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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约束及促进路径时间: 2016-09-11信息来源:李恒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流转是为了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但通过对土地流转典型事实的归纳发现,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系统化程度低,缺乏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未能助力农业生产经营脱离传统模式。其根本原因在于以家庭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下的体制性约束,直接导致农业生产与消费决策的不可分性,又形成了农民流动与土地流转的无关性。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路在于转变农业家庭经营为企业化经营,通过引入中间机构联结起土地流转双方,在规范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农村土地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关键词:土地流转  制度约束  企业化经营
  *    李恒,河南大学产业经济与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原发展研究院,邮政编码:475004,电子邮箱:henuliheng@163.com。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1—0939)、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课题(2013—ZG—005)、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14—CXTD—03)的资助。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一、引言
 
     要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李克强,2013),关键在于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有序转移,这涉及两个重要的主题:一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并且能够由制度化手段来确定,从而使其成为不可逆的过程;二是城市现代产业的发展,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奠定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就业基础。这两个主题存在内在的递推关系,促进土地流转不但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前提,也是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只有具备了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城市现代产业发展才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
 
     多数文献认为土地流转对农业生产是有利的,因为它促进了土地的集中,从而形成规模经营。朱颖(2012)认为我国粮食生产不稳定的原因在于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培养专业粮食生产者从而导致效益低下。姚洋(1998)认为由于灌溉及大型家用机械的不可分性对规模经营提出了要求,而规模经营又有利于促进土地报酬递增的获得,土地流转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这些研究提供了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理论支撑,从现实角度来看,美国的大农场农业经营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似乎也印证了上述理论的观点。但另外的研究却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对农业生产率可能是负面的效应,如Assimcao & Ghatak(2003)的研究表明,小农户的生产率是高于大农户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反而带来了低的土地产出率,这种结果可能是不完善的信贷市场和农民技能差异带来的。许庆等(2011)的研究也表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对单位产量生产总成本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政府和农民对于土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是一致的,这导致对于土地流转后绩效评价的差异。政府的目的主要是提高粮食产量,而农民则在于增加收人。现实来看,我国粮食生产总体而言规模、报酬并没有显著变化。
 
     可见,土地流转只是一个路径,经由这一路径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经济社会转型才是最终的目的。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系统化程度很低,基本上在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业生产企业之间进行,双方均以收人(农业产出)为目的。特别是,由于没有统一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也没有成熟的中介组织来操作,从而表现为土地流转很不规范,未能起到以土地流转为手段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经营企业化的根本目的。本文着眼于我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背景,讨论土地流转中的核心问题,寻找推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方法路径。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典型事实及核心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描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分田到户,受我国地少人多的国情限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客观上导致了耕地的细碎化,并形成农业生产决策的分散化,不利于规模经营。而连片生产和规模经营不但是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劳动复杂性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这就形成了内生的推动土地流转的动力。但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土地流转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政府在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并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里明确规定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民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之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定以促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体制框架。
 
     但在国家统计体系中一直没有对土地流转的系统统计。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流动的加快,土地流转问题开始突显,特别是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体制保障(孔祥智,2010),这被市场解读为“土地新政”,直接促进了土地流转的繁荣发展,也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在中国知网以“土地流转”和“调査”为关键词进行主题搜索,过去10年来共有2766条结果,统计显示,基本上以2008年为界,之前的文献数量在每年70篇左右,而之后则攀升至每年400篇左右。学术界的研究多以农户为对象,主要研究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理解、态度和行为,而实践部门则更倾向于描述现状。如各省统计局农调队也在不同层面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査研究,我们收集整理了2013年一些典型粮食主产区省份的农村土地流转调查报告,总结了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些基本特征(表1)。
 
 
 
    可见,在农村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相对优势在逐步丧失,土地流转以实现农村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成为总体趋势,农村土地流转已经占家庭承包耕地的面积在一些地区已近一半,而且以农村合作社为主体的中间机构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开始显现。在有的地方如安徽当涂县已经占到流转土地的72.7%,这为未来土地流转的规范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渠道。从土地流转的形式来看,转让、转包、租赁、人股、互换五种形式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取消农业税后租赁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各地均存在土地流转不规范,合同签订重视不够,特别是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从而导致土地流转涉及的租期、租金、收益分配以及风险承担方面没有订立规范的标准,不利于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二)影响土地流转发展的核心问题?
 
     虽然土地流转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初就在持续进行,而且政府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土地流转,但土地流转进行缓慢和无序却是不争的现实。究竟是什么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学术界有多种讨论,最突出当属土地权属论和利益分配论。土地权属论主要从土地的功能角度,认为在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具有养老保险等多重社会功能(晋洪涛等,2009)。而且,由于受农村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农民的意识里存在土地权属事实认知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多元认知特征,有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他们会失去对土地的权利,因此明晰土地权属对于土地流转是关键的核心问题。一些研究也证明,对于具有土地个人所有认知的农民而言,他们对于土地转出持强烈的抵触情绪,而具有土地集体所有认知的农民则乐于转出土地,这表明虽然从理论角度土地流转是理性农民优化家庭资源配置的行为,但农民对于土地却是非理性的(晋洪涛,2011)。农民而言,土地是其最后的保障,当没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出去后的收益分配,会导致农民产生“惜转”心理(何玲,2010)。?
 
     实际上,上述两种论点都是不确切的,对土地权属论来说,农村土地权属问题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十分清晰的,无需争论。从实践层面来看,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我国的宪法所确定,也已经为人们广泛认知和认同,因此农村土地权属本身并不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影响土地流转的是对于农村土地管理操作层面的不规范或“明知故犯”(史清华、卓建伟,2009)。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实际上保持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两权分离。在农村土地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过于强化农村土地国家所有的认知,当农村土地权属发生转变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不但不能获得农地非农化的收益, 而且对这一变迁无能为力。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成为农村土地真正的代言人,这才是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持消极甚至反对态度的原因。
 
  就农村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分配而言,农民关心的是增收问题,土地流转后土地用途改变、产出变动并不是农民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国家对土地流转的规定,农村土地不能改变其用途,即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则土地流转后其收益来源只能是农业经营,既然收益来源不可改变,在土地流转文本规范的规定和约束下,收益分配也不会成为阻碍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根据研究,虽然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普遍偏低,但要高于自己经营的收人。以河南省农调队调査为例,2013年600户样本家庭中超过70%的土地流转价格在500元以上,而2010—2013年全省农户平均种粮净亩均收益为670元。可见,农户在不进行投入情况下收益能够持平。
 
  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土地流转是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变,对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进行流转,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这里面有三个基本原则,即不能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能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不能牺牲农民的基本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调研土地流转时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要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可见,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是进行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土地管理,确保农村土地的用途不变,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此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三次产业的融合。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性约束及表现 
    
  (一)体制作为条件因素的约束机制
 
  深入考察体制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深远影响,绝不是在某种静态下的单一表现,而是在结构转换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的一种体制表达。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这样一种具有内在刚性的体制,它虽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家庭为基础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但这种生产方式的体制维系并不在于土地的所有权,而在于经营权。在农民家庭取得土地经营权期间,能够自主进行土地的农业生产决策。但家庭最大化的决策结果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并最终约束了后者的进程。?
 
  从历史上看,土地分散所有和使用导致小农经济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主要形式。在封建土地地主所有制下,土地资源可通过市场交易由最有效率的使用者获得并实现最优的配置,土地使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集中以实现规模经营。小农经济保持的生产效率是生存水平上的,体现了土地与农户之间的依赖关系。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农产品的产量只与人口数量有关,以满足生存所需口粮,既不会出现长期的短缺,也不会出现足以支撑工业发生的剩余,这导致农村成为一个与外部隔绝的封闭体系(李恒,2008)。农村、农业和农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农民不但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职业,甚至成了一种状态。在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虽然所有制结构限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化,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却促使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承包经营权的分散化促成了大致相似的农耕制度结构,其原因仍然在于家庭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方式约束。
 
  以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系作为体制约束至少强化了如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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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农业生产与消费决策的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来源于本杰明的农村劳动要素可分性假说(separability hypothesis)。如果农村要素市场发育充分,农业无需依靠家庭来满足对要素的需求,可由市场调节以实现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供求平衡,则农户的生产和消费决策是可分的。反之,如果需要通过家庭内部的要素禀赋来配置资源,并进行生产和消费决策,就出现不可分情形(蔡昉等,2003)。不可分性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生产的低效率,而且基于消费决策的生产行为形成农业惰性,人们无法也不愿主动地去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
 
  二是农民流动与土地流转的体制关联特征。和历史上不同的是,改革开放将市场化向农村的引入,农村劳动力出现了向城市非农产业的快速转移。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截至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而全国适龄劳动人口为9.37亿人,这意味着不到4个劳动人口中就有一个农民工。由于改革的渐进性特征,我国的劳动就业市场存在体制内外的分割,农民工是在体制外就业,一旦出现就业波动,农民工即失业返乡,回归家庭和农业(彭文慧,2009)。这就形成一种矛盾的机制,农民流动本应成为促进土地流转的力量,但由于农民工就业的体制约束导致了二者的无关性。
 
     (二)体制性约束下的土地流转表现
 
     不仅如此,作为体制性约束的后果,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带来一些内在的影响,并成为农业现代化和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阻碍因素。


  1. 农村土地流转未能助力农业生产经营脱离传统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分田到户,形成以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生产决策分散化导致农业生产无法有效地在集体层面上来组织。而土地的细碎化程度制约了大型农机具的使用,失去了农业规模经营的技术基础。土地流转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承包权属,但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使农业规模经营成为可能,同时也为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提供了基础。但这只是理论层面的美好愿望,实际操作中多数土地流转的流入方仍然是农户,他们承包了大量的耕地,成为种粮大户,由于没有改变农业以家庭为主体的生产性质,其生产方式仍然是传统农业。以河南省舞钢市为例,目前舞钢共有115位土地流转大户,一共流转耕地14.3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量的44.68%。其中流转大户张孟申流转了900亩耕地,获利30万元,平均每亩仅334元。而促使他流转土地的主要动力是政府对达到流转规模的种粮大户每亩按5年共1000元的标准进行支持,由此可见种粮大户获得的主要还是政策的优惠。 

     2.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形成了实质上的非粮化倾向。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制度进行合理、有序流转,受到监督和约束。但在实际运作中,农村土地流转很不规范,多数仅是农户和承包者进行单独的交易,更有甚者只是一个口头协议。这会导致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最终制约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发生了用途改变,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突显。《人民日报》2014年1月21日刊登了一篇对河南内乡土地流转的专题采访,一家企业租赁寺河村14个组一万余亩耕地30年经营权,但并没有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农户得到的租金极低甚至保证不了基本的生活。而这家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商,流转的耕地也并未真正的进行农业现代化经营。
 
  3. 农村土地流转系统化程度低,未能促进资源要素在三次产业间的有效配置和结构性整合。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以及司法保障,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流转机制和流转关系,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引导、扶持和规范。?
 
  四、土地流转的路径及模式选择
 
  本质而言,促进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但促进农业现代化不是一个独立的线性过程,应将其置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进程背景下来考察。它是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最基础的部分。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和体制机制创新,可以推进三次产业的融合。?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路径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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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基本路径是改变农业家庭经营模式向农业企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实现农业企业化经营不但能够促进农业发展与市场机制对接,而且有利于快速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在传统农业生产体系中,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家庭而非企业,农业生的性质产的目标主要围绕产量而非利润来进行。农民由于没有足够的市场知识,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农业产量为目标的生产活动效率较低,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以农业产量为目标的生产行为无法有效地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因为农业生产的投入和产出计量方式不同,农民很难精确的核算其家庭在不同年份的收益比较。二是农民之所以强调农业的产量,因为农业生产经营是为家庭消费服务的,以生存为目的的农业生产很难有进行革新的动力。?
  
  农业企业化经营引人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用工的激励机制,形成生产组织的专业化,对提髙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品增值能力均有积极的意义。农业企业化经营的一个根本转变即是在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从而将农业发展纳入整体经济社会转型路径之中。改变传统农业的封闭性质,推进产业之间必要的物质交换,寻求城市现代产业对农业发展的技术和市场支持,通过建立与工业的联系,形成要素在工农之间的流动与共享,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企业化和现代化。?
 
  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内涵在于以企业化经营代替家庭经营,但不表示一定由企业来从事农业生产,可以是家庭、企业或其他机构,主要有如下类型:?
 
     1. 家庭农场。顾名思义,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形式。即通过土地流转和集中,一些种粮大户扩大种植规模,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由于规模扩大和土地连片,改变传统的种植方式,使用大型农机具和现代种植技术,并雇佣劳动力,形成实际上的企业化经营模式。根据政策,国家加大了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和奖励补助,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2. “公司+农户”。“公司+农户”是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通俗说法,即以公司和农户结合形成专业化的经济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公司是主体,农户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体制下进行分散的农业生产活动。这一体制中的公司可以是企业,如流通企业或加工企业。公司与农户有确定的购销关系或合同,生产决策和标准由公司来制订。也可以由协会或合作社作为龙头联系起农户,负责技术、信息的收集和交流,以及生产和销售服务管理。这类“公司+农户”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 但作为龙头的专业合作社多是农户自愿联合形成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其管理具有专业化和市场化的性质。
 
     3. 大型农业企业。农民把土地转租给农业企业,完全由企业来进行经营是近期出现的一种农业企业化经营模式。当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分割不利于规模经营,这一过程中,对土地的集中、归整以及农业生产中的巨额投资和风险分担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具有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它们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集中和归整土地,并将其转租给农业生产企业,同时辅之以农业信贷,从而实现农业企业化经营。
 
     但不论是何种模式,农业企业化经营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经营一体化,即农业生产经营不再割裂与外部的关联,在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加工、购销等方面形成与外部广泛而深入的联系。二是契约化,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完善的计划和管理体制,从而适合市场的运行要求。三是生产基地化,通过农业企业化经营,形成区域上的专业化,“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镇等,并产生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设计
 
  农业企业化经营在其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即源于土地流转中的体制性缺陷和约束,农户与农业经营企业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后非粮化甚至非农化。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设计,需要在农户和农业企业之间建立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农村社会、遵循市场规律、拥有强大资金实力的中间机构。它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来集中和整合土地,同时与农业企业合作将土地转包给农业企业,促进农业企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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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土地流转中间机构对促进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消除土地流转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在土地流转中,农民居于信息弱势地位,由于没有土地流转权属和收益的稳定性预期,农民往往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通过中间机构的规范化运作,使农民消除顾虑,也易于推进土地大片的集中与整合。第二,有利于促进农村的规模化和企业化经营。如前所述,在当前,多数土地流转实际上还是在农户之间进行。在当前,多数土地流转实际上还是在农户之间进行。由于土地流转面积小,农户农业仍然是传统生产方式,不利于实现产业升级和农业现代化。而土地流转中间机构通过与农业企业合作,能够从根本上改革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第三,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在这一体制中,土地流转中间机构、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利益趋于一致,而且在规范的法律框架下运行,各方权益均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现实来看,土地信托即是一种促进土地流转的良好模式。所谓土地信托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为了有效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率,委托人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资本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规划与管理,将开发经营的利润作为依托收益分配金交付给受益人。土地信托在世界上如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均有很长的历史,具有成熟的经验和良好的模式可供借鉴。目前土地信托在我国已经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13年中信信托发行国内首只土地流转信托,目前已经进入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农业大省。国内土地信托主要依托当地政府部门对分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归集后委托给土地流转信托经营管理,信托再与其合作方农业企业进行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但我国土地信托毕竟开展较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推行土地信托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探索,特别是需要取得政府政策的支持。包括推进政策法规的制订、完善,对土地信托的设立、运作、业务,以及土地流转的范围、规费、变更、补偿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土地信托的发展,保护了各方的利益。二是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与土地流转相关的主体既包括土地信托机构、农业经营企业、农户,也包括进行农业技术支持、中介服务等机构,政府应制订相关政策扶持市场主体的发展。三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流转的只是经营使用权,不能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由于耕地的开发投人巨大,而且收益回报时期长,这就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监管,避免土地流转后出现非农化现象或变向非农化。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在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为促进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注:
  ①陈锡文:《土地流转一定不能突破底线》,《广州日报》,2014年3月12日。
  ②《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脚踏实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报》,2013年7月24日。
  ③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6261万人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527.c1004—21624982.html。
 
  参考文献:
     Assuncao, J. & M. Ghatak (2003), "Can unobserved heterogeneity in farmer ability explain the invers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rm size and productivity?", Economics Letters 80: 189—194.
  蔡昉 都阳 王美艳,2003:《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何玲等,2010:《土地流转与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互动关系研究——以河北省耕地流转为例》,《农村经济》第4期。
     晋洪涛 俞宁 史清华,2009:《稳定性地权的养老保险替代效应: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兼论土地永用和新农保政策下的土地制度改革》,《经济与管理研究》第11期。
     晋洪涛,2011:《以农地权属为视角的土地流转行为研究——基于河南455个农户样本的调査》,《社会科学战线》第5期。
  孔祥智,2010:《“长久不变”和土地流转》,《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1期。
  李恒,2008:《农村劳动力流动与黄河沿岸地区农耕经济的结构变迁》,《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第2期。
     彭文慧,2010:《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建议》,《改革》第2期。
    史清华 卓建伟,2009:《农村土地权属:农民的认同与法律的规定》,《管理世界》第1期。
  许庆 尹荣梁 章辉,2011:《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第3期。
  姚洋,1998:《小农与效率——评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第4期。
  朱颖,2012:《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与粮食供给机制的现实因应》,《改革》第1期。
 
  (责任编辑:谭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