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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展望时间: 2016-10-19信息来源:王扬雷 王曼莹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由碳排放引发的气候变化问题迫使世界各国纷纷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我国也先后成立了7家碳金融交易场所。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碳金融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建立全国性的碳金融交易市场,科学探索碳金融定价机制,推动碳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创新。
     关键词:碳金融;交易市场;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9-0088-03
     DOI:10.16528/j.cnki.22-1054/f.201509088
     作者简介:王扬雷,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曼莹,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
 
     目前,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作为《京都议定书》三项最重要的运行规则,为碳排放权的交易提供了可能,并极大地促进了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一、世界主要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2003年1月启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2005年1月启动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此外,2008年1月分别启动联合履行机制(JI)、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2009年启动气候储备行动。2012年启动的由美国西部五个州内的企业组成的西部气候倡议计划也是这一市场的重要力量。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在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中,最重要的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05~2010年间,超过全球碳交易总量80%的碳金融产品都是通过该市场进行交易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在这一阶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帮助欧盟各成员国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标准,并将减排重点放在电力和能源密集型的工业部门,几乎所有的排放配额都是免费提供给企业的,同时对未达标的违规企业处以每吨40欧元的处罚。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这一阶段,将第一阶段免费发放的排放配额比例降低至90%,同时对未达标违规排放企业的处罚标准提高到每吨100欧元。允许企业通过CDM和JI对减排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进行交易,获取收益降低减排成本,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第三阶段是2013~2020年。在这一阶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将覆盖范围从工业部门扩展至其他行业,并在欧盟范围内使用单一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限额。为激活欧洲碳市场,在第三阶段将更多地采用拍卖方式作为排放配额分配的主要手段。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性质的交易机构,也是全球第一个实施自愿参与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量限制交易计划的交易机构。各会员企业自愿参与,通过内部减排、JI等方式来完成减排任务,借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温室效应问题。会员企业近400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该交易所开展的减排交易项目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和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
 
     (三)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是全球最早实施的强制性减排计划之一,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该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机制类似,但参加减排体系的企业仅限于电力零售商和规模较大的电力企业。企业可通过购买削减认证来抵消超额的排放。政府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来核实和发放削减认证,并且该削减认证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为保证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该体系设计了一套严格的履约机制。
 
     二、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以2012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12年以前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阶段。二是2012年以后,试点碳交易所,建立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阶段。
 
  (一)清洁开发机制(CDM)阶段
 
     自2004年我国出台《清洁发展机制管理暂行办法》后,通过参与CDM项目来发展我国低碳经济的路径逐渐明晰。从2006年开始,我国参与CDM项目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大幅增长。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做出了在国内成立碳交易所试点的决定,并在8月份设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碳交易的先期试点机构。自此,我国关于碳排放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转变,从“暂时不会涉足”转向“先行先试”。此后,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交易所。在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以环境权益交易所为交易平台。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碳市场交易主要局限于节能减排技术的交易和基于CDM项目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整体规模并不大,而且没有推出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委员会(EB)网站的数据,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国参与合作的CDM项目共有1753个,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6.81%。这些项目预计每年能够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3.6亿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8%。我国成功签发的CDM项目有663个,共获得约4.8亿吨核证减排量(CERs)的签发,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58.77%。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516个,占项目总数的77.82%;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占项目总数的9.04%;甲烷回收利用项目占项目总数的5.42%,与联合国CDM执行委员会(EB)签发项目的比例基本保持一致。
 
     (二)自愿减排市场(VER)阶段
 
     为更好地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战略目标。为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工作思路和实现路径,提出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此,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进入第二阶段。2012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涉及二氧化碳、甲烷等主要温室气体减排,将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等行业列为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对象。为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该方案提出应从控制碳排放总量、设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等多个方面推进。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全国碳金融交易市场运行以后,将在确保流通的碳单位同质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有7个碳交易试点的运行情况,实现全国市场与7个碳交易市场的兼容。目前,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都已明确提出各自的减排目标,规定了碳排放权的交易范围和标的,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截至2015年3月31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绩显著,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量约2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近13亿元。
 
     三、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价格发现机制
 
     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中现有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经常出现无交易的情况,尚未形成完善的价格发现功能。全国各地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单一试点地区价格波动剧烈,容易导致有正常交易需求的企业通过逆向选择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影响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二)缺少全国性的碳金融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不统一,无国家级交易中心,这种市场割据局面不利于碳交易的发展。自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成立环境交易所以来,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各地掀起了成立环境权益类交易机构的热潮,但从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看,各交易所的运行机制互不相同,而且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众多交易所的同时运行,分割了现有的市场,使每个交易所的交易规模都较小,增大了运行成本。而且由于交易系统和平台不统一,监管难度大,地方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为地方交易设置壁垒,难免产生地区性封锁和市场割据的局面,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
 
     (三)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较弱
 
  虽然我国目前设立了碳交易试点的交易市场,但受欧美各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影响较大。CDM是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产品,项目本身具有开发时间长、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在经济萧条时期,发达国家工业企业对未来发展的悲观预期,将会形成碳排放配额需求的减少甚至大量剩余,从而引起国际碳交易价格的波动,导致国内相关企业无法充分获得碳交易的全部收益甚至蒙受损失。这种价格波动能很快传导至国内,给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内的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四、促进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碳金融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
 
  2005年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指导。与国外健全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在执行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上,缺少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仍以自愿参与为主,缺乏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机制,企业自愿参与减排的意愿不强,这也是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应尽快建立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完善碳金融发展的法律基础。建立一部专门性法律,明确界定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规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规范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参与主客体、可交易标的物种类、碳排放配额分配原则、奖惩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立全国性的碳金融交易市场
 
  我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交易平台,适时引入竞价机制以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削弱地区差异性影响,同时做好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学习国外碳交易所内部管理经验,通过实行会员制交易机制、发展在线交易、形成标准化的合约、公开信息披露等举措完善我国碳交易流程。另外,在注重统一性的同时,我国碳交易所还应考虑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对接,做到合约标准化、指标和制度与国际市场统一,以使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博弈中占据先机。
 
     (三)科学探索碳金融定价机制,推动碳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创新
 
     碳金融定价机制的核心是选择科学合理的定价方法。碳金融衍生品不但能丰富碳金融交易产品的种类、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其价格发现功能更为碳金融交易市场探索合理的交易价格提供依据。但我国目前交易的碳金融产品除碳排放权外在碳金融衍生品领域仍是空白。因此,我国在设计碳金融产品时应在关注减排计划的基础上,学习国外碳金融市场成熟的经验,设计诸如碳期权、碳期货、碳远期等金融衍生品。如此,既可规避碳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交易风险,也可通过其价格发现功能探索碳金融的定价机制。同时,应积极争取以人民币作为碳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顺势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责任编辑:张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