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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发展

调整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应注意三个问题时间: 2016-10-18信息来源:袁浩博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存在一个合理的度或临界阀值。一个国家各地区间存在适当的发展差距,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如果超过临界阀值,则可能破坏和削弱区域的发展速度和基础。过大的地区经济差距也会带来社会风险。深刻认识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有利于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地区;经济差距;公平;效率;市场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2-0013-04
     作者简介:袁浩博,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DOI:10.16528/j.cnki.22-1054/f.2015.02.010
 
     当前,在统筹区域发展问题上,各级政府在把握好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应厘清公平与效率、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发展与长期发展的关系,逐渐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一、正确认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尽管存在一定的政策差异因素,但从根本上看,是由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正确认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要明确三个问题:
 
     (一)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首先表现为经济发展在时间、空间上的不平衡性。一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大国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看,不平衡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常态,是绝对规律,而平衡发展则是相对状态。从不平衡到平衡,再从平衡到不平衡,地区经济发展也遵循经济发展的这一规律。二是“引致决策最大化”原理。所谓“引致决策最大化”指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是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关联效应最大的产业发展项目上。按照这个原理,一些经济学者主张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进行多个项目的投资条件、成本、效益的比较评估,投资项目应偏向效益和带动效应最大的项目,即通过自身发展带动其他项目的快速发展。三是“增长极”原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极上,而不是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当处于增长极地区的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将会形成对非经济增长极地区的支配效应,从而形成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经济增长极地区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取决于经济增长极地区的规模、交易能力和经营性质所决定的创新能力。
 
     (二)地区经济平衡发展是一种相对状态
 
     尽管经济不平衡发展广泛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状态就应该持续下去,经济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会趋于平衡发展。经济的平衡发展是相对的平衡,而不是绝对的平衡。事实上,在一定阶段的不平衡发展有利于经济发展全局,是为了经济发展必须付出的一定代价。但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超过一定限度时,这种不平衡发展将会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经济发展的平衡不是静态、绝对的平衡,而是动态、相对的平衡,它不是要消除经济发展的相对不平衡状态,而是要消除超过社会经济、政治、心理承受力和认同范围的不正常的不平衡。所以,既应承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又不能以绝对化的观点来理解平衡发展。经济增长从非平衡状态向相对平衡状态的转变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从区域生态环境看,如果经济布局过分集中,势必出现人口膨胀、能源紧张、交通堵塞等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果仍要维持整体经济的较高增长,就必须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
 
     (三)从不平衡增长向平衡增长转变存在条件
 
     从不平衡增长向平衡增长的转变,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转换,又是主体选择与认同感的转换。现实生活中,这两种转换的影响常常是并存和交织在一起。它们的存在和交织,构成不平衡发展向平衡发展转变的条件。从经济规律的运动过程看,是一个经济体发展速度的差异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区域间经济发展速度的差异主要是由政策和经济运行机制造成的。因此,尽快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适时进行区域经济政策调整十分重要。从经济发展过程看,只有当不平衡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达到极限以后,其负效应使经济发展速度呈下降趋势时,才能从不平衡发展转向平衡发展。这便出现了从不平衡发展向平衡发展转折时机的把握问题,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迟,必须恰到好处。
 
     社会对不平衡发展战略的接受和容忍程度,也是影响不平衡发展向平衡发展转变的因素。社会对不平衡经济发展可以持反对、中立、支持三种态度。由于实行不平衡增长,受益的只是处于优先发展的少数增长极地区,而那些未处在经济增长极的地区则必须为不平衡发展的实现付出代价。所以,要想使整个社会成员支持不平衡增长是不现实的,适宜的做法是应争取社会对不平衡增长持心理上的理解,行为上保持中立即可以了。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不平衡增长就可能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达到最高点。不过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能否对不平衡增长持中立态度,主要是由社会福利的分配、分布状况决定的。根据帕累托的福利最优化主张,如果社会福利能够在不以牺牲他人福利的前提下得到改善,那么,社会福利就达到最优化即最大化。与此相对应,巴龙提出福利补偿的原则,即当某项经济政策的变化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一些人不利时,应对利益受损者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减少实施这种经济政策变化的阻力。当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不同的。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阶段,常常只能对利益受损最重阶层进行满足基本需要水平的补偿。实施不平衡发展,力求福利最优化目标和实施满足基本需要的补偿是不可忽视的。建立较公正的分配体系,也可以影响人们对不平衡发展的态度,实际上分配体系的弊端有时是与不平衡发展无关的,如果出现垄断经营、“权力资本”,人们常常会把这些分配弊端同不平衡增长联系在一起,便可能拒绝不平衡增长。
 
     处于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吸纳能力,也是经济发展从不平衡转向相对平衡发展的条件之一。处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由规模效益转化为规模不效益以后,将把发展目光转向相对落后地区,去寻求新的经济发展增长极。所以,所谓落后地区不平衡状态的削弱,并不是遍地开花似的平衡发展,而是新的增长极地区的建立与发展。可见,从不平衡增长向相对平衡增长的转变,应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也是一系列增长极前后相续的经济转移、扩张、外溢、新的聚集过程。下一个新的经济增长极可能建立在原经济增长极的相邻地区,也可能越过相邻地区在其他地方建立。
 
     二、调整地区经济差距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公平和效率谁先谁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学者们并无统一的观点。坚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学者认为,市场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效率,没有自由就没有竞争,也没有效率。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就是把自由放在第一位,自由是天赋权利,效率本身意味着公平。而美国学者罗尔斯则认为,“效率本身不能保证公平,而且它来自不公平。”[1]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施均衡发展战略,以公平为目标,但却付出沉重的效率代价。改革开放之后,强调效率目标,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导致地区差距不断扩大。鉴于此,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两者都不能偏废,既不能因为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而放弃经济发展的效率,也不能因为经济发展速度的减缓而轻视公平,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两者并重、相互统一。
 
     公平和效率在我国地区经济差距的整合上,会形成双重互补。这将有助于地区发展趋于平衡。也就是调整地区经济差距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互为条件、互为促进和相互制约。实践证明:提高效率可以为实现公平打下基础;实现公平又可为提高效率提供保障。区域要发展就是要讲效率,没有效率便没有发展,而地区的发展和进步又必须保持平衡和平稳,即公平。
 
     邓小平同志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从经济视角出发,为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就应坚持效率原则,把有限的资源要素在地区间合理配置,使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但同时应注意,为了不至于使地区差距拉得过大,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就应带动后发展的地区加速发展,这又反映了公平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当效率与公平发生尖锐矛盾时,效率原则的优先地位就要改变,效率原则又要服从于公平原则。
 
     通过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考察中也会发现,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不顾公平,效率至上,结果会使财富分配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正因为如此,政府才被呼唤出来,担负起追求公平的责任,发挥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支配下,正是由于政府和市场同时追求效率,结果导致社会的公平被忽视,地区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反过来损害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缩小地区差距,才能够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即只有公平,才有效率。
 
     一般说来,中央政府在调控地区经济发展时,大都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要有利于提高区域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 二是要有利于逐步缩小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保持社会经济差距的合理性。前者为效率目标,后者为公平目标。[3]现在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达到公平与效率的互补和最佳结合。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其中,针对效率而言,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针对公平而言,就是最终要消除贫富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因此,中央政府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控应兼顾效率与公平目标,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三、发挥市场在调整地区经济差距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调整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中,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关系到解决地区差距的进程、效果和成败。毋庸置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实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这应是贯穿解决地区经济差距全过程的主线。因为市场机制能为各种经济主体实现最优配置提供均等的机会,并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潜能,进而达到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目标。
 
     在地区经济发展中,无论是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还是中部崛起,都必须重视市场的力量,从市场机制中寻求动力。同时,政府在培育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物品、弥补市场空白、校正市场失灵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解决地区经济差距过程中最具能动性的主体。同时,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市场调节是决定性的,但政府服务职能也不可或缺。因此,在调整地区经济差距中,两个机制的改革必须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在强化两个机制效力的同时,也要强化市场与政府“两只手”之间的协调统一,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性影响,尤其是政府的职能,必须深刻调整。
 
     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存在先天不足,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往往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生产者受利益驱使,利用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充分和不对称,大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这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正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带来严重冲击,更是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我们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要淡化政府的作用,恰恰是让政府归位,更好地发挥作用,包括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政府管的不是市场本身,是管市场出现的缺陷和市场做不了的事情。如果政府管理不到位,这些行为一旦被社会舆论等市场监督机制查处,就会爆发市场危机,严重制约市场效力的发挥,影响良性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困扰地区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一方面,应想达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优资源配置,决策者必须具有完全准确的市场信息,但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多变性、滞后性和多人决策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信息的失真和信息渠道失灵,这必然造成市场的波动。因此,需要政府在必要时发挥“看得见的手”,帮助市场建立和恢复秩序,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和漏洞,干预的代价也是很高的。因此,市场经济面临复杂和两难的抉择。它不是在完善的市场和完善的政府之间抉择,也不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完善的政府之间抉择,更不是在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之间抉择,而是在不完善的市场与不完善的政府之间抉择。所以,当人们看到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希望用“看得见的手”修补的时候,也要警惕“看得见的手”的局限和缺陷。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许多使市场在地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障碍,如,一些地方政府扮演市场主体角色,存在明显角色错位;由于各种行政审批和一些垄断,难以打造公平统一的市场竞争体系。又如,不恰当的对市场干预,打乱了市场和经济本身的自发秩序。基于此,应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的适当退出,以保证市场在地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为市场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效率的源泉,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体制。调整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关键就是遵循市场经济的演进规律,让市场成为第一推动力。以市场的力量引导资源要素在区域间集聚和流动。
 
     发挥市场在调整地区经济差距中的作用,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通过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协调,打破各区域的行政壁垒,培育建立具有开放、竞争性的区域市场,为全国最终形成共同市场打好基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资源配置上,政府应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实现生产要素在地区内自由流动,并根据市场化进程,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有效的市场交易规则。另一方面,应注重地区经济发展的横向联合。由于区域间生产要素差异和比较优势的存在,所以应通过横向联合突破生产力要素流动的行政性障碍,实现优化组合。各地应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按市场原则处理相互关系; 废除造成地区封锁的不合理政策,从税收、财政等方面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形成开放型区域市场体系;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通过信息传递、技术转让和产业转移联合等形式,带动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发挥市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而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参考文献:
     [1]罗尔斯. 正义论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第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6.
     [3]刘冰. 中国区域非均衡发展问题研究 [D]. 济南:山东大学,2002.
     [4]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责任编辑: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