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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2年国土资源部百人调研31份调研报告的梳理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责编:

原标题:对2012年国土资源部百人调研31份调研报告的梳理

引 言

通过对2012年国土资源部百人调研31份调研报告的梳理,总结出当前矿政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七个主要问题,依次是:地质找矿突破问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灾害防治问题、矿业权市场建设问题、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制度问题、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问题和村矿矛盾问题。

地质找矿突破问题

地质找矿突破问题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地质勘查程度比较低。其原因有四:国家投入未落实;临时用地补偿金额较高,尤其是涉林补偿更为突出;探矿权进入门槛和年度最低投资额度偏低,普遍存在勘查投入不足问题;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薄弱。二是矿产勘查外部环境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地质勘查开发工作不了解,法治观念淡薄,勘查项目尤其是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受阻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地质找矿专项投入结构不合理。据青海省反映,2011年国家向青海省投入6亿元用于地勘工作,其中基础类项目比例偏大,矿产类项目的投入比重亟待提高。四是地质勘查程度与地方发展规划难以互相衔接。如贵州毕节试验区,煤炭、铁矿等资源储量占贵州省一半左右,但勘查程度低,资源底数不清,难以支撑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需要;甘南、陇南地处甘青川成矿金三角地带,由于投入不足,地质勘查程度低,矿产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五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过程中协调企业和地方利益难。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反映在勘查中存在地方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的问题,而地方政府认为矿业勘查开发地方获益低、利益不对等。

破解找矿突破问题的对策、建议有四:第一,进一步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一是进一步厘清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减少行政干预,强化经济调控手段,通过完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提高占有和使用资源的成本,杜绝“圈而不探”、“圈而不采”,建立严格的探矿权退出办法,杜绝跑马占地和炒作矿权现象的发生;三是制定具体的地质勘查补偿标准,矿产开发收益要更多地向基层政府和矿区群众倾斜,协调好国家、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群众的利益,同时在资源产地适当建设深加工项目,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四是组织评选“找矿突破奖”,推动地质找矿取得战略性突破。第二,加强找矿科技投入与技术创新。继续鼓励探采一体化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强强联合。在深入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重点成矿区带的重大地质科技问题攻关和勘查技术方法试验,以及海洋地质调查等方面,加大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第三,进一步加强地质找矿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装备水平,严格地质工作规范,加强野外救援应急系统建设等。第四,针对各地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的调控政策。支持湖北省开展“县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体推进”试点;将湘西北地区纳入全国页岩气勘查开发重点规划区;青藏专项应重点推进重要成矿区带的找矿工作;加大对陇东南贫困地区、藏区地勘投入的倾斜力度;加大对新疆的勘探投入力度。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矿山环境保护支撑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造价依据缺失;二是部分省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尚未正式建立,需国家统筹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生态补偿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采煤塌陷区治理问题。采煤塌陷区治理单靠地方难以解决,亟需国家政策予以支持。由于破坏程度高,相当一部分塌陷的基本农田和耕地根本无法复耕。第三,一些地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从江西来看,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账多,水土流失、土地污染严重,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矿山环境治理任务重、压力大;从新疆来看,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力量薄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下,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现象严重。

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有二:首先,积极探索矿产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国家财政二次分配,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地区进行经济补偿,调动当地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其次,加强对地方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工作的指导,探索生态保护经济补偿和激励机制,调动当地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地质灾害防治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问题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四川省174个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已查明3.4万余处地灾隐患,占全国总量的15%左右。甘南、陇南山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危害性大。第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繁重。各级财政困难,影响西部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长效投入保障机制及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的正常运行。云南旱情持续,抗旱保供水形势严峻。第三,地灾搬迁资金和用地指标缺口较大。以江西为例,该省共有地灾隐患2.67万处,12万人需搬迁。2011年完成搬迁4万人,江西省财政补助资金1.4亿元,但资金和安置用地指标压力大。

解决地质灾害防治问题的办法主要有二:首先,积极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建议在加快编制实施全国国土规划的同时,将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的“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统筹谋划,综合整治,示范推广,逐步扩展到广义的国土综合整治,进一步把这件好事做好。其次,加大地灾防治的项目、资金、技术、人才投入。对江西省地灾治理、移民搬迁、矿山环境治理在项目、资金和安置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加大对陇东南灾区地质灾害防治的支持力度,努力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加强对地灾防治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能力。

矿业权市场建设问题

矿业权市场建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矿业权市场化尚待完善。一些省份矿业权交易平台已正式运行并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需要加快网上交易步伐,进一步提高矿业权市场建设水平。二是法律法规滞后。由于矿业权市场法律法规落后于市场经济现实,也落后于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权责利方面不统一,致使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方面出现各种问题。三是矿业权审批制度繁琐,矿业权前置性审查多,审批权高度集中。四是矿业权炒作日趋严重。

解决矿业权市场建设问题的对策有二:一是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健全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并加强监管力度。二是进一步提升矿业权审批效率。真正放权放责、破除“以管代批”,加大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力度。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制度问题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制度问题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不配套。各地普遍反映,当前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明显滞后于管理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二,煤炭资源配置政策给国土资源管理带来挑战。国土资源部已经暂停新设煤炭探矿权,目前一批落地的项目,无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三,矿业权审批制度有待改革。基层反映,现行矿业权审批制度难以适应现实需要,表现为:一是砂石粘土等管得过细,二是煤炭探矿权审批“一刀切”阻碍了煤炭勘查工作,三是现行矿业权配号政策影响审批效率,且缺乏法律依据。

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制度的建议有四:一是尽快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法修订。把实践探索的成果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市场规律、符合公众利益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权责利一致原则,体现于修编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中。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在矿证审批、储量评审、安全监管和价款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理顺各项证照管理关系,适当下放管理权限;重视小型企业在煤炭资源开采中的作用,提高资源开采回采率。二是探索煤炭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加大中央地质勘查资金的投入,提升煤炭资源勘查程度。在国家暂停煤炭探矿权期间,为保障能源基地建设和“十二五”接替资源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为毕节试验区等部分特殊区域配置一批煤炭矿业权,进行必要的勘探,扩大煤炭资源储备,适当提高煤炭产能。三是开展简化采矿权审批登记要件改革试点。建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索,将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合并编制审查。四是积极探索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矿产资源差别化政策。对试验区内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授权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煤炭勘查、开发规划审批试验区煤炭探矿权。

矿产资源宏观调控问题

矿产资源宏观调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稀土矿业权投放数量不够。按广东省稀土重点规划区专项规划,2012年应该优先给广东配置稀土矿探矿权12个。二是矿业权投放限制影响扶贫开发。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的五省磷矿资源联创齐争管理办法对矿业权投放和年采规模进行了严格限制,加上四川省煤炭资源探矿权至今仍处于冻结状态以及15万吨/年生产规模的准入条件规定,均影响了乌蒙山片区涉及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快速脱贫致富。

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议有四:一是实行稀土开发监管区域联动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稀土开发区域内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作配合,有效打击和遏制各类乱采滥挖行为,共同规范我国稀土开发经营秩序,促进我国稀土产业协调健康发展;二是支持满洲里建立矿产资源国际合作交流平台;三是总结推广磷矿开发“区域监管联动,共促矿区和谐”联创齐争的经验;四是以切实提升扶贫开发成效为目标,合理制定特惠政策促进乌蒙山片区发展。

村矿矛盾问题

村矿矛盾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持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取得成效的同时,资源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出,村矿矛盾时有发生,农民表达诉求的方式越来越激烈。二是矿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缺失,矿区群众安置补偿尚无法确定标准,地方政府协调矿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企业承担移民搬迁、生态补偿等费用的成本只有市县级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尤其是央企和上市公司难以执行。

解决村矿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有二:一是跟踪研究和谐矿区建设试点,为全国推广奠定基础。建议争取加快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进度,提高资源所在地收益分配比例;支持内蒙古等省份征收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显化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制定引导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参与和谐矿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在用地指标、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矿业权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二是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试点建设。结合国家扶贫攻坚计划和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在乌蒙山片区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向基层适当倾斜,并指导地方用该收益建立产业扶贫基金,形成矿山帮扶机制,大力发展矿区特色产业、矿业循环经济,对口发展惠农产业。逐步形成“政府指导,矿山带动,社区参与”的产业扶贫新格局。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