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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中国消除贫困的战略取向时间: 2014-04-22信息来源:樊继达 作者:admin 责编:

 

 

      “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坚持惠民、富民方针,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积极推动消除贫困工作,让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人民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优先向贫困人群提供,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医疗费用过高是造成许多家庭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但贫困人群与一般人群不同,需要政府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来根除贫困的根源,彻底消除返贫的可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改善资金管理,简化报销手续,加强监督,解决务工人员异地就医报销等问题。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降低贫困人群自付比例。城市医院医生每年都应有一定时间在农村开展医疗服务,并将其作为晋升的重要标准。建立一揽子方案从源头预防疾病。普及卫生防疫知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生活不良习惯,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因经济发展带来环境污染造成的疾病高发情况,必须施以严刑峻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二、重视机会均等,防止贫困青少年输在“起跑线”上。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由于无法获取充分的教育资源,许多贫困青少年输在“起跑线”上。“十二五”时期中央政府应继续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教育领域的比重,到2012年达到4%以上,同时保障投向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资金占全部教育资金的45%以上。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让有限的财政资金无歧视地覆盖城乡每一个适龄贫困儿童。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分工,确保贫困地区的基层政府拥有充足的资源。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承担更多的义务教育责任,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义务教育管理。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对于贫困人群脱贫至关重要。当前尤其需要关注减轻贫困家庭在高中教育上的负担。应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宿减免扩大到高中阶段,对贫困家庭学生发放有条件的现金补贴,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职业教育应免除贫困学生的学杂费,提供多种实习机会,鼓励其通过劳动增强能力,防止贫困代际转移。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需要引起特别关注,所有城市都应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与城市居民子女相同的就学机会,防止他们在教育发展中被边缘化?造成“教育隔离”。教育部门与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教育资源,增加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投入。

      三、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贫困人群的后顾之忧。当前应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为重点,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贫困人群的后顾之忧。一是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设定最低保障标准,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筹资责任?借助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减少区域间横向的不平等。不断改进瞄准机制,通过规范化、透明化建设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二是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农村老年人、单亲贫困母亲、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移民等特殊贫困群体给予社会救助和保障,确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三是允许社会保障账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接,这将有助于改善相关的社会服务,也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应将城镇非就业人口、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其子女都逐步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

      四、健全有利于穷人的转移支付体系,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贫困人群。转移支付在消除贫困中具有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应继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贫困地区政府的财政实力,为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投向与人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建立健全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估、监督及问责机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以下转移支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被挤占挪用。降低甚至取消贫困地区对扶贫资金的配套要求。同时可借鉴国际经验,探索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制度。将转移支付资金应由直接补助公共机构转向“以人为中心”,直接补助贫困人群,提高其购买所需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是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的目标人群,针对这一群体确定适当的转移支付条件和转移金额,设计进入和退出规则,避免在项目的目标人群中造成混乱并将滥用权力的现象降至最低。同时,建立必要的配套措施,政府应增加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改善服务质量。

      五、强化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群自我发展能力。“十二五”时期,消除贫困工作应高度重视帮助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巩固取得的温饱成果,提高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如,可以参照“教育券”制度,设立“培训券”。政府向贫困人群发放培训券,提供各种培训。贫困人群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凭收到的培训券到政府部门换取培训经费。培训内容应进一步丰富,提高针对性。加强对贫困家庭的农牧业技术培训,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新型农牧民,帮助他们增产增收。开放培训市场,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发展。

      六、拓宽扶贫思路,实施“救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参与式扶贫”三位一体新模式。“十二五”时期应对扶贫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实施“救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预防式扶贫+参与式扶贫”三位一体新模式。一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因素导致身体或智力素质低下的特困人口?要继续予以社会救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救助标准。二是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开发式扶贫,着力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自身的劳动逐步走出“生存陷阱”。对自然生态环境极端恶劣、不适于人类生存的贫困地区应采取异地开发式扶贫。三是积极推进参与式扶贫方式。政府在消除贫困的过程中? 为贫困者创造一个参与的机会?充分尊重贫困群体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使扶贫政策的制定能够反映包括穷人自己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的观点? 直接让项目的受益人群参与到与自身有关的资源评估、设计和管理中?并从中获取收益。

      七、建立有利于消除贫困的绩效评估体系,发挥非政府力量消除贫困的作用。通过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的绩效评估体系,引导政府关注贫困群体,共享增长。改变对地方政府官员唯GDP的单一评价模式,把消除贫困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及时对政府扶贫的结果进行监控和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优惩劣。通过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强化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将政府官员消除贫困绩效与干部选拔任用相联系,激励政府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消除贫困,共享增长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不仅是政府的任务,更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挑战,因而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企业、NGO、贫困人群都是消除贫困不可或缺的力量。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通过立法明确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和灵活性。在全社会营造普遍参与扶贫济困工作的舆论氛围,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深化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双边机构等合作,共同实施多种形式的扶贫项目或活动。

                                   责任编辑:  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