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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经济

宁夏中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时间: 2017-02-17信息来源:李森善 常生忠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4115/j.cnki.zgcz.2016.02.026

  近年来,宁夏中卫市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重点着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带动了主导产业发展。市财政局每年安排2500万元农业贷款贴息和1000万元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撬动农业贷款,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蔬果、枸杞、硒砂瓜、粮食、制种、草畜、葡萄酿酒7大主导产业。二是促进了产业品牌发展。目前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5个,农产品质量认证25个,涌现出了一批知名专业合作社品牌。三是改变了市场产销格局。提高了农民组织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效解决了多年难以解决的农产品“销售难”和“谷物伤农”等问题。四是拓宽了农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土地资产、特色产业、品牌效益、市场份额和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改善了生产环境,增强了新型农业产业后劲。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成片土地流转较难。当前农民存在“两怕”(怕失地、怕失业)、承包地存在“两化”(分散化、细碎化),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较难,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发展受到一定制约。二是规模档次有待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规范运作的合作社以及高水准种养大户较少,多数合作社未发挥作用,家庭农场大多不是很规范,深加工能力不强,处于出售原料或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拓展。三是农技服务体系滞后。农技推广“断层”、网络分布“断面”、专业指导“断线”的问题较突出,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等农业支持与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快速发展。四是投入保障有待改进。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但涉农贷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五是示范带动作用不强。部分专业合作社只生产单一的农产品,抗风险能力较弱,带动作用明显不足。六是扶持监督力度不强。部分合作社争取到一定财政资金,因为缺少监管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难以发挥推动合作社快速发展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推进立法建设,营造土地流转法制环境。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流转合同签证、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以及日常监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要尽快拟订出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规范格式,明确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形式、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年限和双方责权利关系等,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试点示范,激活新型农业经营活力。结合中卫市农业产业发展特色,选择带动农户多、发挥作用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化试点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试点经费用于内部建设、内部管理、宣传发动等工作,经费额可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开展情况、覆盖面和农民满意度等挂钩,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开展纵横向交流学习。

  (三)锁定融资方向,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市财政局与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同建立了“宁夏中卫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农业产业做大做强。宁夏农投公司和中卫市组建担保公司,办理涉农企业和其他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事宜,市财政安排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农投公司配套1000万元,按照5倍担保贷款比例,引导撬动银行贷款1.75亿元,进一步提高中卫市金融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新型农业规模档次。以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为重点,坚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普通农户”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提升新型农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同时,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培训体系,以农林牧技术中心、农广校、乡镇示范基地等为前沿阵地,大力推进“阳光工程”等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创业培训步伐,帮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掌握实用技术、提升职业技能、拓展管理理念,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生产初级产品向新型农业产业深加工迈进,提高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档次。

  (五)强化培育扶持,改善经营主体发展环境。积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申报、争取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等相关项目扶持,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争取批复资金。始终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农村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任务纳入部门、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落实责任单位,分解任务指标,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加强督查考核,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组织保障。认真清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收费项目,定期开展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涉农部门切实发挥协调、指导职能,开展组织引导、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服务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突出优势产业,拓宽合作发展渠道。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要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业品质和布局出发,围绕农业、牧业、渔业等有特色、有规模的主导产业,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与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联合经营,利用龙头企业具有的资金技术优势帮助克服发展难题,最终实现规模发展。在操作模式上可以实行“合作社+公司+农户”的社企联合运作模式,走双赢发展道路,巩固积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势,进而转化为发展潜力,进一步拓宽合作发展渠道。

  (七)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营主体资金监管。一是完善综合服务机制。通过国家、区、市财政资金扶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信息交流服务平台,政府通过争取项目资金、农业发展担保基金、农业贷款贴息等形式,撬动银行发放农业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综合服务信息。二是强化规范建设机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记录、管理、运行不规范的现状,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培训班,提升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程度。三是建立市场拓展机制。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参与各类农博会展示展销、“农超对接”营销活动,鼓励生产经营主体“走出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标准化生产、创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体系、实行品牌战略等作为发展宗旨,指导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地认定、商标注册,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品牌。同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根据国家、区、市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要求进行重点检查,对扶持资金去向进行重点资金监管。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