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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雾霾防治的金融政策研究时间: 2016-10-18信息来源:杨奔 林艳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近年来,我国多地雾霾天气频现,已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公众的身心健康。当前,受政府宏观金融调控能力有限、金融市场环境尚不完善、社会各界对绿色金融认识不足、雾霾防治投资大且技术要求高等影响,我国雾霾防治金融政策存在强制性差、政策实施监管不足、雾霾防治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雾霾防治风险投资体系发展滞后且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应完善与雾霾防治相关的金融政策体系,加大雾霾防治金融政策实施的监管力度,集中解决雾霾防治风险投资发展两大瓶颈,更好发挥绿色信贷的引导作用,建构PPP雾霾防治产业基金,同时融合公益性评价,支持第三方评价机制。
     关键词: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绿色信贷;风险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12-0091-04
     DOI:10.16528/j.cnki.22-1054/f.201512091
     作者简介:杨奔,武汉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梧州学院校长、教授;林艳,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讲师。
     注: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雾霾防治政策的供给演进、绩效测评与优化策略研究”(编号:14XGL004)和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国外雾霾防治政策主要做法的我国雾霾防治政策优化策略研究”(编号:14XJC630002)的成果。
 
     近年来,我国雾霾天气频现,其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已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对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防治雾霾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重点之一。雾霾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形成环境治理的政策体系。金融政策作为调节市场资金配置的重要政策工具,在雾霾防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索我国雾霾防治金融政策体系的构建问题。
 
     一、我国雾霾防治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雾霾防治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
 
     首先,商业银行对企业大气污染行为重贷款审核、轻贷后跟踪现象普遍。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阶段,一般都会对企业大气污染情况的证明和报告进行审核,并基于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但贷款发放后,其更关注的是贷款的回收情况,而对企业新项目的大气污染动态往往采取轻视态度,缺乏对相关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甚至对于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不甚清楚。[1]其次,雾霾防治金融产品创新激励不足。虽然我国金融业发展至今,也逐步推出了一些雾霾防治金融产品,但由于政策激励不足,导致整体上金融产品创新能力较弱,与发达国家相比,产品结构单一问题明显。目前,我国雾霾防治金融产品主要是政策大力支持的绿色信贷,其他如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发展缓慢,导致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作用载体十分匮乏。[2]最后,雾霾防治金融服务主体单一,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雾霾防治金融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参与非常有限,抑制了相关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发展,限制了可利用政策工具的数量和种类,不利于雾霾防治金融政策作用的发挥。[3]
 
     (二)雾霾防治金融政策实施的监管不足
 
  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与相关监管成效密不可分。目前,我国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间接融资监管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获取企业大气污染相关信息的成本高、阻力大,导致其对企业借贷申请、投资时提供的信息真伪情况鉴别能力有限,给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留下空间,致使企业大气污染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弱化了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实际效能。二是直接融资监管缺位。在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企业大气污染相关报告的审核流于形式,同时缺乏对上市企业年度报告和项目投资运行中相关信息的跟踪披露,导致一些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仍能顺利获得直接融资。三是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不足。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且存在执法不严、制度缺失等问题,导致内部相关监管的约束力弱、效率低下,严重影响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顺利实施。[4]
 
     (三)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首先,雾霾防治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不畅。如,雾霾防治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发布企业大气污染相关信息,导致金融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困难,无法对企业的环保资质进行及时甄别,且影响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的有效落实。其次,相关政策评价机制不完善。不仅对于雾霾防治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雾霾防治部门本身的评价体系也不完善,导致相关政策执行的随意性较大。最后,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大气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对象范围小、赔偿额度低且规定模糊,加之责任保险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做支持,导致污染责任方主动参与雾霾治理和积极承担污染责任的动力缺乏,以及利益受损方获得赔偿的难度大、额度低,甚至一些赔偿问题根本无法以此为依据加以解决。[5]
 
     (四)雾霾防治风险投资体系发展滞后
 
     风险投资对于绿色金融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雾霾防治风险投资体系整体规范化程度不高,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雾霾防治风险投资渠道单一、规模有限。目前,我国雾霾防治风险投资主要依靠政府及银行、大型企业等国有企业,投资渠道单一,没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导致资金规模有限,影响雾霾防治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二是缺乏相关专业人才。雾霾防治风险投资的技术性较强,不仅涉及管理、投资、风险等传统的风险投资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大气污染相关领域的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我国相关专业人才匮乏,这已严重抑制雾霾防治风险投资体系作用的发挥。三是投资评价机构责任缺失。雾霾防治风险投资隐藏很大风险,因而其对投资评价机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但目前我国相关机构责任严重缺失,不仅未能对企业的大气污染行为进行有效评价,甚至存在与企业联合制作虚假信息等情况,严重影响雾霾防治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我国雾霾防治金融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有限
 
     金融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并在雾霾防范和治理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离不开政府的宏观金融调控做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加强,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级政府通过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有效抵御了外部冲击,稳定了国内的金融市场。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以及国内金融市场尚不成熟,使我国宏观金融政策调控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不仅宏观调控仍离不开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且法律手段的利用能力仍较弱。在宏观金融调控方面,实现以经济手段为主,同时有效结合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仍任重而道远。
 
     (二)金融市场环境尚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化的金融体制还处于不断摸索和建设之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较晚,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因而整体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有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环境保障,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以及金融市场本身市场化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必然导致金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难以顺畅。因此,在雾霾防治金融政策方面,其通过市场机制来规范和引导企业相关行为的能力必然有限,政策的具体执行和评价也会遭遇诸多困难,从而影响政策执行的最终效果。
 
     (三)社会各界对绿色金融的认识不足
 
     绿色金融是一个全新的发展领域,雾霾防治相关金融政策及服务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绿色金融的发展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但就目前而言,人们对绿色金融仍缺乏足够认识,不了解绿色金融的涵义及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意义,因而参与其中的主动性较差。这其中部分原因在于绿色金融涉及的金融领域复杂,而政府的宣传能力有限、工作也不到位。尽管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人们对环境保护和雾霾治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人们对于现有绿色信贷业务等绿色金融产品的了解仍十分有限,对于金融业在雾霾治理和绿色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银行信贷政策有所放松,导致人们对于绿色金融的关注度进一步下降。
 
     (四)雾霾防治往往投资大、技术要求高
 
  雾霾的有效防治往往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根据推算,2012年我国绿色投资资金超过一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3%,且绿色投资额呈逐年快速增加态势。在雾霾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2013年9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紧急采取相应措施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雾霾天气。虽然相关措施成效显著,但也进一步扩大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缺口。而在当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没有社会资金积极参与,雾霾防治很难走得更远。同时,雾霾防治的技术研究较高,超出了很多企业的现有技术能力和水平,而相关技术投入的风险较大,导致除非政策法规要求极为严格,否则企业不会主动参与雾霾防治。而以财政资金作为企业的激励手段,又会使财政在雾霾防治方面的投入更加捉襟见肘。[6]
 
     三、我国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改进对策
 
     (一)完善与雾霾防治相关的金融政策体系
 
     首先,完善与雾霾防治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雾霾防治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责任,规范市场行为,使雾霾治理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扫除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执行障碍。其次,建立雾霾防治信息发布平台,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共享。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应通力合作,构建雾霾防治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交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并建立雾霾防治信息数据库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档案。雾霾防治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尤其需要建立信息实时沟通机制,以提高信息的有用性。最后,建立科学的雾霾防治金融政策评价体系。完整的评价体系需要覆盖政策执行的全过程,而不能只关注政策最后的执行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的评价方案。不断提高评价人员的相关素质能力,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相关部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此外,需要建立和完善评价机构本身的评价体系,以保障雾霾防治金融政策评价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加大雾霾防治金融政策实施监管力度
 
     首先,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行为及相关项目风险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情况,并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约束企业的大气污染行为。其次,将环保标准作为企业上市的审核标准之一,严禁污染企业上市融资。对于确有大气污染行为且较为严重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需对相关情况进行及时核实和公布,限制其进一步的融资行为,并向市场给出投资建议。再次,对贷款企业及相关项目的大气污染风险进行严格审核,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不予信贷支持,以此约束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最后,严格相关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设计科学有效的监管流程和方法,明确职责和任务,以此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
 
     (三)集中解决雾霾防治风险投资发展瓶颈
 
     除拓宽雾霾防治风险投资渠道、完善雾霾防治风险投资市场环境、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以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雾霾防治风险投资项目外,应重点解决雾霾防治风险投资发展的两个关键瓶颈。首先,加快培养、积极引进雾霾防治风险投资相关的高级专业人才。针对雾霾防治风险投资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的特征,加快培养和积极引进全面的高素质投资人才,以保证相关管理和技术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突破雾霾防治风险投资发展的人才瓶颈。其次,严格规范雾霾防治风险投资评价机构。由于雾霾防治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客观要求必须严格规范雾霾防治风险投资评价机构的行为,以保证其切实履行职责,从而突破雾霾防治风险投资的风险评价瓶颈。最后,通过引导建立绿色投资理念,使企业和公众充分认识到雾霾风险投资项目的潜在经济效益和巨大社会效益,以此提高各参与方的认识程度及对风险评价机构的关注度,为雾霾防治风险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7]
 
     (四)更好发挥绿色信贷的引导作用
 
  建立合理的信贷机制,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信贷体系流程,提高雾霾防治信贷政策和绿色信贷的有效性。银行内部应成立专业化的信贷团队,在企业申请绿色信贷时,必须对企业及相应贷款项目进行充分、准确的调查研究和系统评价,保证绿色信贷的正确流向;对贷款后的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确保发放的贷款使用于相关贷款项目;充分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及相关管理情况,并将其作为企业绿色信贷资质审批标准之一,以防止企业环境管理流于形式,提高企业对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银行信贷人员工作效率的提升。鼓励银行开发多种形式的雾霾防治金融衍生品及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丰富绿色金融产品结构,以此更好发挥金融在雾霾防治方面的引导作用。对雾霾防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降低贷款利率等信贷支持,引导企业切实做到节能减排和雾霾防治工作。[8]
 
     (五)建构PPP雾霾防治产业基金
 
  由于我国雾霾防治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阻碍,因而导致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均存在较多困难。对此,可建构PPP(公私合作)雾霾防治产业基金,以此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以政府信用为保障构建的PPP雾霾防治产业基金,可汇集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资金,形成规模巨大的资金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雾霾防治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9]PPP雾霾防治产业基金可通过多种形式,向雾霾防治各相关领域提供融资支持,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提升企业参与雾霾防治的主动性,以及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影响范围和力度。
 
     (六)融合公益性评价,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现阶段,由于雾霾防治金融政策评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因此,为了更好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确保雾霾防治金融政策评价的准确性、合理性,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雾霾防治金融政策评价可采用的第三方评价模式主要有四种:高校转接评价模式、专业评价模式、社会代表评价模式和民众参与评价模式。[10]第三方评价主要是在官方评价机构做出评价结果后进行再评价,这既是对政策执行情况的再评价,也是对官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的再评价。第三方评价机制的引入有利于提升评价结果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众参与度,而来自不同机构和角度的评价也使评价更加全面,对于雾霾防治金融政策的制定及其评价体系的完善都具有积极的反馈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冬婷. 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J]. 市场论坛,2011(1):58-60.
     [2]王姣,史安玲. 基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的讨论 [J]. 中国商论,2015(Z1):69-70.
     [3][6]董捷.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J]. 工业技术经济,2013(3):156-160.
     [4]张兆曦,赵新娥. 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J]. 武汉金融,2013(5):53-54.
     [5]张丽,周茜,李志学.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4-39.
     [7]俞海. 绿色投资:以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的关键 [J]. 环境经济,2009(Z1):74-75.
     [8]王珉. 我国银行业视角下的绿色信贷——对环保金融化的思考 [J]. 中国商界,2010(2):23-24.
     [9]蓝虹,任子平. 建构以PPP环保产业基金为基础的绿色金融创新体系 [J]. 环境保护,2015(8):27-32.
     [10]潘旦,向德彩.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研究 [J].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6-22.
 
    (责任编辑: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