、75%-100%的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放在一起(图3中的左下部分),0-25%的出口企业明显高于75%-100%的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与就业联系起来看,在0-25%的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就业数量达到91.53%,其生产效率较为低下、产业结构呈现出低端化等特征,而这恰恰是中国现阶段产业结构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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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与产业结构呈现出低端化相联系的是农村家庭收入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与年龄结构。一方面,从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来看,国内学者贺雪锋发现?,家庭成员中的年轻一代在外打工收入与年长一代在农村务农收入各占50%左右,这两者收入之和可以将家庭生活水平维持在“温饱之上、小康之下”的区间内,两种收入来源中任何一项缺失都将对农民的生活与农业生产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我们的研究及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均发现?,2004-2005年以来以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城镇非农部门就业为驱动力的经济增长中配置效应突然消失了,也就是说,通过劳动力转移带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已经被穷尽了。必须探讨的是,为什么配置效应在2004-2005年以来突然消失了?我们认为,农村家庭成员中年轻一代农民在2004年以后净流出已经不再增加,佐证这一论点的另一证据是:从2003年开始农村人口中20-39岁年龄段的劳动力开始出现负增长。?


  结合上述基本事实与土地城市化机制,我们提出以下相应的城市化策略:


  第一,地方政府逐步退出土地市场。近十多年来的经济快速增长,虽然得益于土地城市化模式,但更多地产生了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公平、社会不稳定与环境代价大等弊端。这是一种类似饮鸩止渴式的增长模式。从源头上看,地方政府对土地要素的扭曲配置及其土地金融发挥了核心作用。从制度上看,降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GDP为核心的考核要求,并从法律上改变地方政府在土地供给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方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城市化及粗放式、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进入土地市场之“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是不妥当的。


  第二,用人口城市化取代土地城市化!人口城市化的主要特征是创造条件使流动人口逐渐融入城市生活,其融入内容是不断扩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夯实经济增长中的内需基础。从其内容上看,这不仅仅是提高流动人口在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条件,更为主要的是满足流动人口最基本的居住需求。我们认为,对于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支出,应该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出资解决,具体办法是将中央转移支付规模与地方政府吸纳外来流动人口的规模联系起来;对于流动人口居住需求的解决方式,在地方政府退出土地市场的前提条件下,集体土地在未经国家征用的情况下由市场机制来建设和运营廉租房。当然,廉租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详细规划。


  第三,不可急速推进土地市场上的城乡一体化。目前学界与社会有一种普遍的误解:既然地方政府扭曲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并占用土地出让的绝大部分收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发展方式的不可持续性,那么,为了彻底扭转这一状况,索性将土地出让的所有收益彻底让渡于农民,使地方政府彻底退出土地市场。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思维方法与逻辑推断。殊不知,目前土地价值高的区位多数是位于大型城市的郊区或者沿海地区,如果将这一区位的土地“私有化”,将使收入分配不公状况更加恶化;更为重要的是,大量资本下乡使得农村家庭有可能丧失占二分之一的农业经营收入,在城市就业机会不充足、产业结构低端化造成的低工资收入等情况下,这种急速的土地市场上的城乡一体化可能完全打破目前稳定的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局面。只有在城市廉租房已经大量建成并对流动人口开放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的非农收入能维持其在城市中体面的基本生活,资本下乡的前提条件才是成立的。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并不是要否认或降低土地出让收益中的农民应得份额,相反,合理的、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要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将现有的工业用地存量转化为住宅用地。在土地城市化模式中,工业用地的供应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达到2:1,产生了大量的工业用地浪费、滥占滥用等现象。我们认为,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完全可以释放一部分工业用地存量,使之变更为住宅用地。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变更这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属性;其次,依照当年工业用地协议价与同地段商住用地的“招拍挂”价格,补交两者之差价部分;最后,依照当年“招拍挂”价格与现阶段的商住用地的“招拍挂”价格,对于两者之间的增值部分征收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作者:范剑勇,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家伟,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国家发改委:《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有望在10月出台》,载《经济参考报》2012年8月27日,也可见http://news.sina.com.cn/c/2012-08-27/065525041950.shtml。


  ②陶然:《中国当前增长方式下的城市化模式与土地制度改革:典型事实、主要挑战与政策突破》,清华-布鲁斯金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11年);天则经济研究所:《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研究报告,2010年),http://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28350,2012年8月27日检索。


  ③有人认为,农村宅基地面积目前大大超过城市建成区面积,是应该进行整理与拆除的。我们不否认在条件成熟、非农经济足够发达时可以进行循序渐进式的拆除工作和润物细无声地发展经济,但是在目前条件下,农村常住人口还有四五亿以上、人口基数达到13.4亿的背景下,“大跃进”式的城市化、农民被上楼的做法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在其他外界因素的诱发下,这一做法有可能酿成社会冲突与不稳定。


  ④根据《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3年、2005年、2007年工业用地价格分别为每公顷125万元、138万元、156万元,而同期商服用地价格分别为每公顷355万元、634万元、871万元,住宅用地每公顷598万元、680万元、1131万元。


  ⑤陶然、汪晖:《中国尚未完成之转型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挑战与出路》,《国际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⑥王小鲁在2012年9月15-19日举行的莫干山会议上的发言,见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2/09/19072914409608.shtml。


  ⑦除特殊说明外,本节的数据均来源于各年的《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其中,从2003年开始公布国有土地出让的纯收益、新增土地等数据,以及挂牌、拍卖、招标等地级市层面的更为细致的数据,故下文分析的时间段主要从2003年开始。


  ⑧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中,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类型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八大种类。此处的工业用地是指工矿仓储用地。本文将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统称为商住用地。


  ⑨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对上述规定的变通是:尽管从2007年开始大量工业用地采用挂牌出让形式,但是挂牌的价格是事先商定的。这导致2007-2008年间“招拍挂”价格下降,“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面积份额急速上升。


  ⑩含省会城市、直辖市,不包括自治州、地区、盟。


  ?经济蛋糕如何进行切割?从要素的稀缺性(不论是制度性的、人为的稀缺还是自然地理条件造成的稀缺)看,某类要素越稀缺,其要素所有者切得的蛋糕份额越大。在目前的体制条件下,谁拥有土地越多,谁获益就越大,这也是现阶段收入分配矛盾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


  ?有多位学者发现,2004-2005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中的配置效应突然消失。相关文献参见:张军、陈诗一、谢千里:《结构改革与中国工业增长》,《经济研究》2009年第7期;范剑勇、李方文:《产业集聚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复旦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打印稿,2012年。


  ?出口密度的定义为企业产出中的出口部分产值占其全部产值的比例。


  ?贺雪锋:《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有多位学者发现,2004-2005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中的配置效应突然消失。相关文献参见:张军、陈诗一、谢千里:《结构改革与中国工业增长》,《经济研究》2009年第7期;范剑勇、李方文:《产业集聚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复旦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打印稿,2012年。


  ?http://taizhou.19lou.com/forum-827-thread-33248257-1-1.html。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编发: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