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机制构建及启示时间: 2015-09-14信息来源:王鸣华 作者:wyg_admin 责编:
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问题,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开发和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对现阶段世界上主要排放权交易中心——欧盟和北美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经验进行研究,能为我国发展和改善碳排放交易机制提供借鉴。今后,我国要注重国家间或区域间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联动作用,进行科学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顶层设计,保证碳排放市场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配额;拍卖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通过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排放交易机制。碳排放交易机制(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1]目前,积极开发和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成为全球解决气候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文对欧盟和北美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有关做法进行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机制提供借鉴。
一、欧美碳排放交易机制
目前,碳排放交易机制已在欧洲、北美及亚太地区积极推进。其中,欧盟和北美是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最早且取得较好成效的排放权交易中心地区。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
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等30个国家推行。涵盖范围包括电力部门、燃烧厂、炼油厂和钢铁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生产水泥、玻璃、石灰、砖、陶瓷、纸浆、纸和电路板行业等超过1万个覆盖主体排放的约2亿吨二氧化碳,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0%。[2]这一覆盖范围预计从2013年开始持续到2020年,此后将进一步扩大至其他行业,尤其是石化、氨水和铝及其他气体等。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发展过程中遇到过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在交易的早期阶段,配额价格出现过崩溃,以及近年来的安全漏洞和针对碳排放交易的犯罪活动等。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已显现出权力更加集中的趋势,这种集中是为抑制各成员国在进行配额分配时做出有利于国内产业的行为,从而减少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寻租效应。欧盟在配额的分配方式上,自由分配正逐渐被拍卖方式所取代,拍卖正逐渐成为一种默认的分配方式;在进行免费分配配额时,欧盟尤其关注准确数据的重要性。而对于交易机制目前尚未覆盖的活动,已受到欧盟广泛和灵活的监管,但政府的市场干预仍被限制在较低水平,以免扭曲碳价格、威胁欧盟碳市场的稳定。
(二)北美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北美地区最显著的碳排放交易成果是西部气候倡议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这两项举措都是在没有联邦政府的参与下推行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机制。这些区域性机制虽然在适用范围和成熟程度上都不及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但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上也是有价值的政策经验。
1.西部气候倡议。西部气候倡议是由美国西部各州和加拿大一些省份制定的一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广泛措施,其目的是为到2020年减少全球变暖污染的15%,低于2005年的水平。其中,建立区域性碳排放交易机制是西部气候倡议的重要减排措施之一,并且是西部气候倡议的核心政策。西部气候倡议碳排放交易机制由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组成,这些机制只要在各个司法管辖区成立就要建立起联系。最初,西部气候倡议涉及美国7个州和加拿大4个省,但现在只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已通过碳排放交易机制法规,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加拿大魁北克省内阁针对碳排放交易机制通过一项监管修正案,提出其排放交易与美国加州《气候变化法案(AB32)》接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表示将为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作努力,但这些司法管辖区的碳排放交易法规尚未正式通过。
2.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运行,它适用于美国东北部地区和大西洋中部一些州,主要是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缅因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共同实施区域性碳排放总量控制和贸易机制。虽然它是第一个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已得到多数批准和支持,尽管近年来,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仍受到一系列挑战,包括配额价格疲软和交易活动下降,但总体看该机制仍然是成功的。并且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已于2013年开始执行新的审查程序,对破坏环境效益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现状
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建立首先体现为低碳区域试点项目。2010年,我国选定广东、湖北、辽宁、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杭州、厦门、深圳、贵阳、南昌、保定八个城市(前两个城市行政区划上相当于省)作为低碳试点地区。这些省份和城市的选择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地区间(社会)平衡的因素。国家发改委要求这些试点地区将低碳发展模式纳入到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中。
201 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其中,深圳市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已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2013年,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
为规范各地的交易行为,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备案管理的方式推出经国家认可的自愿减排项目、交易产品、交易平台和第三方审核认定机构,促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规范审定与核证工作,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发布熊猫标准、Chinaver标准等一些排放量核定标准,对自愿减排交易进行制度化规范。
三、欧美碳排放交易机制及启示
(一)注重国家间或区域间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联动作用
气候问题是全球问题也是区域问题,因此碳排放交易国家间或区域间“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多层次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发展的关键。从全球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情况看,没有任何交易机制是孤立存在的。如,美国西部气候倡议就是通过交易机制的联动赋予各辖区更广泛的外交和用以说服他人的经济工具。
我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截至目前,大多数项目所依托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在省级层面,而没有与全国范围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建立明确的联系。因此,我国应将试点地区碳排放交易机制联动起来,未来在国家层面实现区域联动的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关注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此外,我国也应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加强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碳交易机制间的交流与合作。现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及周边国家都希望与我国展开碳排放交易合作,我国也应积极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联动,共同建立全球化的碳市场。[3]
(二)进行科学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顶层设计
1.实施制度的分阶段设计。制度的分阶段设计需要在制度实施的最初时期允许有一个初始的缓冲阶段。这个初始阶段可让利益相关者和监管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和证据获得精确数据,为更好地进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安排打下坚实基础,从而重新调整制度的修正方案。分阶段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减少碳排放交易机制实施的政治阻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碳排放交易制度安排的必要转变,为建立更经济有效的交易机制做铺垫。我国建立若干碳排放交易机制试点战略,可以视为分阶段制度设计中的初始阶段,在总结这些试点地区的经验及教训基础上,在未来更好地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易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实施交易机制试点城市的经济社会条件及能源结构存在千差万别,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排放交易机制的成功,并不能保证将相同的方法推广至国家层面或其他城市仍能取得相似的成效。因此,试点项目也只能成为建立国家范围内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局部指导。[4]
2.合理制定分配模式。如何制定碳排放交易机制分配模式在制度设计中十分重要。如果配额分配缺乏公平,将会为相关利益集团游说更大的排量提供空间。作为主要分配模式——碳拍卖的程度是许多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核心议题。如,尽管在欧盟的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拍卖最初被设想为分配配额的首选方法,但制度所覆盖行业的政治压力使绝大部分的配额在第一和第二阶段被免费地分配。随着免费分配配额出现缺陷,导致大量配额的剩余和随之而来的价格崩盘。因此,自2013年开始,拍卖被定义为默认的分配方法,而免费分配配额只作为有限的例外方法。
随着碳拍卖交易在欧盟和其他国家交易机制中的广泛应用,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经验。首先,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最初设计中,实施免费配额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碳拍卖交易的引入,拍卖获得收入不仅能带来整体效率提升,并且还有获得高分红拍卖的机会。因此,拍卖是碳交易机制中分配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其次,在紧缩公共预算时期,用拍卖所得收入来减少成本将成为碳排放交易机制获得更多利益相关者支持的一个重要机制。再次,配额问题的另一个焦点是特定部门得到免费配额的程度。因为所有部门都会试图获得更多的免费配额。目前,比较成熟且稳妥的做法是划分基准或行业类别,以此决定配额分配。
(三)保证碳排放市场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获得足够充分的信息是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能评估碳排放量计算的精确性,就很难恰当地评估市场的有效性。在欧盟的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就曾经出现过由于大多数成员国缺乏排放量数据,导致对于碳排量过度谨慎的界定,并继而产生过度分配。因此,一个可行的、有效的碳排放许可市场必须是一个信息准确并畅通的市场。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建立时间较短,数据的可用性对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一个重要挑战。在面对能源效率在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显著差异时,为评估总量控制的强度、了解相似政策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在相同的监测方法之上建立一个必须参照的特别设置的基准数据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孙法柏,李晓芬.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比较与借鉴[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91-95.
[2]史彪,刘晓东.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S3):23-25.
[3]刘丽伟,高中理.世界碳金融的区域效应及制约因素分析[J].求是学刊,2013(6):60-67
[4]范炜烽,关江英.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审视[J].求索,2013(11):226-228.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编发:王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