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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研究时间: 2016-07-12信息来源:曹海欣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5.05.016
 
  韩国《宪法》规定,因公共目的需要使用私人土地时,政府可对私人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经济补偿。研究韩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特点与经验,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建设有一定借鉴意义。
 
  韩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特点
 
  补偿范围宽、方式多,充分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各项权益。韩国在征用土地时,对所有涉及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租客、务农者、经营者都要进行补偿;不仅对农民土地及地上各种建筑物、植物、农业、畜牧业、家禽业等进行补偿,而且将因征地对周边建筑、土地等产生的不良影响也纳入补偿范围。此外,还对可迁移建筑物、坟墓、树木、牲畜、家禽等另行提供迁移费用,对各种权益(如矿业开采权、渔业权、水利权等)以及因征地临时停业、失业的农户提供营业损失费、个人误工补偿等。
 
  韩国土地补偿金额中,土地补偿约占85%,住宅及建构筑物补偿约占10%,农作物损失补偿约占1.3%,营业损失补偿约占1.1%,移民安置补偿约占0.3%。同时,韩国对失地者采取了供应宅基地、供应公寓、补偿现金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和补偿,并采取职业教育、施工临时雇佣等方式对失地者进行生活补助。韩国征地补偿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失地者的各项权益,妥善解决了失地者长远生计的问题。
 
  市价现金补偿方式体现公平公正。韩国在土地征用中,遵循了事前补偿、现金补偿和市价补偿原则。在公共事业项目开始前,必须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受影响的人群。现金补偿是韩国征地过程中最主要的补偿方式,因为现金价值变动小,又可自由流通,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补偿原则。对土地的补偿,是以标准地价为基准,考虑区位、利用现状、物价等因素综合评定;按照有关商品的商场价格对建构筑物进行补偿,补偿额不得低于物品流转所需要的成本;对农作物进行补偿时,全面考虑农作物类型及其生长程度等因素。坟墓是按照坟墓迁移需要的费用向所有者直接补偿。对各项权利补偿时,将投资成本和预期收益等考虑在内进行评估并按照适当价格进行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必须考虑营业利润和设备转让支出等因素。农场损失补偿必须考虑农场平均每单位区域的收入情况。工资损失补偿必须考虑《劳动标准法》所规定的平均工资标准。
 
  补偿委员会协商机制减少争议发生。韩国法律规定,确定的公共事业项目所在区域内的土地及物品调查工作,必须在受影响人群和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进行,并将现场调查的结果交由目击证人签署确认,防止事后发生争议。补偿价值评估后,通过补偿委员会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果,可以申请征用裁决,由土地征收委员会(土地法庭)做出裁决,进行强制征用。如果任何一方对土地征收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异议裁决。补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商移民安置条款、流程和方案,其成员中受影响人群的比例不得低于1/3。土地征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待征收土地的边界、确定土地的用途、确定损失补偿、确定征收开始日和征收周期以及《土地补偿法案》规定的其他事项。在过去30年中,韩国全部土地中有93%是通过双方协商获得的,7%是通过征用程序强制征收。
 
  中央与地方公平共享土地增值收益。韩国土地税金主要包括:取得税、财产税、综合房地产税、转让所得税。根据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需要缴纳取得税、继承税、赠予税;土地所有者需要缴纳财产税和综合房地产税;转让土地需要缴纳转让所得税。韩国土地税制实行分税制,按照税种的级次划分,属于国家税种的有综合房地产税、转让所得税、继承税、赠予税;属于地方税种的有取得税和财产税。中央、地方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议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一是健全征地补偿争议调处制度。建立独立的征地补偿争议调处机构,引入第三方鉴定评估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协调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使农民权益得到保护和救济渠道保持畅通。
 
  二是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土地征用中涉及的各类补偿标准的制定不仅要体现市场价值,还要进行标准量化。不仅要反映当前物价上涨、房价上涨、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还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的主观意愿。同时,为在征地中对农民实现合理、公平补偿,还要对能量化的各种补偿内容进行标准量化,减少补偿争议。
 
  三是按照土地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原则,综合考量土地的财产价值、就业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等因素,建立和完善多元补偿安置机制。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体系及动态调整机制。在征地过程中,根据区域和土地用途的不同,充分考虑农民失地后的生产发展和长远保障,鼓励因地制宜,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改进土地税费制度,发挥杠杆调节作用。有关税费制度的设计,应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用地单位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目前,我国土地征用、转用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种类较为庞杂,名目繁多,且土地流转环节的税负过重(约占70%),而保有环节的税负过轻(仅占25%)。所以,应按照“重保有、轻流转”的原则,整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产税,探索建立不动产税收制度,并将其逐步培育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建立城镇发展更多依赖地方税收收入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筹资机制。探索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扩大土地增值征收范围,采取“普遍征收”和“低税率”的办法,在征收范围上覆盖引起土地增值的所有对象。适时调整契税征收范围,探索新设土地闲置税。建立税收、土地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涉地税收征缴管理。
 
  (作者供职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