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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创新应遵循三大策略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佚名 作者:admin 责编: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形成全球浪潮以来,影响深远,对世界金融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十几年来,金融创新问题在我国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事实上,我国的金融改革正是一个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但金融创新又有风险。美国次贷危机正是金融创新过度和监管不当的产物。确立正确的金融创新策略,对保证我国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我国金融行业的现实状况,金融创新应该掌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

    一、以吸纳性创新为主。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代表了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发展的较高成就和主流走向,它们的现实发生机制和作用影响对我国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尤其在我国金融与国际接轨并逐步走向世界的进程中,应该吸纳西方金融创新的优秀成果。同时,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客观上不具备进行大规模原发性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原发性创新的能力不足。但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吸纳国外创新成果的空间很大,通过多方面吸纳和应用各国的优秀创新成果,可以在短期内以较低的创新成本增加供给,满足国内需求,提高我国金融发展的速度。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有选择地吸纳国外现有的创新成果,是更为经济可行的办法。

    二、注重规范和国际通用性。金融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准则,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业的开放和国际化程度。这些都要求我国金融创新要符合国际通用性,合乎国际惯例。但另一方面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不同,金融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创新的背景与技术条件也有差别,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创新不能脱离现实国情要求而完全模仿发达国家。这与国际通用性之间有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冲突。在对二者矛盾的处理上,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国情的特殊性,但从长期看,应以国际通用性为基准,尤其是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必须符合国际规范。

    三、注重金融创新的安全性。金融发展需要创新推动,但创新要能真正成为金融发展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活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当代金融创新的正、负作用都不断提升,而正、负作用的发生主要取决于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由于宏观效应和微观效应、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一致性,从事创新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总是从个体利益出发,追逐微观效应和创新收益,他们在利益驱动和激烈竞争中可能会出现违反秩序、逃避约束或冒险性行为,他们所处的层面可能会影响其视野和行动的理性化程度。因此,在坚持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方面,仅仅依靠微观主体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从宏观上予以明确指导和有效监管。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阶段市场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还没有形成规范良好的金融秩序、可靠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场发育不成熟,稳定性和均衡能力较为薄弱,对不良行为的排斥力和约束力不强;金融机构内在约束机制还不高。在这种背景下,若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和严密的防范措施,可能会加重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推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引导,使之保持正确的方向,同时强化监管,将创新活动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之内,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风险,使创新推动的金融发展兼得效率与安全。

                                            责任编辑: 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