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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对脑力劳动者的分配怎么把握?——“共同富裕”线上交流1实录(下)时间: 2022-11-30信息来源:刘亭随笔  作者:刘亭 责编:SJW


         

总984 #新观察系列#

承蒙智库和媒体高看一眼,尝试着做了一期关于共同富裕话题的线上交流。现将有关实录发布于此,算是在更大范围内作点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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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浙江的实际情况,就“做大蛋糕”而言,最重要的是擦亮浙江今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四张金名片”:民营经济、生态经济、数智经济和人文经济;就“分好蛋糕”而言,最重要的是围绕着搞好三次分配,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点击阅读:浙江共同富裕的目标是如何设定的?——“共同富裕”线上交流1实录(上)


对脑力劳动者的分配怎么把握?

——“共同富裕”线上交流1实录(下)

2021年8月25日下午



提问二浙江省有什么促进这些指标实现的措施?

刘亭:那当然有了,而且是全方位、成系统的。

中央定的浙江示范区的牌子,完整的提法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即便是望文生义、顾名思义,也可以想到其指标体系一定会分为两大块:一块是涉及高质量发展的,另一块是涉及共享共富的。通俗的表达,也就是一要“做大蛋糕”,二要“分好蛋糕”。

顺理成章,实现目标的措施也肯定是两大块。浙江的示范区《实施方案》洋洋洒洒好几万字,共九大部分。除了第一部分是“全面细化落实发展目标”以外,后面全都是达成目标的任务及措施。为了让大家有个整体性的把握,我在这里简单复述一下八个小标题:1、打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组合拳,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2、实施居民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双倍增计划,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先行示范;3、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先行示范;4、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有效路径,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先行示范;5、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先行示范;6、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7、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先行示范;8、构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保障措施和推进机制。也就是7个“先行示范”+1个“推进保障”。

从我个人的理解,结合浙江的实际情况,就“做大蛋糕”而言,最重要的是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八八战略”中蕴含的“优势论”,扬长避短、扬长补短,擦亮浙江今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四张金名片”,也是浙江改革开放以来业已形成特色竞争优势的四个主体经济形态:一是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内源内生动力和活力的民营经济;二是有效转化绿水青山为金山银山的生态经济;三是面向未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数智经济”(我的一家之言:数智化=数字化信息科技的“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内智能化、智慧化应用的“智”);四是促进“两个健康(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两富两美(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美丽生态+美好生活)”的人文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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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分好蛋糕”而言,最重要的是围绕着搞好三次分配,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三次分配”是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的总格局,其中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也有简化特称为“三次分配”的)。对此,中央财经委十次会议已经点明了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我比较在意的是,“三次分配”各有其决定分配的主体和规则。浙江下一步的努力,要进一步聚焦在规范分配的主体和相应的规则上。而所谓的“规范”,正是一个深化改革和完善法治的过程。在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一要遵循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共同富裕的“法理”;二要符合现行(包括以后“立改废释”)的“法条”。共同富裕是“天理”,国家法律是“王法”。好事要办好,就要有理可循、有法可依,决不能“无法无天”。

浙江作为一个省域,在分配制度改革上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很多相关改革,都会涉及到中央政府对浙江试点的“授权”。总之,三次分配中初次分配是基础,再分配是关键,社会公益慈善的第三次分配是补充和辅助;三次分配应当是“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各展所长、各得其所”

这里面要害问题是三个:一是主体责任要明确。国家(政府)、集体(企业)和民众(个人)是不同的主体,各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可缺位,也不可越位和错位,不能打混仗。

其次,主体行为须规范。分配涉及到各方切实的物质利益,所谓“谁家的奶酪”,非常敏感,所以不能兴之所至,任意而为。企业家向我吐槽,说是现在随处可见“高标立法(要求都很高)——普遍违法(事实上做不到)——选择性执法(被处理的是不确定的少数)”现象,无意间给执法者增加了不少自由裁量权,而给被执法的企业和个人,则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这种情况需要注意改进。要尽快优化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结构占比,加大利得税征收比重,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完善公益慈善的冲抵税,如此等等,也不能打乱仗。

最后,还是要坚持把三次分配中各类主体的责任和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不能因为某个人或群体,主观认定分配不合理,就随意冲击既有的分配秩序。我们是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合理的法条规矩,要及时通过“立改废释”加以完善,并在今后的治理实践中“照章执行”。过去我们有过“造反有理、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不能重蹈覆辙。

同时还需要注意,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作出的市场贡献分配”并不矛盾,甚至后者还是包容了前者的。400年前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 佩蒂,首先提出了双要素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及的,已经是七要素论了(“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农村改革是整个中国改革的“当头炮”。“大包干”既涉及生产经营体制变革,更是核心意义上分配制度的改革。“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三句话是“大包干”改革的真谛。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下子像火山迸发那样给调动起来了。这是我国四十年改革的宝贵经验,我们一定要按照解放思想、依法行政的要求,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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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三按劳取酬中的“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对脑力劳动者的分配怎么把握?我们通过土地改革把土地的价值释放出来,分配给政府、集体和农民。那么其中的比例关系如何确定为好?

刘亭: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姑且拿一个场景来分析。某科研团队系体制内人员,其科研成果成功转化为生产力并获得了来自市场的回报,后因“国有资产流失”等罪名受到处理。这里面就有一个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何“摆布”的问题。

原则上,科研工作者拿了国家的经费搞科研,法规应明确研究成果产业化后收益上缴国家的比例,当事人须按要求执行,同时个人之收益也须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大致明晰厘定了。科研活动中使用了包括实验设备、材料和学生、助手,以及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为科研提供的创新环境,所以市场化收益的相当一部分应由单位所得。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分配究竟各为多少?又应由事先明确的有关分成比例或双方的契约所确定。那么一来,在“交够国家的、留够单位的”以后,剩下的都应该是自己的,并最终受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不能因为后来觉得某个人拿的多了,单位拿的少了,就说“国有资产流失”了。这次比例不明确、不合理,那下次可以将它明确并合理化呀!如果退一万步真的就是“流失”了,那又是谁应该“守土有责”并需要被追究责任呢? 

就像改革初期需要通过“大包干”的分配改革,厘定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从而调动农民等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一样,现在也需要借鉴“大包干”改革的通行法则,好好调动在创新发展中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家间的战略博弈和竞争,聚焦在科技和人才上。理顺对脑力劳动者特别是创新人才的分配关系,可是一件关系到国运的“天大的事情”。过去,我们对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以后的收益,缺乏一套很明确的办法。很多操作处于“模糊地带”,可以“是个事”,也可以“不是个事”。就像当年对待“傻子瓜子”,可以认定他是剥削,把他抓起来;也可以先不认定,看一看再说。如果都是“先抓起来再说”,那可能就会影响到鼓励创新创造同时也是创业创富的确定性,也就很难彰显“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价值。这显然是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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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国家、单位和科研工作者个人,完全可以在依法合规、共创共富的前提下,依靠更多的创新创造获得更多更大的收益。但基本的规矩,是需要各方收益要有明确的制度性或契约性安排,然后分配时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如果事先制度缺位,无凭无据,结果一看哪个人拿得多了就要求重新分配,甚至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名兴师问罪,那就会打击到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造成对科研生产力的破坏,影响到依靠创新创造“做大蛋糕”的努力,那反而不利于全局和长远的发展。

至于“活化”农村土地以后的收益,如何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分配的问题,总的来说,过往是农民利益所得比重偏低偏少了一点,而国家或城市政府所得比重偏高偏多了一点。所以,最近国家对征地补偿收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对土地法规有关条款的修订,都体现了农地收益“国家让利、农民多得”的政策取向。

(本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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