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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

优化自贸区布局推动高水平开放时间: 2019-07-12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9年07月12日 作者:陈婧 责编:万山


我国自贸试验区扩容在即。

从2013年至今,从上海到海南,从东部沿海到西部内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形成了“1+3+7+ 1”雁阵引领的开放新格局。

6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宣布,中国将进一步推出若干重大举措,加快形成对外开放新局面,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进一步开放市场方面,中国将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

在现有的12个自贸试验区的基础上,再加上上述新设的6个自贸试验区,我国将形成“1+3+7+1+6”的自贸试验区格局,覆盖18个省份。

7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自贸试验区进一步自主开放、不断开放、加大开放作出了最新部署。

自贸区扩容助力高水平开放

“扩大开放强调的是高水平的开放,如果仅仅是原有水平的扩大开放意义不大。”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自贸试验区是一个试验田,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带动全国的开放。

但是,白明认为,“1+3+7+1+6”的“加”字代表的不应该仅仅是规模的扩张,不应该仅仅是摊大饼似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含金量的增加。每一次扩容都伴随着新的自贸区先行先试,各种改革措施的进一步丰富,含金量进一步增加。随着自贸区的提质扩容,试验所涵盖的内容也应当有所提升。例如,“负面清单”越来越短,相关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越来越跟进;政府职能转变要超前;贸易投资便利化不断深入等。“含金量增加的力度要大于规模扩张的力度。”白明强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7月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设自贸试验区和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将进一步优化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布局,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开展差别化探索,形成更多、适用面更广的改革试点成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北京市卓越青年科学家余淼杰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设立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推动中国外贸发展、扩大开放,以及实现高水平的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在逆全球化思潮以及行动逐步抬头的背景下,中国以扩大开放来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体现了中国开放的魅力,体现了开放的信心,更体现了大国的气魄与担当。

余淼杰说,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紧密相联。全球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新设6个自贸片区与新时代更深层次改革开放的相互联动,将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涵与外延,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规则更为相近,这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向。随着更多自由贸易片区的设立,未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将有望实现从点到线再到面的逐步推进。在他看来,设立新的自由贸易片区,有助于将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继续吸引外资,更大范围缩小负面清单。从另一维度来说,也将有助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企业创造更多出口便利。

对标、引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据了解,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国自贸区作出了最新要求:下一步,要立足改革开放大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紧扣制度创新,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国际最高标准经贸规则,另一方面,在一些领域,要创造国际最高标准经贸规则,唯有做到这两方面,才更具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白明强调。

白明认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既有规模也有含金量,前期更多的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而后期在自由贸易方面将更加突出,除了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之外,自选动作也会更多。只有形成各具特色的自贸区,才能对标国际。

余淼杰表示,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不断出台新的深化开放的措施,此次会议强调对标高水平的开放,其实是为我国重新构建新的区域合作伙伴关系奠定基础。他反映的是我国通过不断的深层次的开放,来使经贸规则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开放规则。假以时日,通过不懈努力,我国主导的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能够通过我国自己的深入开放举措给其他国家作为范例,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地区贸易协议或是多边贸易协议。

同时,原有的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起着一个先行先试的引导、引领作用,使得原来的自贸试验区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在新的自贸试验区推行。

余淼杰也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良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应当是两条腿走路。即一方面在对原来的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总结上,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在新一轮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也应更加注重探索原有自贸试验区面临的问题和难点,挖掘本地区的本土优势,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形成不可复制的独特地区特性来支持本地区的发展。

落实负面清单完善保障措施

会议提出,实施好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法规。对贸易便利化创新、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等提出具体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试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抓紧研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是服务业开放的举措,为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累经验。

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时隔1年之后,最新版本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如期落地。

白明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精简了负面清单,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措施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这是继外资三法合并修改为新版外商投资法后,第一次出台的负面清单,其法律依据更强。原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外资三法部分条文,这次将其常态化,不是特事特办。虽然看起来可能减少的条数不多,但减少的都是“难啃的骨头”,实际意义重大。其中既包含解除禁止的内容,也包含减少限制的内容,从多个方面缩短了负面清单、扩大开放。在诸多领域例如多式联运方面都有很多经验可以复制推广。

此外,会议提出,完善保障措施。对重大改革事项,地方和部门要建立联合推进机制。对需要调整实施法律法规的,要抓紧按程序提请调整和办理。完善管理体制和协同机制,增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对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效应。

白明表示,自贸试验区现在有了外资法,实际上法律与实践是相辅相成的,有时候法律走在前头,为实践开拓了空间;有时候实践先行,为法律的修改带来经验,也提出新的要求。外资三法修改成新版外资法,预示着我们在利用外资方面进了一大步。因此目前要抓紧梳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积累经验,为将来外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奠定基础。这样对于外商投资以及自身管理而言,都能有法可依,吃上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