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
环境金融与生态城市建设时间: 2017-02-22信息来源:凌欣 鲍文改 作者:hjr_admin 责编:
生态城市建设是我国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法律、经济和教育等多种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产业、建设生态人居等,促使国民经济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为适应生态城市建设中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传统金融也需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作出变革,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金融市场也应当通过全方位的绿色金融手段,建立起绿色金融的支持体系,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发挥其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为发挥环境金融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支持促进作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强化政府对环境金融的引导作用
政府相对于企业和公民个人在促进环境金融发展方面有着独特的地位角色。金融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环境责任意识,但是也有从环境金融产品中获得利益的一面。为履行生态城市建设的责任,政府需要进行绿色制度创新,做好应由政府承担的角色义务,同时为环境保护市场化改革提供保障。第一,通过立法的手段建章立制,以规范和促进环境金融的发展。环境金融的良性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对于国家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可以把生态城市作为环境金融地方性立法的试点区,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环境金融促进条例》,在融资、信贷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配套的办法、标准、规则。对于已有法律规定的事项,生态城市可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第二,构建金融机构环境保护投入引导机制和激励机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为环境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比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清洁生产和绿色贸易等投融资活动;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以提高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从事环境金融业务的积极性。第三,完善环境金融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生态城市环境金融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生态城市环境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标准等,形成并完善以事前预防、风险预警为主,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环境金融监管体系。
完善环境金融的信息管理制度
环境金融信息可以分为环境金融的基本信息和具体信息。基本信息主要是发展环境金融的政策和制度、金融机构的环境金融开展情况、非金融企业的相关信息等。具体信息是环境金融项目所具体指向的环境要素的信息,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交易主体资格、交易程序和对象等具体信息。这些信息是公众、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生态城市建设的其他参与者了解环境金融相关信息、监督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环境行为的重要途径。其一,加强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环境金融发展所涉及的部门较多,目前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仍不完善。比如,金融机构主要负责环境金融的投融资业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发布环境金融相关政策措施。实践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没有把环保认证和奖励等企业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当然也不会把这些信息纳入到企业信息数据库。由于企业环保信息缺失或不完整,增加了金融机构对项目环保合规性的认定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金融业务的创新。因此,金融机构、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应加强对环境金融基本信息和具体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其二,非金融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所以,对于非金融企业来说,其承担环境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披露自身生产经营环节中对环境影响的相关重要信息,这是金融机构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其三,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环保部门、非金融企业等。对于信息公开,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可以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使用,并有效地参与生态城市创建活动。
强调金融机构的生态城市建设责任
环境保护是全体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提高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意识对于促进环境金融支持生态城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金融机构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参与者之一。生态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社会主体各自承担其角色责任,因为这些主体都存在于该区域的自然环境中,应对该区域的环境共同体负有责任。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在其追求利润之外,也负有积极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其次,金融机构也是环境保护的义务主体之一。虽然金融机构并不像部分生产企业那样是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主要力量,但是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也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作为分享环境利益的主体之一,金融机构也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责任。所以,可以借鉴“负责任投资原则”和“赤道原则”,由生态城市中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共同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促进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规则,倡导金融机构树立环境责任意识,将自身的经济利益和长远的环境利益相融合,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推动生态城市建设。
建立生态城市环境基金和环境产业股权引导基金
在西方国家,建立环境基金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金融手段。环境金融在美国的早期构建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该法的资金中心就是危险物质超级基金,通常被称为“超级基金”或“信托基金”,最初批准的是一个16亿美元的超级基金,后来国会在1986年通过《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案》将其规模增加到85亿美元。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消费税;某些化学原料的消费税;某些化学衍生品的进口关税;某些企业利润的“环境税”;一般的联邦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超级基金,将金融机构、环保部门、企业都纳入到环境治理之中。在生态城市建设中,我国也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基金,比如用于生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专项建设信托基金、用于环境损害治理和修复的基金等。基金的来源可以由政府的预算拨款、企业的排污或其他环境行为所缴纳的税费以及其他一些民间资本的投融资等构成。基金的主要用途可以包括:当环境受到损害,但找不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没有能力负担时,由基金修复、治理、更新受损害的环境资源;支持环保项目技术的开发与引进;对清洁生产项目的资金支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等。
面对生态城市建设中存在的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可以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新兴产业、环保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节能投资等生态城市建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所谓引导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生态城市可以出台有关股权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运作方式,托管金融机构的资质和托管方式,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创投机构的培育等。
推广运用PPP模式
环境保护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却面临着资金的瓶颈。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治理是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于污染责任方很难确定,或者即便确定了责任方也有可能存在没有治理能力的现象,目前还存在很多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如果这些污染治理或环境修复全部由政府来承担,那么政府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如果单纯依靠社会资本,由于环境治理的公益性,以及环境治理和修复耗资巨大而且修复的周期较长、收益较低,社会资本投资于环境治理领域的动力不足。所以,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水利工程、水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和修复等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成为解决资金瓶颈的路径之一。
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一种模式。生态城市建设中,政府应考虑如何进一步细化PPP模式,如细化规范操作流程、健全回报机制,以拉动民间资本,将市场力量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的主体研究推出更加灵活创新的、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在生态城市成立地区性的生态发展银行,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完善绿色投资政策激励机制,通过财政、税收、贷款优惠等鼓励政策,促进环境治理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逐步向市场开放。
健全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市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在国家层面明确将环境治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治理目录范围。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有利于吸引各类竞争性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目前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领域范围较窄,且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环境服务企业也面临着项目融资的难题。对此,生态城市应根据本市的财政能力和环境服务的需求等状况因地制宜地细化政府环境服务的清单,逐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为鼓励环境服务业模式转型,可以对环境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鼓励银行参与环保事业,对环保企业在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保险机构开发相关的环境保险产品。
将环保信息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一是在金融考核中引入“赤道原则”,纳入监管评级。“赤道原则”建立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以保证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目前,国内金融机构自愿采用“赤道原则”的较少,随着绿色GDP的推广和各家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赤道原则”的接受程度越来越广泛,如在监管评级当中加入考核“赤道原则”的相关分值,将会更加强化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投放中的环境考虑。二是将企业环境信息特别是违法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征信系统的非财务重要信息,成为贷款审批的必备条件之一。该项工作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做好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收集和汇总,不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同时,监管部门将金融机构落实绿色信贷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和检查的范围,督促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条件。■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 张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