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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税收政府要率先行动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柏晶伟 作者:admin 责编:

    在总量比重政策之下,加强对税收体系、税种以及税制结构进行调整。

无论从学界还是决策层,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成共识,将此落实到具体的执行政策中,税收政策应该发挥更大作用。据统计,1—10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62895.14亿元,同比增长22.6%,有学者预计全年或将突破7万亿元。目前的宏观税负是高还是低?我国财政税收问题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税负总水平不高也不低,应该稳定税收或者稳定宏观税负的比重,在稳定的同时调整税收结构,灵活根据短期的变化进行适时的微调。

“不升也不降”的两个理由

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宏观税负问题讨论非常多,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中国目前的宏观税负不高,而且还有上升的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已经很高,应该实行减税政策,即要降低宏观税负。您怎么看?

倪红日:我的观点和这两类观点都不太一样。我认为综合考虑,还是要稳定税收或者稳定宏观税负的比重,就是既不升也不降,在稳定的同时调整税收的结构,灵活根据短期的变化进行适时的微调。

中国现在的宏观税负统计口径和国际上是不一样的。税收占GDP的比重现在并不是很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到2008年这个比重在18.03%。但是这是仅就税收来讲,其实政府的收入有很多种,还有一些政府收入或者收费并没有完全统计在内。既然我们要考虑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问题,就应该把政府的收入全算在内,我计算的结果是,这个比例大概在33.36%,大致是GDP的三分之一,就是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大体拿走了三分之一还要多,我们是按最保守最小的口径来算的,这一份额在不调整税收总量政策的前提下,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我个人认为,这个比重最起码在“十二五”期间应该稳定,不能够再增长了。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主张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

倪红日:在2008年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时,我们采取了这一政策。我认为,从财政支出需要保证对结构调整的支持,尤其是增加对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政策支持,以及增加民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的需要,财政税收占GDP的比重不宜在现有基础上降低。所以应该实行稳定比重的税收政策取向。

政府要主动率先调整政策

中国经济时报:税收收入高增长,应该说是分税制改革后的一个取向,你的意思是这种取向已经到了调整的时候?

倪红日:我个人认为从总量政策上来讲,政府应该率先明确态度,主动率先调整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有税收计划指标的,这个计划指标加上地方各级政府层层加码,给基层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压力。我们知道,税收和GDP的合理弹性应该在1%,而有的年度则达到2%,也就是说GDP增长1%,税收要增长2%或者1.5%,显然这是有问题的,而通过行政方式或者政策导向是完全可以控制税收的增长幅度的。当然,我承认,税收高增长的背后确实有GDP考核指标的问题,有体制的问题。

从总的政策上来讲,1993年进行政策调整的时候,我们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后来都落实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说应该结束。从实际看,这个政策应该说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随着政府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已经得到较大幅度提高,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要求,税收政策取向应做及时调整。

调税收:有增有减、税负公平

中国经济时报:“适时微调”重要调什么?

倪红日:就是是在总量比重政策之下,加强对税收体系、税种以及税制结构进行调整。我觉得四个方面要“动”。

第一,逐步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结构。根据研究资料,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依然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大体在3.5∶6.5——3∶7之间。这样的税制体系结构可能更有利于征收管理,但是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因为只有直接税可能更能够直接对收入和财产差距进行再分配环节的调节。所以,如果今后需要增加直接税税负时,可以考虑适当降低间接税的税负水平。

第二,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之间的结构。在增值税实行局部地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之后,从税收负担来看,征收增值税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工业制造业的税收负担实质上有所下降,而以服务业为主的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税负保持不变。由此形成了税制本身可能更有利于制造业的发展,而不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格局。所以,从平衡行业之间税负,鼓励服务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实行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必须兼顾到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税制调整问题。从目标来看,理想的方案是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在所有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即推进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但是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税制体制的调整,所以其改革难度相当大。权益之计是能否对营业税的税率或者是营业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以减轻行业之间税负不平衡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三,逐步调整中央税与地方税之间的结构。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形成的架构中,中央税和共享税大多为比较大的税种,税收规模相对较小的税种大多为地方税种。从改革和完善税制的过程来看,大税种的改革和完善相对得到重视,推进的速度也比较快,而地方税种的改革和完善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更加重视地方税的改革,加快地方税种改革的速度。目前地方政府的税权过小,地方税种改革的积极性主要还是在中央主管部门,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显然不够,地方政府现在基本上是“坐等听令”。而中央主管部门在设计改革方案时,既要统筹全国,又要兼顾地方特点,所以改革难度也很大。建议在改革地方税的过程中,适当对地方政府下放税权,在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地方税的改革和完善。

第四,调整环境保护税与非环境保护税收之间的结构。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税种,而是包括能够直接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一些税种,例如汽油税、对机动车的征税、污染税等等。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不可避免地要进一步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明确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比如碳税。为了稳定宏观税负,在增加环境保护税收的同时,要适当降低非环境保护税收的税负,尤其对于发展新能源的产业需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 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