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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

我国区域城镇化进程态势分析时间: 2015-09-10信息来源:刘勇 作者:wl_admin 责编:


【摘要】2009年我国区域城镇化水平提升格局继续呈“中西部明显快于东部”态势,地区速度差继续扩大,即中西部相对更快一些、东部相对更慢一些;区域城镇化水平格局继续呈“东部高、中西部低”态势,地区水平差距继续缩小;区域城镇化与工业化关系基本协调,两者之比依然是“东西部高、中部低”,变化是都有所扩大,东部幅度最大。2010年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区域城镇化进程将企稳回升,各地区城镇化提升幅度将超过上年;区域城镇化水平将继续保持协调收敛态势;城镇化和工业化协调性将继续改善。最后,提出了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几条对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城镇化;东部;中西部;态势分析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2009年我国经济呈现下滑态势,我国城镇化进程也受到较大冲击。据统计,2009年我国城镇化提高0.98个百分点(比全国统计高0.07个百分点),比上年降0.22个百分点;城镇化水平为47.97%(比全国统计高1.38个百分点),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但与工业化水平相比则明显滞后。下面,具体分析我国区域城镇化增长、水平以及与工业化适应情况格局。


  1 区域城镇化水平提升格局继续呈“中西部明显快于东部”态势。地区速度差继续扩大


  从三大地带看,2009年我国中西部城镇化水平提升1.22个百分点,为平均水平的1.25倍,比2008年提高0.06倍;新东部提升仅0.66个百分点,只有平均水平的0.67倍,比2008年略降0.07倍。可见前者继续保持21世纪以来提升速度超过后者的态势,前者比后者快近0.56个百分点。在中西部中,大中部城镇化水平提升1.24个百分点,为平均水平的1.27倍,比2008年提高0.03倍,在三大地带中速度最决;远西部城镇化水平提升0.96个百分点,为平均水平的0.98倍,比2008年提高0.44倍。可见前者又比后者快0.28个百分点,原因是各自城镇化发展阶段不同。


  从“7+1”综合大区看,城镇化水平提升快于平均水平的只有黄河中上游和长江中上游2大区。其他6大区城镇化水平提升均慢于平均速度,排序为珠江中上游、远西部、华北沿海、华东沿海、东南沿海和东北地区。(见表1)。


  从各省区看,在全国城镇化水平平均提升0.98个百分点,比上年明显放慢0.22个百分点的背景下,2009年除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西藏、青海和宁夏9省区外,其他省区均低于上年,其中广西降低最多,达0.88个百分点。各省区城镇化提升速度变化幅度为1.82个百分点(江西,比2008年广西降低0.10个百分点)至0.00个百分点(上海,比2008年西藏提高5.69个百分点),整体内缩5.79个百分点,下限比上限多缩5.59个百分点。各省区大于和小于各省区平均提升幅度的省区比为17:14,排序变化较大。(见表2、下页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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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化提升大于各省区平均又大于1.50个百分点的有江西、内蒙古、河南、安徽、重庆和福建6个省区,为平均提升幅度的1.53倍以上。江西,前移8位一跃成为提升幅度最大的省,是平均值的1.86倍,得益于建设以南昌为核心的设区城市体系和以县(市)为龙头的小城镇体系战略的提出(所谓“两个体系”);内蒙古,则由其居于首位的经济增长速度强有力地带动;河南、安徽、重庆和福建,人口相对较多又都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福建前移7位提升幅度明显加大,得益于海峡西岸战略的实施。


  城镇化提升在平均幅度周围界于1.50~0.5个百分点的有陕西、江苏、四川、西藏、海南、宁夏、河北、湖南、广西、青海和云南,山西、湖北、天津、贵州、山东和甘肃17省区,为平均提升幅度的1.53~0.50倍。西藏、海南和青海,分别前移21、11和7位,人口少的省区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提升可能相对会更快一些。广西、湖南和河北,分别后移14、10和7位。天津,城镇化水平已超过70%,提升幅度不可能再大。其他省区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人口较多,提升幅度难度较大。


  城镇化提升小于各省区平均又小于0.50个百分点的有辽宁、浙江、新疆、吉林、黑龙江、北京、广东和上海8省区,不到平均提升幅度51%。这些省区,除新疆外,城镇化水平都超过50%,特别是辽宁、北京、广东和上海都超过了60%~80%,再增加提升幅度比较困难。新疆,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提升动力还有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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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区域城镇化水平格局继续呈“东部高、中西部低”态势。地区水平差距继续缩小


  从三大地带看,2009年新东部城镇化水平提升到56.7%,中西部提升到40.82%,两者与平均水平之比继续略微缩小0.02个百分点,区域城镇化水平格局进一步改善。在中西部中,大中部与平均水平之比略升,远西部与平均水平之比未变。


  从“7+1”综合经济区看,城镇化水平高于全国各省区平均水平的有华东沿海、东南沿海、东北地区和华北沿海4大区,均属新东部,前两者与平均之比继续略降,幅度均为0.01个百分点,第三者与平均水平之比下降0.02个百分点.后者与平均之比保持不变。城镇化水平低于全国各省区平均水平的有长江中上游、黄河中上游和远西部、珠江中上游4大区,均属中西部,前两者与平均之比略升,后两者与平均水平之比未变(见表3)。


  从各省区看,在全国按各省区计算城镇化水平为47.97%,比2008年提高0.98个百分点的背景下,2009年各省区城镇化水平均有所提高,其中江西提高速度最快,达1.82个百分点。各省区城镇化水平变化幅度为88.60%(上海,与2008年持平)至23.80%(西藏,比2008年提高1.19个百分点),整体内缩,上限未变,下限内缩1.19个百分点。各省区城镇化水平大于和小于平均水平的省区比为14:17,排序变化不大(见表4)。


  城镇化水平高于各省区平均又超过70%的有上海、北京和天津3个直辖市,这些直辖市已经进入高度城镇化阶段,未来的任务主要是提高城镇化质量。


  城镇化水平在各省区平均周围界于70%~40%的有广东、辽宁、浙江、江苏、黑龙江、内蒙古、吉林、重庆、福建、海南和山东,宁夏、湖北、山西、陕西、湖南、江西、河北、安徽和青海20省区。江苏与黑龙江、内蒙古与吉林位次互换,宁夏与湖北和山西2省位次互换,陕西与湖南、江西与河北、安徽和青海位次互换,其余排序未变。内蒙古得益于连续多年经济增长居全国首位的带动,江西得益于城镇化水平提升至全国第一带来的结果;这些省区排序的一个特点是,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新东部省区排在大多中西部省区之前。


  城镇化水平小于各省区平均又小于40%的有新疆、广西、四川、河南、云南、甘肃、贵州和西藏8省区。这些省区城镇化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省区城镇化水平高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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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各地区城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水平适应性格局继续呈“东西部高、中部低”态势


  城镇化是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必然结果,反过来人口集中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又会促进经济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先从城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看,一般认为我国城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2009年世界人均GDP为8000美元,城镇化水平为50.2%,我国人均GDP为3500美元,城镇化水平为47.97%。从区域看,我国各省区城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图2),并且两者适应性继续呈“东西部高、中部低”格局。


  再从城镇化与工业化水平关系看,我国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水平。2009年我国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为0.53,较上年有所提高,但远低于公认的0.8~1.0的合理值,说明城镇化严重滞后工业化;城镇化与工业产值比重之比为1.11,也较上年有所提高,但同样远低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大于1.5的合理值。在空间格局上,城镇化与工业化水平的协调性也继续“东西部高、中部低”格局。


  从新三大地带看,2009年新东部、远西部和大中部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分别为0.61、0.51和0.47,与上年基本一致,只是大中部略有提高。总体看,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之比继续呈“东西部高、中部低”格局,与经济发展水平格局基本一致。


  从“7+1”大综合经济区看,华东沿海、华南沿海、东北地区和华北沿海城镇化与工业化适应性相对较高,这些综合区的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高于各省区平均,华东和华北略升,华南和东北持平;远西部、长江中上游、珠江中上游和黄河中上游城镇化与工业化适应性较低,这些综合区的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低于各省区平均,除黄河中上游略升外,其他均持平(见表5)。


  从各省区看,2009年各省区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平均为0.53,变化幅度为0.89(上海)至0.28(西藏),大于平均之比与小于平均之比的省区为15:16,排序变化小(见表6)。


  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大于平均之比又大于0.70的有上海、北京和天津3直辖市。这3个直辖市是我国经济相对最发达地区,都已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城镇化主要由服务业和信息化产业推动,已是高度城镇化和工业化地区,未来城镇化的任务主要是不断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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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在平均之比周围界于0.70~0.40的省区有海南、广东、辽宁、黑龙江、吉林、浙江、江苏、内蒙古、重庆、福建、山东和湖北,湖南、宁夏、江西、安徽、河北、山西、新疆、广西、陕西、青海、四川、河南和云南25省区。山西前移3位,广西和陕西分别后移2位和1位;山东和湖北、青海和四川位次互换,其余排序未变。这些省区尚处于城镇化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化仍然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带动城镇化能力还不强;城镇化滞后工业化还反映在我国城镇化质量有待提高上,农民工虽然部分统计为城镇人口,但他们有限的收入和消费能力并没有相应地带动城镇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化与非农产值比重之比小于平均之比又小于0.40的有甘肃、贵州和西藏3省区,排序未变。这些省区城镇化远低于工业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生态环境条件差决定了这些省区推进城镇化有较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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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0年我国区域城镇化进程展望与对策


  2010年世界经济将进一步企稳回升并进入后危机时期,但经济回升基础不太稳定,未来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我国经济进一步回升还将继续依赖扩大内需的积极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区域城镇化将继续起到积极作用。


  4.1 2010年我国区域城镇化进程的基本趋势


  (1)我国区域城镇化水平提升幅度将改变放慢的局面,将超过2009年的步伐,恢复前几年大于1.0%的提升幅度。各地区城镇化水平提升幅度也将超过上年,范围大约在2.00%~0.80%;中西部将继续超过东部,区域城镇化水平将继续保持收敛态势。


  (2)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镇体系日益完善。按顶层设计的思路和要求,未来我国城镇体系如下:总体上,城镇化率达70%以上,城镇人口达10.5亿人(按最新的中国人口高峰15亿人计算),形成一个大体上的“2000+18000(城市与建制镇)”的城镇体系。具体的城镇格局和城镇人口分布为:第一层次的城市,以现有31个省会城市和沿海大型港口城市(也就是统计年鉴中所列的35个城市)为基础,将这些城市都建设成城市人口达500万人左右的大城市,可容纳1.7亿城市人口;第二层次的城市,以现有300多个地级市和地区行署镇为基础,将这些城市和建制镇都建设成城市人口达100万人左右的城市,可容纳3.0亿城市人口;第三层次的城镇,以现有的2000多个县级市和县城为基础,将这些城市和建制镇都建设成城市人口达20万人左右的城市,可容纳4.0亿城市人口;第四层次的城镇,剩下的建制镇城市人口要达到1万人左右,可以容纳1.8亿左右的城市人口。由此形成“2000+18000(城市和建制镇)”的城镇数目“金字塔”形分布和城镇人口“纺锤”形分布的合理城镇体系,可以基本满足我国高度城镇化和更集约城镇化的要求。


  (3)城市群将成为推进城镇化的主要手段和形式。加快辽中城市群、京津冀北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吉中城市群、鲁北城市群、鲁东城市群、宁绍舟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粤东城市群、关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武汉城市群和长株潭城市群等15个城市群的建设,促进合理的“大分散、小集中”的区域空间结构的形成。


  (4)将形成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以人口为100万~200万人的中间规模城市为抓手,以高度集约化和紧凑型城镇为特点的新型城镇化模式。一方面,我国城镇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就是中小城镇,或人口为100万~200万人的中间规模城市,另一方面中间规模的城镇既能有效克服城镇规模过小带来的规模不经济、就业机会不多和收入难以提高等问题,又可以有效避免城市规模过大带来的所谓“大城市病”,中小城市或中间规模城市已经成为世界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潮流。


  4.2促进区域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若干对策建议


  (1)加快区域城镇化推进方式的转变。总的方向是,由行政主导型向政府引导下的市场主导方向。政府主要职责是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创造就业机会、制订城镇发展规划,争取更多的人口到城镇发展和生活。市场主导的关键是市场主体供求双方更加自由灵活的、区域城乡范围不限、责任义务一体化的用人求职机制。总的目标是,以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东中西和城乡合理布局的完善的城镇乡村体系。总的过程和结果是,形成速度适度、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公平正义的推演历程。


  (2)加快城镇体系和城镇群规划和建设步伐。城镇体系是城镇之间有规律的集合,包括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反映了城镇发展总体态势。从关注个别城镇的发展到关注城镇体系和城乡之间的协调是必然趋势,为政府推进城镇化发展找到了一个适当的切入点。目前,我国城镇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规模结构上大的太大、小的太小、缺乏中间环节,在空间布局上东密、西疏、聚集程度不高,大力发展中间规模城镇,努力提高城镇集聚程度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城镇群是城镇体系具体的基层组织形式,地位介入城乡体系和城镇绵延带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是建立完善的城镇体系的关键环节,未来主要任务是选择若干主要城镇群给予重点扶持,以带动整个城镇体系的快速形成的发展。


  (3)完善促进区域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新型民事等级管理体系,清理现行户籍制度中附带的地方福利功能,为逐步替代和取消户籍制度创造条件。改进土地财政税收政策,要变“买地财政”为规范的以房地产税为核心的地方“土地财政”,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缓解房地产泡沫压力提供制度基础。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层次,为人口流动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作者:刘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编发: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