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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扶贫模式与建议时间: 2017-02-21信息来源:王一捷 作者:hjr_admin 责编:

建议在国家层面通过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借贷支
持,建立一个民、政、商三方协同、可持续、良性循环的信贷扶贫范式

  信贷扶贫是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解决目前贫困人口资信水平低、增信手段少、贷款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现阶段金融扶贫工作实现精确识别、精确帮扶和精确管理的关键手段。

信贷扶贫的主要模式

  无抵押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无抵押担保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一般以贫困农户信用等级为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在金融机构盈利目标的约束下需要第三方主体的支持。一是“政府+银行+贫困农户”模式,通过政府设立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机构与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向贫困户提供由政府贴息、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二是“人民银行+银行+农户”模式,其运作机制是,人民银行运用扶贫再贷款在贫困地区实行优惠利率,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降低贫困农户的融资成本,使贫困农户获得低利率、低成本的贷款。

  以专项扶贫资金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模式

  这种模式一般除政府、银行和受助对象三方之外,根据引入第四方所起作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政府+银行+带动组织+贫困农户”模式。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对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方面有带动作用。贫困农户在自愿的基信础上以各种生产要素入股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获得分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收贫困农民为产业工人,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并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订单,带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带动贫困农户的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方形成关系稳固、良性互动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是“政府+银行+担保+贫困农户”模式。在政府、人民银行的政策、资金支持下,建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为贫困农户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机制;或者是贫困农户以农村财产权或以多户联保、双联干部担保等方式,向乡、村两级组织提供抵押担保,建立反担保机制,金融机构以此作为担保为贫困农户提供无抵押贷款。

  三是“政府+银行+保险+贫困农户”模式。保险公司为贫困农户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或农业生产相关保险,为贫困户增信,为金融机构化解信贷风险,包括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定期寿险、特色农业保险和产业灾害等农业保险。

  以农民财产权利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模式

  一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的吉林模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条件,将先期开展较好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和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等信贷模式与扶贫信贷政策相融合,形成新型信贷扶贫模式。

  二是将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的江西赣州模式。高度灵活与市场化,选择在城郊安置区、城郊结合部等处置变现能力强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既避免农村住房难确权问题,又解决贷款无法偿还时农村住房强制执行难的问题。

  三是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浙江宁波模式。股权质押信贷模式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作质押的一种贷款方式,是2009年浙江省宁波市对农民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改革。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股权面额的80%,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如果贷款无法偿还,且抵押物无人购买,质押股权由原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不高于原值的60%收购。宁波江北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权益质押贷款通过引入股份经济合作社,既保证所有集体资产仍为集体所有,又使农民以股权形式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

政策建议

  建立有效的信贷扶贫机制范式

  建议在国家层面通过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借贷支持,建立一个民、政、商三方协同、可持续、良性循环的信贷扶贫范式。一是财政、发改委、农业部门、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参与成立地方金融扶贫联席组织,为开展金融扶贫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建立扶贫信用信息系统,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由人民银行牵头设计农村精准扶贫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与金融办、扶贫办共同管理,银行依据系统自动评定的信用等级向农户授信。三是发展扶贫产业,精确规划信贷资金进入路径。地方政府制定产业扶贫贷款政策支持贫困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链带动下的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金融机构以贫困农户参与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对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以其扶贫方案和扶贫效果作为放贷条件。四是整合政府扶贫部门、财政部门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各类相关扶贫政策,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的杠杆作用和利率优惠政策,人民银行和政府各部门以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为贫困农户贴息、减息。五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发展保险增信,为扶贫信贷增信,保障金融扶贫资金安全。在此基础上,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特色影响,因地制宜发展适用的扶贫信贷模式。

  协调统一国家和地方各部门政策,提高扶贫信贷政策的针对性

  一是提高各部门政策的配合度,形成有效的信贷扶贫合力。在目前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和共青团中央联合的七部门金融扶贫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在金融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的分工协调上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二是建立健全各部门的长效信息对接共享机制,通过系统之间的全方位无缝对接,使扶贫办的建档立卡信息、财政部的救助补贴信息、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和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信息实现共享共用,对扶贫对象实现实时更新、进退及时,精准定位扶贫信贷的目标人群。三是从国家层面打破不同部门在管理上的限制,鼓励地方根据自身特点有效整合财政部门各种涉农资金、扶贫资金和各项税、费优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和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金融监管部门的扶贫监管政策,其他与信贷扶贫有关的制度与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力度。四是根据具体情况对贫困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防止简单把所有扶贫措施同每一个贫困户挂钩。

  创新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拓宽扶贫信贷抵质押物范围

  一是积极推进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和集体经济股权等农民财产权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和流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试点工作,在法律法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抵押物评估与处置、流转交易平台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为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和农村金融发展铺平道路。

  二是积极探索贫困人口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部分支农资金,以投资招标方式形成资产,再将其股份化并量化给贫困户,贫困户以分得的股份获得收益或分红;或者将贫困农户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住房或其他集体财产以入股的形式转化成具有财产收益的资产。四川、湖南等省份已展开先期尝试。未来可进一步探索将依托这一制度形成的资产作为可抵押担保物,为贫困人口向银行借贷拓展一条新渠道。

  建立完善的金融扶贫监管评估机制,保障信贷扶贫效率

  贫困地区的信贷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问题突出,所以在给予普惠、特惠政策支持的同时,应对其金融扶贫工作成效给予密切关注,建立完善的金融扶贫监管评估机制,做到事前有调查、过程有监督、效果有评价。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监督、增强社会公信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各环节无死角监督,把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作为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点,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建立信贷扶贫、脱贫的正向激励机制,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贫困地区脱贫的决心,激发贫困地区领导干部的积极性,提高贫困人口脱贫的主观能动性。二是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贫困地区金融信用环境。三是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