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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是有效化解土地纠纷的治本之策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0 8 25 作者:柏晶伟 责编:admin 万山


 ——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

  

近年来,因为转变土地用途、征地拆迁、分割土地收益等问题在各地不断出现纠纷,甚至演变成治安事件,即便诉诸法律,也难以完全执行到位。如何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土地纠纷?在8月15日《人民论坛》杂志社主办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纠纷问题研讨会”上,本报记者采访了戴玉忠教授。

戴玉忠教授是国家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利益之争。土地利用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产生土地纠纷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戴玉忠认为,当前,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加强法治,是有效化解和减少土地纠纷的根本途径。

他说,土地管理并不是没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就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随着社会发展,国家重视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次修正,1998年进行过一次修订,2004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正。现行“土地管理法”八章86条,比较全面地确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基本法律制度,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与土地管理使用和纠纷解决相关。“现在不是没有法律的问题,而是基本法律已经齐备,当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效化解土地纠纷,关键是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执法。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或是基层组织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使用和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在土地管理使用过程中,要依法行政,阳光决策。目前大量的土地纠纷,与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当有关。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有的大城市在城市化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把城市中心区的大批平房、低矮楼房拆掉,建设为成片的三四十层高楼大厦,形成什么金融一条街、大公司一条街,等等,看上去美轮美奂,改变了城市面貌,增加了土地开发中的政府收入,益处多多。但也增加了楼房温室排放总量、影响空气流通,并由于高层楼房中办公人员总量较原住民有较大数量的增多,并多是有车的高级白领,车辆增多,增加了附近交通压力;同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将原住城中心区的市民大多搬迁到离市中心较远的郊区,容易产生纠纷和原住民权利保障问题。”

怎样保障当事人在土地纠纷中的合理诉求?戴玉忠作为法律专家,提出应当依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化解土地纠纷中的作用。诉讼是当事人利用法定程序机制,寻求司法保护的重要渠道。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受理、公正办理土地纠纷案件。“老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起诉,希望得到司法保护。但有的法院不受理;有的法院工作人员说,土地纠纷案件要院长批了才能受理。一般老百姓能见到院长吗?”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裁判案件,使土地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

戴玉忠说,在法律关系上,土地纠纷是民事诉讼,也可能是刑事诉讼。因此,要依法打击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为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和纠纷处理中,常常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贪污、挪用、私分土地征用补偿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依法有效打击涉土地的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减少土地纠纷。

在谈到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问题时,戴透露,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拟对土地管理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的立法完善研究工作。一方面,要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好,化解减少土地纠纷;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经济转型、利益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

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律还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政府在土地管理、利用、开发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决策公开、权力监督制约、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的界定、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许多问题,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减少和有效化解土地纠纷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