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经济
新常态下的农民收入问题时间: 2016-12-13信息来源:张红宇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内在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增收越来越受到国民经济和全球一体化发展的深刻影响,持续增收有机遇,但也有压力和挑战。要抓住农民增收的新机遇,实现农民增收新突破。关键词:农民收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一体化;机遇;突破
DOI:10.13246/j.cnki.iae.2015.05.001
一、新常态下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形势分析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向好,有两个最显著的标志:一是粮食生产实现创记录的“十一连增”,总产达到6071亿公斤,比上年增加51.5亿公斤,连续两年超过6000亿公斤。二是农民增收实现“十一连快”,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892元,收入增幅连续第5年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09年的3.33:1降至2.92:1。农业农村经济的好形势对国民经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意义重大,这是观察新常态对农民收入影响的两个重要前提。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促进农民增收必须适应新的发展环境,应对新的变化和挑战,为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新常态下观察农民收入的两个新视角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影响农民收入的外部环境和内生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收入越来越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国际市场环境的影响。一是农民收入与国民经济的联系日趋紧密,必须把农业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下进行分析。农民收入高的时候,往往是国民经济增速比较快的时候,宏观经济环境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凸显。二是在全球农业一体化背景下,农民收入与国际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今天,国际市场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比十年前要深刻得多、广泛得多。在这两个大视角下,如何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新常态对农民收入结构的影响
农民收入由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这四大来源构成。新常态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变化,对农民收入影响也主要表现在这四个方面。
一是家庭经营收入保持平稳。家庭经营收入主要取决于农产品数量和价格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流转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以及节本降耗等技术的应用,将有利于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由此带来规模化产生的规模收入、结构调整产生的效益收入、成本降低而增加的收入等;另一方面,随着新常态下经济增速回落到中高速增长区间,农产品市场需求走弱,价格对农民收入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2014年生猪养殖普遍出现亏损,棉花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玉米、肉牛、肉羊价格总体走弱,全年农产品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受成本“地板”和价格“天花板”的双重挤压,农户务农种粮收益有限,比较效益较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二是工资性收入增幅趋缓。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以每年一个多百分点的速度在提高,2014年城镇化水平达到54.77%,其中,农民工外出数量增加501万,总量达到2.74亿人,月工资收入同比增长9.8%,成为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但也要看到,新常态下最大的变化是农民务工数量增长的速度在减缓,工资增长的幅度在下调。从数量增长来看,2011—2014年,农民工外出数量分别增长了1055万、983万、633万和501万,增幅逐年下降;从工资增幅来看,1994—2003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年均名义增速达到18.8%,2004—2013年,工资性收入年均实际增速为17.8%,近几年增幅下降更为明显,2012 年和2013 年工资性收入名义增长分别为16.3% 和16.8%,2014年仅增长9.8%。今后,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进一步放缓,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农民工就业和工资水平增长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三是转移性收入增长面临挑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加大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力度,国家不断出台各种农业补贴优惠政策,带动农民补贴收入迅速提高,同时加快发展农村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事业,带动了农民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等转移性收入快速增长。2004—2013年,农村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从96.8元增加到784.3元,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从3.7%上升到8.8%,对带动人均纯收入增速上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随着国家财力增长,农民转移性收入仍有很大潜力可挖。但也要看到,在经济新常态下,国民经济增速特别是财政收入增速有所放缓,2004—2013年,全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2014年全年增长仅8.6%,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增长为7.1%,在这种背景下,继续以直接补贴等形式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面临较大的压力,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民收入的直接支持是面临的重大政策问题。
四是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较大。近年来,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水平提高、农民土地流转和房屋出租增多、参加入股投资分红人数增加等因素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断增长,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特别是局部地区农民收入的重要增长源。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土地财产权利的完善和经营权流转,增加了农民来自土地的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得益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农村各类集体资产,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2013年,农民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只占3.3%,但在不同区域财产性收入的比重非常悬殊。中西部地区和传统农区,由于土地租金较低、集体资产较为薄弱,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收入的贡献仍然不高,甘肃、四川、重庆等省份农民收入构成中来自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只占1%~3%。而在上海、温州、深圳、广州等局部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来自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大约可占20%以上,财产性收入越来越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从长远来看,随着今后农村产权市场不断完善,农民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二、国民经济和全球农业一体化对农民收入有深刻影响
(一)农民收入增长可划分为三个大阶段
从历史跨度来看,影响农民收入的内因和外因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初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上半期(1978—1985年),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主要源于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加。1978—198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3.57元增加到397.6元,年均实际增长15.2%,第一产业纯收入对增收的贡献高达87%。从增长的动力看,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制度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与此同时,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统购价格,带动了农民收入增长。林毅夫曾经分析,在整个农业产出构成中,与制度变化产生的贡献因素占到47%左右,剩下的50%多是通过农产品价格的提升实现的。1978—198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56:1缩小到1.7:1,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小的时期。
第二个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全球金融危机(1986—2009年),这是我国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的时期。伴随着乡镇企业和东南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越来越发挥主导性作用。2013年,工资性收入历史性地成为农民收入第一大来源,占到45.2%,相应的家庭经营收入下降到42.6%。
第三个阶段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2009年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不断加深,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日益受到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影响和制约,农民收入构成中的四大来源都发挥作用,农民收入增长进入“多轮驱动”的时期。因此,需要全方位地释放农民收入增长的积极因素,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条件,在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做好文章。
(二)国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息息相关
大量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正相关性,经济增长速度快,农民收入增长就快;反之,农民收入也相应地减缓。1986—1990年,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年均增速7.9%,农民收入年均增速为2.7%;1997—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年均增速8.4%,农民收入年均增速仅3.9%。近年来,农民收入能够保持持续较快增长的好势头,城乡收入差距能够持续5年缩小,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是分不开的。
但也要看到,在新常态下国民经济发展正在经历深刻调整,经济增速回落到中高速区间,2014年我国GDP增速为7.4%,低于2013年7.7%的增速,更低于1979—2013年9.8%的平均增速;财政收入为14万亿元,比2013年增长8.6%,增速创下1992年以来的新低,连续3年低于1979—2013年14.5%的平均增速。因此,在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上,必须有历史的耐心,密切关注国民经济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下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继续维持农民收入增长的好势头,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均衡。
(三)全球农业一体化对农民收入有深刻影响
入世以来,我国农业整体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这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也要看到,全球化给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来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农业在入世过程中做出了重大承诺,取消了数量配额、许可证等所有非关税措施;关税和关税配额制度成为调控农产品贸易的唯一手段;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仅15.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关税形式单一,实施税率与约束税率同一;粮棉糖配额外关税最高也只有65%。除一些岛国和个别农业规模大、竞争力很强的国家外,其他国家农产品关税水平都比我国高。总体上看,我国已经是世界上农产品贸易开放度最高的国家之一,面临的竞争压力正在不断加大。
农产品价格方面,由于关税门槛低、贸易调控手段缺乏,加上国际农产品价格目前处于低位,部分农产品价差(国内农产品市场价与国外产品配额内进口到岸税后价的差)逐步扩大。大米、小麦、玉米三大谷物2014年11月价差分别高达每公斤1.08元、0.58元、0.52元,均比2013年有所扩大。综合考虑国际国内供求形势等因素,预计6~8年后可能突破配额外进口到岸税后价。大豆、糖料、猪肉、牛肉、羊肉等进口敏感产品,价差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大量进口国外低价农产品,使国内价格既不能随需求的拉动而相应提高,也不能随着生产成本的上升而相应上升,进口价格形成了国内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天花板”。一些产业的比较效益因此不断下降,农民通过价格获得的收入受到影响。
农业补贴方面,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黄箱”补贴上限不超过农业产值的8.5%,现在对棉花等产品的特定补贴已经逼近黄线。因此,通过补贴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也遇到了一个政策的天花板。此外,我国还面临资源环境和生产成本这两个“地板”的约束,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资源环境承受很大压力,依靠投入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随着农业生产要素特别是土地流转费用、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我国农业已全面进入高成本时代。据农业部市场司数据,2006—2013年我国稻谷、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生产成本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1.0%、11.6%、11.6%、13.1%、12.0%。同时,资源环境约束也日益趋紧。人均耕地和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和1/4,不仅先天不足,还面临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挤占和污染的威胁。在“天花板”和“地板”的双重挤压下,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受到挤压,这是面临的现实挑战。因此,在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对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合理利用,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实现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四)把握农民收入增长的动力源
农民收入增长已经进入“多轮驱动”的阶段,在农民收入的四大构成中,家庭经营收入对主产区农民增收影响显著;工资性收入是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劳动力外出省份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财产性收入寄希望于深化改革,盘活农村土地和集体经营性资产;转移性收入需要强化政府对农民收入的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与此同时,有两个长期趋势值得重视:一是从农民增收趋势看,兼业行为还将长期存在。我国的农民兼业化问题与日本、韩国类似,超小的农业经营规模使农业兼业化经营成为普遍现象。据全国农村观察点调查,1993—2013年,纯农户比重由49.90%下降到39.65%,非农户和兼业户比重已达60.05%。兼业农户产生兼业收入,随着农业份额在整个经济增长中逐渐下降,农业部分地被农户兼业经营不可避免,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农户收入来源渠道、提高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对农业资源在各种类型农户之间如何优化配置、提高农业部门效率提出了长期的挑战。二是从农民收入的动力源看,城镇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可忽视。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具体要解决三个“一亿人”问题,即促进一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一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一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三个“一亿人”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首先,继续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外出务工的数量,可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总量; 其次,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农民工就业和工资水平提升; 第三,通过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改革,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及其随迁家属的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问题,有利于降低农民在城市生活的成本,间接提高农民收入。总的来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必须内外结合、多轮驱动,充分释放各方面积极因素,努力拓展新的动力源和增长源。
(五)把握不同区域农民增收的着力点
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生产方式不一样,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包括东北地区的现代化大农业、东部沿海的都市农业、西北旱作农业、西南地区的特色农业等。与此相应,不同地区农民增收的重点也各不相同。比如,在东北地区,家庭经营收入特别是粮食生产收入对农民增收有重要影响;新疆南疆地区的农民收入的60%是围绕着棉花来进行的;在河南、安徽、重庆等劳动力转移较多的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对增收的贡献率较高;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农民来自土地租金和集体经济收益的收入相对较高,一些地区农民收入的20%~30%来源于财产性收入。因此,必须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明确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和着力点,沿海发达地区要更加注重挖掘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增长潜力; 传统农区和中西部地区应更加注重拓展农业内部增收空间,提高农业产业效益,同时吸引沿海地区产业转移,鼓励农民创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三、抓住机遇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的新突破
(一)抓住农民增收的新机遇
新常态有新机遇,对农民收入而言,机遇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外部机遇,即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带来的政策机遇和开放机遇;二是内部机遇,即农业农村发展带来的产业机遇。
一是政策机遇。首先,中央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2014年在福建考察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丢了农村这一头,并就如何抓好“农村这一头”提出了“五新”要求:要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这些要求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思想库,为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强大保障。其次,各地政府把强农惠农富农作为自觉行动。各地把扶持“三农”作为自觉行动,特别是新常态下,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政绩考核方式逐步转变,为各地政府重农抓粮促增收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三,多个地方制定了农民收入增长目标。党的十八大以后多个省份出台了农民增收的具体目标。江苏提出到2020 年实现农民收入翻番的实施方案,提出了苏南地区五年时间翻一番、苏中地区六年时间翻一番、苏北地区七年时间翻一番、全省七年实现农民收入翻番的目标。湖南、海南、湖北、四川等地都制定了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对政府的硬性要求,为农民收入增长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开放机遇。在全球一体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作为走向农业现代化的大国,我国必须在开放环境下加快塑造农业的国际竞争力。2014年,我国蔬菜、水果、水产品出口分别达到125亿美元、61.8亿美元和217亿美元,在农产品贸易中保持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尽管当前我国农业竞争力总体水平仍然不高,但从长期趋势来看,随着需求结构升级、农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经营规模逐步扩大,我国农业竞争力正处于发展提升的长期过程中,这也将为农民收入增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是产业机遇。现代农业不仅为数以亿计的农户提供了从业的保障,也为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提供了发展契机,自身也从集聚资源要素的角度在非农传统产业转型提质中迎来了新机遇。从横向角度看,现代农业的内涵已经大大拓展,农业既包括农林牧渔等产业,也涵盖生态环境保护、观光旅游休闲、文化传承等多重功能,农业边界的拓展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从纵向角度看,农业产业链条“接二连三”趋势日益显现,可以用“四个链条”来理解和把握。第一是全产业链,即从种到收、从田间到餐桌,全程“接二连三”,延长产业链条;第二是全价值链,即人无我有、人有我多、人多我优,提升价值链,增加附加收入;第三是供给链条,即从农业的季节性生产向产后的储藏、加工、营销延伸,缩短供给链条,从而使农民和消费者受益;第四是生态链条,即改善生态链,使农业从生产到营销的全过程实现可持续、循环发展,维持生命力。其中,联想佳沃集团提出的“三全”发展战略即全程可追溯、全产业链运营、全球化布局很有代表性。今后,现代农业的发展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工商资本等新型主体投入农业,这既是产业链整合创新、实现产业发展的过程,也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为农民增收开拓了新的空间。
(二)实现农民增收新突破
新时期推动农民收入增长,必须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前提下,着力强化制度创新和政策创设,建立起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制度环境和内生机制。总的来看,实现农民增收新突破可从十个方面着手:在制度创新层面,主要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人力资本创新和农村产权制度等四个方面改革;在政策创设层面,主要涉及农业投入、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农村金融、农业保险以及城镇化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一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制度创新和政策创设中的核心问题。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提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引导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背景下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也将为农民增收带来新机遇。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为农民带来规模效益,但也不能过大,否则既会出现规模报酬递减,也可能引发土地过度集中,不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在这一前提下,文件提出了适度的两个具体表现:一是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第二、三产业务工收入,二是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一个重要前提是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可以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让农民放心大胆流转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增加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
二是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各种各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这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增加务农的主业收入。要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目前全国有2.3亿户承包农户,其中60%~80%是自给型、生存型。这部分农户即使只能解决自身温饱问题,也是对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贡献。广大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将长期共存,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要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小规模农户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经营效益。发展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商品性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截至目前,平均规模在200亩的家庭农场达87万家,平均规模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达317万户,各类农民合作社达到128万家,产业化经营组织33万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万家。此外,还包括各类公益性和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15万家。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都有独到的功能和比较优势,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需要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发展,让农民自主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完善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关系。家庭经营类组织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原子”,既可以发起组织或参加合作社,也可以将一部分生产性服务外包给合作社或涉农企业。龙头企业可以直接创办或者加入合作组织,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经营组织”、“龙头企业+基地+家庭经营组织”、“龙头企业+家庭经营组织”等形式,实现农业的纵向一体化。合作经营类组织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还可以参与创办涉农企业,进一步向农业产业链条纵深延伸。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交织、良性互动,构建起紧密、平衡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共同组成立体式复合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不断完善,增加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收入。
三是人力资本创新。职业化农民的培养,核心是要培养一批有文化、懂科技、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让职业化的农民获得人力资本溢出的收入效应。加强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要以生产经营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重点,对农业基础经营者、获证农民、农业后继者和农业服务人员实行分层培养。实行职业农民准入制度。采取相应措施,使农业成为进入有要求、经营有收益、收入有保障、职业有尊严的行业。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职业农民,实施差异化的认定标准,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制度和农业行业准入制度。建立高素质人才回流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务农的激励政策,鼓励吸引毕业生兴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争取将骨干务农农民的农科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吸引农村有志青年学习农业、投身农业。从政府补贴、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并在户籍、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意义重大。改革的目标是边界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转流畅,改革的范围是资产、资源、资金,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总的来看,有四个方面的途径可循:(1)通过股份合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土地入股、农户入社组建股份合作社的形式,解决土地细碎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发展规模经营。这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2)通过农民经营权入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拥有的林场、土地、水塘等资源性资产,与闲置房屋、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引导和吸引农民投入土地经营权,社区外经济主体投入资金、技术等多种资源,共同发展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在盘活集体资源资产的过程中促进农民增收。(3)通过国家对集体的投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属于集体资产的范畴,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服务。(4)通过重构集体经济积累新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探索拓宽集体积累的新途径,合理确定资产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运用现代经营管理方式,规范集体“三资”管理,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更加充分的财产性收入。
五是投入政策。长期来看,政府基础设施投资支出的增加会对居民收入增长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投入规模大,加大农业投入既是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举措,也是化解建材、装备等行业过剩生产能力的最大潜力所在。一方面,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增收。重点是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设施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技术、信息等先进生产要素进入农业提供基础平台,不断提高农业的产出效率。另一方面,要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增收。土地细碎化、地力水平低、水利设施老化失修等问题是制约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重要瓶颈,也是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应通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减少旱涝灾害等风险损失,降低农业投入品的流通成本和农产品的物流成本,通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民增收。
六是价格政策。农产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农民收入增长。在各类政策工具中,价格政策对激励生产、保障农民收入的效果最直接也最有效。当前,价格政策的核心是理顺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为保供给促增收提供有效支撑。应坚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改革方向不动摇,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总结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2014年中央已安排新疆棉花和东北、内蒙古大豆作为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操作成本很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效果评估总结,研究改进操作方式方法。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农民参加保险、财政适当补贴保费,当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由保险公司赔付,是防范价格风险、保障农业收益的新路子。
七是补贴政策。要下决心研究出台针对农民收入的专项政策。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有效做法,探索完善农产品价格支持、直接补贴等保障农民收入的政策工具。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补偿力度,通过专项支持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耕地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补偿农民因生态保护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提高生态脆弱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针对贫困地区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增收问题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任务,必须在完善普适性政策措施的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的专项扶持措施,解决特殊群体的增收困难问题。
八是金融政策。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能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高效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从而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当前,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瓶颈,对传统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都是如此。金融的供给和需求脱节失衡,既有供给方的原因,也有需求方的原因。从作为供给方的金融机构看,主要是“三个不足”:对新形势下农业具有增值成长和盈利空间的产业特征认识不足,针对农业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的技术不足,解决农业金融交易成本高问题的货币、税收、补贴和监管等配套政策不足。从作为需求方的农业经营主体看,主要是“两个缺乏”:缺乏有效抵押物,缺乏高等级信用。为此,金融保险政策创新的重点是要推进农村金融的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推进机构创新,关键是要坚持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创设更多面向农民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组织、社会性金融组织,形成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产品创新,核心是搭建交易平台,创新抵押产品。立足各地实际,培育中介服务组织、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大型农机具、林权、农产品等抵押模式。推进服务创新,重点在于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开展信用评级,发展信用贷款。对信用评级高的农户给予贷款优先、额度优厚、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技术,为农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九是保险政策。保险政策着力于解决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疫病风险、市场风险等问题,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越来越成为构筑农户“收入安全网”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由中央财政提供补贴的保险品种已经达到15个,地方性品种已经达到200多个,但从总体上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农民收入提供的保障还很有限。首要是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为广大的小规模农户提供基本的收入保障。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适应规模化、产业化所带来的高投入、高风险需求,提供多种档次的保费保额选择,探索开展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收入的“保险包”、“安全伞”。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开展特色产品、农业设施等方面的保险。
十是城镇化政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农民分工分业呈现加快发展的趋势。一方面,2亿多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主要分布在全国的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等领域。另一方面,农村务农农民的分工分业也呈加快发展趋势。既有种养、加工、农机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也有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农业企业家、农村经纪人,还有农机手、植保员、防疫员等技能服务型人才。因此,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对各类群体的主业收入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对已经转移到非农就业领域的农民,重点是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问题,不断扩大非农就业规模,完善农民工工资增长与保障机制,把农民工的住房、教育、卫生、养老等方面需求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有效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对于农业领域的各类从业人员,要在推动生产环节专业化的同时,促进农业“接二连三”与第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引导和支持农业生产向加工、仓储、物流、营销等环节延伸,不断创造相关就业岗位,在产业提质增效的过程中促进农民增收。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北京,100125)
责任编辑:李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