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崛起
培育新的需求主体 促进农地流转时间: 2016-04-25信息来源:洪名勇 龚丽娟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的背景下,已经具备培育农地流转市场需求主体的条件。农民对农地的需求已经由过去的供给不足逐渐转变为需求不足。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农地流转速度的加快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主体)的成长密切相关。培育新的农地需求主体,促进农地有效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应从财政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和产权改革四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关键词:新型需求主体(经营主体);农地市场发育;农地流转;农地规模经营
基金项目:贵州省社科基金招标项目(14GZZB02)、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JD2013032)、贵州大学文科创新团队项目(GDWKT2013002)。
农地流转不仅是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前沿性课题之一,而且还是政府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提出原则性意见之后,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再就农地流提出建设性意见,2014年11月20日中办和国办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意见》的逻辑是,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从农地分散经营走向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不能通过政府强制命令来实现,而要通过市场机制、农民自愿流转承包的土地来实现。从市场运行来看,在农民愿意流转承包耕地的前提下,另一个格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还必须要有市场需求主体来拉动。从目前我这农地流转市场运行的基本情况来进行观察,农地流转市场新的需求主体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因此,本文从农地流转需求主体培育的视角,就如何促进农地流转进行探讨。
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创造了农地流转的供给主体
长期以来,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土地不仅自己活动的主要空间,而且还是农民得以生存之根本。农民的衣食住行依赖于土地,农民的收入依赖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是,在改革放开之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对农村劳动力的管制,农民从不允许离开农村、不能到城市务工,到农民不断离开农村、离开农业到城市务工、到异地务工。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开始下降。尤其是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讲,务工使自己能够获得比从事农业生产高得多的收入。这导致大批农民离开土地、离开家乡,到城市、到异地务工或者就业。从表1提供的资料来看,2003年以来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且增长速度非常快。2003年外出务工劳动力和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分别为11450万人和673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分别为24.39%和14.35%。至2013年,外出务工劳动力和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分别为22496万人和18271万人,比2003年增加11046万人和11532万人,增长96.47%和171.12%;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分别为40.09%和32.56%。更为重要的是,在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大量是青年的、文化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民[3],而留农村不足60%的农民多为老年劳动力、妇女劳动力。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使过去供应比较紧张的土地不仅出现某种程度的缓解,而且出现无种地现象,解决谁来种地成为不少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不少地方出现耕地抛荒,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和中西部地区,而且还出现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4]。正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的背景下,农民不仅意愿将自己的土地流出来,成为土地市场的供给者,而且还存在需求主体缺乏的现象。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顺利运行,如果仅有供给主体而没有需求主体,就会出现需求不足现象。因此,农地需求主体的成长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来看,可以说,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与需求主体的成长是密不可分的。
从图1可以看出,2008年之后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明显加快。如果我们用农地流转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这一指标来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程度进行度量,则2007年之前,农地流转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均在5%之内,2007年超过5%的水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指出:不仅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正是在这一年,农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2008年农地流转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达到8.84%,比2007年的5.24%提高了3.6个百分点,至2013年这一比例上升至25.7%,与2007年相比上升了20.4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3.81个百分点。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等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促进农地流转,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实现,必须以培育这些新的需求主体为前提。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财政支持政策。一是优先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在我国对农业的支持政策中,有一项政策就是对农业进行综合开发,国家每年都会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为提高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这部分资金时,对促进农地流流,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二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一定税收,将更多的利润留经营主体,促进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尽快成长。
第二,金融支持政策。一是金融企业应拓宽市场经营范围,调整市场定位,将农业生产经营纳入自己的目标市场。二是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的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三是降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融资的门槛,允许更多的涉农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四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间接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五是允许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议国家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
第三,土地支持政策。一是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的土地中,用一定比例的土地进行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二是土地管理部门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这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应在本地区建设用地指标内优先安排。
第四,产权改革政策。在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不仅要培育现有经营主体,更重要的是还要通过政策支持和产权改革,使更多主体得以产生,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这方面,应在农地确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地产权的实现形式,允许农户将土地产权进行入股等形式,促进农户将自己的土地与其他农户进行合作,建议新的家庭农场。或者将自己的土地加入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联合经营,从而促进农地流转和农地经营的规模化。
参考文献
[1]洪名勇. 贵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2]胡冬生,余秀江,王宣喻. 业产业化路径选择:农地入股流转、发展股份合作经济[J]. 中国农村观察,2010(3):47-59.
[3]洪名勇,黄蓉. 青年农民流动的动力机制探讨——基于贵州省平坝县的调查分析[J]. 中国农学通报,2009(22):379-382.
[4]龚敏芳,;洪名勇,尚名扬. 耕地抛荒与农村劳动力余缺的关系分析[J]. 南方农业学报,2013(3):526-529.
●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