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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对策——以杭州市为例时间: 2017-03-30信息来源:陈苏球 薛园媛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5.07.01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并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改革探索方向。那么,如何创造条件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得以彰显,就是未来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杭州农民土地财政性收入构成
 
  浙江省杭州市农村经济活跃、农民相对富裕。农民收入主要构成是工资性收入,2009年~2013年这一比重占到了6成左右;其次是家庭经营性收入,约占3成;财产性收入始终在5%附近徘徊,尚不及当年转移性收入(7.40%)。
 
  当前,杭州市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土地流转收益。截至2013年底,全市耕地累计流转面积已达101万亩,占总发包耕地面积的50%,流转方式包括:均股均利、折价入股、土地信托等多种。受地理区位、耕种条件、流转规模、流转年限、流转方式等因素影响,流转收益个体差异悬殊。理论上村集体发包,流转年限较长,有利于农业加大投入,租金相对较高,但由于早期发包价格低、人均耕地面积少等因素,实际收入并不高,村民直接获利很少,极个别村为落实耕地保护、生态林任务,甚至要倒贴钱。
 
  二是农房出租及经营收益。在城乡接合部、旅游景区农房出租或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开办“农家乐”等,已成为一些地区农户主要收入来源,且其收入远高于同地区平均水平。如之江“画外桐坞”,有近70户农户出租农房,年租金约为7万元/年;上城埭村“国际茶文化村”农房出租一般20万元/年,最高可达40万元等。
 
  三是村集体股份分红。1998年杭州市启动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对撤村建居点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1228个村完成“股改”,股东人数超过230万人。股改之后“村民变股民”,按股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但村集体间“贫富不均”情况十分明显。以临安市为例,据统计,该市70.8%的村可分配收入低于30万元;可分配收入最高的村锦南街道杨岱村(1110万元)是收入最低的村岛石镇仁里村(5万元)的222倍。
 
  村集体较为典型的两种经营性收入渠道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和留用地开发经营。杭州市为鼓励有资源的地区结合下山集聚、撤村并点、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等工程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明确使用节余增减挂钩指标获取的收益全额返还用于农村建设,并对县(市)结余复垦指标按每亩约50万元予以回购。“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投入资金18.23亿元、复垦耕地3.32万亩、完成农村住房改造2.21万户。土地综合整治既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也可为村集体带来相应的指标款收入,如临安潜川镇阔滩村2013年有多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入库,村级可分配收入达93万元,为该镇最高。
 
  同时,杭州市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实施留用地制度的城市之一。目前,市区全面推行留地安置,主要措施包括:按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核定留地规模,实行15亩托底保障;出让金全额返还、市级规费以项目补贴方式返还;开发模式和经营业态(除经营性房地产外)由村集体自由选择;开发过程实施全程监管,确保村集体绝对控股、长期持有。据统计,2008年~2012年,全市区共落实留用地4000多亩,核返村集体土地出让金约60亿元。如拱墅区阮家桥村经济合作社2002年撤村建居时总资产仅1300万元,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和留用地项目开发,2013年总资产达20多亿元,仅物业收入就达3000余万元,股民人均年终分红近万元。
 
  农民土地增收之困
 
  当前全国都在大力推进农村“三权”改革,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
 
  财产性收入低、区域不平衡。近年来,杭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城乡居民收入比重由5.15%提升至5.52%,但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绝对值仅1045元,仅为同期城镇居民的48.8%。与此同时,全市“东快西慢、东富西贫”的总体格局并未有效改变,全市109个乡镇中约有一半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数的,绝大多数处于西部,两区五县(市)中收入最高的萧山区宁围镇约为最低的淳安县王埠乡4倍多。
 
  赋权活权探索限制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农村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均按户籍分配,依附于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农民仅有不完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占有权和处分权都归属集体所有,财产处置权受限。尽管近年来国家、省、市均出台文件,致力推动农村“三权”赋权活权,但受法律法规政策限制,土地财产价值仍难以凸显。2009年杭州市探索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办法,由于缺少金融机构响应,贷款“难”仍未破解。根据桐庐县的统计数据,桐庐试行“两权一房”有限抵押,农房抵押权在本村集体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户间兑现,全县发放农房产权证3183本,672户办理抵押,贷款总额约1.5亿元,户均仅2.2万元,尚不及农村小额贷款额度。
 
  “三权”确权颁证基础薄弱。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行政、规划、产权管理上一直是重城轻乡,农村“三权”均不同程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确权办证基础薄弱。承包权经过两轮发包、多次土地征用,证地不一、证户不一、有证无地现象较为普遍;宅基地少批多建、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问题突出,历史超占面积如何处置无据可依,按户发证率难以提高;农房登记既缺政策又缺经验,由于规划审批缺位,合法面积认定先天不足,至今仍在局部试点,无法全面铺开。村级“股改”尚未全覆盖,“农嫁居”、离异妇女、返乡大学生、“蓝印户口”等特殊群体要求同权的诉求高涨,直接影响确权办证的推进,而产权基础的薄弱反过来又对后续权益保障造成困扰。
 
  土地财产收益分配欠合理。目前,杭州市区在有留用地的情况下, 征地村及农户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占比约为46.7%、地方政府约为53.3%;无留用地条件下,两者收益占比分别为14.7%、85.3%。区位条件已成为土地增值收益大小和分配比例的决定性因素,征地村及农户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区位之间的差距可超过5倍。作为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的有效形式,两区五县(市)留用地政策适用范围、核发比例、开发模式差异巨大,部分地区甚至在指标核发上设置了较多限制性条件,在落地时受用地紧缺、控规调整乃至征用面积过大等因素“积欠较多”,导致惠民政策难以落实。
 
  对策与建议
 
  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权收入,确权是基础、赋权是关键、活权是难点。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守改革底线,以法治思维推进农村“三权”改革。
 
  加快农村“三权”确权颁证步伐。规范土地承包权登记,灵活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股又确地”模式。加快宅基地确权,按照“尊重历史、一户一宅、合法面积、拆旧建新”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加快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让农房像商品房一样“两证齐全”,为抵押、出租、转让等农房财产权“赋权活权”打好基础。深化村级“股改”,实施市、县两级村集体资源资产“折股量化”,充分保障农户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实施农村“三权”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变更登记。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多途径疏导“返乡”人员、出嫁妇女等特殊群体的“三权”诉求,积极尝试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确保托底无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中央与地方对接,以改革破解新型城镇化难题。首先,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实现居住环境、社区管理、公共服务等更多层面无缝接轨。继续完善以留用地为载体“国家转权让利、集体以地生财、村民按股分红”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规范县(市、区)留地政策,推广主城区先留地后征地模式,因地制宜确定核发比例、丰富开发模式,杜绝指标核发人为障碍和“同区位不同待遇”的现象。
 
  其次,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机制,鼓励有条件地区初次分配实行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积极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完善农民居住权益多元保障体系,允许“以房(含建房指标,下同)换币”、“以房换房(集建公寓等)”、“以房换养老社保服务”等。落实集体所有权,夯实集体经济基础,鼓励村集体组织结合历史建筑保护与“活化”利用等,对老宅实行统一收回、统一发包(或经营)、收益共享。
 
  再次,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探索“规模保底锁定、占补自筹平衡、布局因地制宜、价格市场调解”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建设平等进入、公平交易、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尝试建立“国家税收提一点、集体积累留部分、村民按股分一块”的收益分配模式。
 
  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倾斜政策扶持。一是积极鼓励承包经营权多种形式流转,让农户获取更高的工资性收益。加大农村金融税收支持,对承包经营权信贷给予一定额度免税、贴息。拟制土地流转示范合同文本,健全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依法维护流转双方权益。落实承包权“权随人走”,允许农户“带权进城”,完善“承包权换社保”,置换标准应与流转收益相匹配。
 
  二是积极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产业。2013年末杭州市农民家庭收入中批零餐饮、社会服务业占比已突破10%。欠发达地区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在旅游方面有独特优势。建议大力推进旅游西进,加大政策配套扶持力度。完善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加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农房经营利用率和经营收益。探索将乡村旅游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范畴,科学预留发展空间。积极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农村历史老建筑的“活化”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置换等方式多途解决乡村旅游发展用地。
 
  三是探索土地发展权保障机制。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承担生态保护任务(生态林、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地等)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补助标准,切实维护其发展权益。
 
  (作者供职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