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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四大着力点时间: 2021-01-26信息来源:《区域经济评论》2020年 第3期 作者:杨东 责编:SXM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这一讲话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在中国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中的地位,也为区块链技术结合中国区域特色融合创新指明了方向。对此,国内一些地区敏锐地发现了区块链的价值,并率先开启了区块链应用的探索。在区块链这一新兴产业中,所有地区均处在同一起跑线,要想实现迅速发展,比起以前的物质积累,新时代的创新意识和理论指导更为重要,要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一、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区域发展是一个有机整体,政治、经济、法律、民生等都包含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脱离整体而发生根本性变化。区块链是数字时代的一场深刻而全面的改革,必须整体推进,才能防止顾此失彼。但是,由于中国区块链发展正处于探索初期,加上地区资源的限制,不能要求每个地区都做到各个领域百花齐放,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抓住关键领域,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例如将旅游业作为核心产业的云南,从区块链旅游发票入手,取得了重大成果,为旅游业的发展勾勒了美好前景,而旅游业蓬勃发展带来的经济效应又可以为其他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撑。同样,湖南娄底市作为一个小城市,之所以能在区块链的发展上与其他城市并驾齐驱,也是因为把握住了关键领域。娄底市从改善政府治理、实现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入手,带动了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创新发展。

以不动产登记为例,传统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收集依赖纸质文本,收集到的数据虽然都掌握在政府手里,但却分散在不同部门,各部门依赖纸质文本建立的数据库各自孤立。数据库的建设标准不同意味着不同机构的数据库之间无法实现有效的数据交流,数据入口缺乏与格式不兼容使得数据在不同数据库之间的转移存在巨大的技术障碍。而区块链可借助智能合约的可编程性来控制分布式节点的复杂行为,对照相应数据的类型、标准、范围、数量等内容和电子签名进行核对和验证,使数据统计和共享效率得到显著提升。有了数据互通,政府部门便可实现网签登记、信息录入、税款缴纳、交易过户、证件签发的无缝衔接,老百姓从填写资料到拿到不动产电子凭证,仅需花费几分钟的时间。

循此思路,笔者的团队与湖南娄底市政府合作构建了区块链不动产交易互联互通平台,该平台打破了不动产交易所涉的多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了国土资源信息系统、房产交易管理系统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该平台还可以为银行提供首付比例查询、贷款金额查询等服务,有助于增强银行的信用识别能力,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权利人提供交易进度查询服务,让不动产的交易流程更透明,交易双方更安心。区块链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不仅限于政务,对司法亦大有裨益。传统的法院判决与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就给诉讼标的的转移留下了违法操作空间。特别是在现有各个数据库系统条块分割的状态下,房管部门与法院对于不动产的登记记录不一致,甚至可能存在现实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以致在执行中发现不动产产权已经转移等情况。区块链不动产登记打通了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标的不符问题提供了帮助。从政务服务入手,以区块链应用为发力点可以最终实现对区域发展的整体推进。

二、积极加强区块链监管

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浪潮下,既产生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区块链存证、农产品溯源、身份认证、护照办理、时间银行、政府管理、档案验证等创新应用,也出现了利用区块链与数字货币的技术特性或假借区块链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等问题。对此,加强区块链监管势在必行。笔者近年提出了“区块链+监管=法链”的理念,主张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规制。

主权区块链建立了一个新模式——“绳网结构”,把具有不同应用目的的“链”联结起来,形成一个立体的“网”。运用区块链同一属性数据的映射数学表达方式和映射模型,解决区块链上的数据关联问题,形成跨区域、跨场景、跨部门应用的立体空间。在这个网络中,存在具有干涉功能的特殊节点,当其他节点出现问题时,作为特殊节点的司法部门能够立即冻结账户和节点上的资产。进一步地,借助智能合约,甚至可以实现自动冻结、自动履行、自动执行。这些节点就是为监管层设立的“超级后门”,使其对区块链应用的运行有了上帝视角,从而对区块链的监管过程更加快捷,监管对象更加准确。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一些P2P平台,往往会卷入大量人员,一般的监管方式难以奏效。而通过主权区块链,政府可以作为“特权节点”和“超级节点”对其进行控制。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将成为政府进行金融监管创新,加强对金融犯罪和腐败打击的良好方式。

三、完善区块链立法保障体系

法律可以为区块链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消除阻碍技术创新的无序状态。一方面,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在法律方面存在空白,需要新的法律或规定来赋予区块链创新成果以正当地位,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20189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认了在符合真实性的条件下,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以往,当事人要对其以私力获取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说明,而电子证据的技术化程度越高,对于缺乏相应技术水平的当事人而言,取证难度也就越高。对区块链证据而言,其真实性不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和链式论证,本身就代表了真实性。但是,如果没有《规定》,区块链证据就没有被认可的法律地位,仍然需要像其他电子证据那样进行真实性审查,这个过程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区块链司法存证这一创新也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需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来化解。以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为例,它是一种以计算机语言代替法律语言来记录和执行条款的合约。只要满足预设条件,计算机的合约就能自动执行及监督,这与一些社会性契约、《合同法》等传统契约法律中对契约主体及主体间行为约束关系的相关要求存在冲突,致使传统契约法律不能完全适用于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显得尤为必要。尤其是要在数据开放、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存证、智能合约等领域制定配套法规,建立统一的区块链行业标准。

四、积极构建“共票”理论与机制

数据在实现技术上的平等共享之后,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保障各个机构所上传数据的质量和数量。为此笔者提出了“共票”理论与机制。“共票”(Coken)是实现数据权益分配的机制,是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机制创新。“共票”机制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众筹是核心制度,区块链是基础技术,“共票”是共享权益。数据与“共票”的关系是“共票”制度的核心,区块链技术是“共票”机制的技术基础。区块链为数据赋权,让每个数据贡献者都有参与数据共享的权利。“共票”为数据赋能,旨在实现两大功能:第一是价值发现,锁定高价值数据;第二是让每个参与者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调动数据共享的积极性。“共票”制度的核心在于构建内生激励机制,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良性运转。区块链为数据共享提供了底层技术,基于区块链技术数据可以实现在多个数据库(节点)之间的同步。甚至从理论上说,以区块链为根本,有望实现对于数据共享这一行为的有效激励。“共票”对于激励制度影响之大,与其说是一场技术革命,不如说是一次制度革命。“共票”是一种权益凭证,在数据流动中,可以根据不同机构所贡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向其反馈作为激励凭证的“共票”。一方面,可以以“共票”衡量相关机构所提供数据的质量并作为其业务的考核凭据之一,甚至形成共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锦标赛体制”。另一方面,“共票”作为一种权益凭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通,兑换一定的实物或公共服务。通过“共票”可以激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等的数据共享热情,产生数据共享的内生动力。

区块链是未来数字时代的通行证、基础设施和加密钥匙。数字空间将成为新的空间,如果中国率先通过区块链发现数字空间的新大陆,就能率先掌控更多资源。而区块链产业的创新发展,要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构建以政府监管全局的“超级节点”联盟链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完善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共票与公共数据开放”(19XNQ043)。

作者简介:杨东,男,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