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经济
煤炭资源型城市转型与税收政策时间: 2016-04-11信息来源:王宏晋 作者:hjr_admin 责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产业结构单一,浪费严重、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煤炭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本文从税收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若干具体政策建议。一、税收政策在促进煤炭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结构调整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某些环节还不适应煤炭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
目前,煤矸石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但要求是发电燃料中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60%。由于洗选煤工艺、技术的不断改进,洗选后的煤矸石热值低于2000大卡,按60%的煤矸石比重与原煤配比入炉后,达不到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值要求。因此需降低煤矸石发电的减免税条件。如果能将煤矸石资源有效利用,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石膏类以及电力等产品,或采取其他方法有效治理煤矸石污染,可有效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缓解环境污染、生态欠账问题。但由于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综合利用的“技术标准”过高,目前能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的户数很少。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综合利用煤矸石、有效治理煤矸石污染。
(二)税收政策在促进煤炭产业升级转型方面激 励作用不足
一方面,目前对煤层气的抽采销售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而对煤层气的利用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现阶段需对煤层气发电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同时,为推动新型煤化工产业的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对利用煤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另一方面,一些煤炭资源型城市煤炭行业的整合升级、兼并重组基本完成,整合后的重点煤炭企业需要采用世界先进技术装备,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但在这个过程中需购置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却未列入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相关企业无法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煤炭产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富余人员安置问题。这些都对税收政策提出了新的需求。
二、政策建议
(一)制定促进煤炭企业提高煤炭开采回采率、就地转化率的税收政策
1.鼓励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对全面实现煤矿综合机械化开采煤炭的生产企业,其煤矿综合机械可以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鼓励提高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率。一是对煤矿变输煤为输电,发展坑口电站的生产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煤—电—铝、煤—焦—化、煤—气—化、煤—电—材等延长煤炭产业链企业,对煤、焦、有色金属等资源性企业投资循环企业的,对其投资额可以抵减投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购进的进口设备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对其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可采取加速折旧;对其购买的无形资产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其成本的200%加计扣除。三是鼓励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对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等销售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二)制定促进改造提升煤炭产业的税收政策
鼓励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煤炭产业。经认定,企业主要工艺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其购进的进口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设备、房屋、购买的无形资产税收优惠政策比照上述延长煤炭产业链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1.继续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一是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扩大: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包括白炭黑、硫酸铝等;30%以上原料为煤矸石的产品,如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等。二是将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扩大:煤矸石占发电燃料比重不低于30%的发电项目;利用煤层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煤制天然气、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其他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对煤—电—铝、煤—焦—化、煤—气—化、煤—电—材等煤炭资源循环经济发展中以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以及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所有建材产品、化工产品。
2.对煤制油项目实行消费税减免。对以劣质三高煤(高硫、高灰、高灰熔点煤)为原料生产的煤基汽油、柴油实行消费税减免的政策。
3. 继续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一是修订《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扩大煤矿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凡属煤矿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二是将煤矸石的处理设备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自项目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是将企业用于治理煤矸石的费用,视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治理费用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是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将煤—电—材、煤—电—铝、煤—焦—化、煤化工等煤炭循环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废弃物,及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其产品收入允许享受对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优惠。五是将有核心知识产权的煤制气、煤制油、煤化工、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允许其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50%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参考文献:
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责任编辑: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