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经济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框架和路径时间: 2016-11-26信息来源:刘卫红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文章认为,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对农业竞争能力、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农业产业链的协调整合、农业结构调整等造成了阻碍。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实现四大转变:将分散经营农户向组织化经营主体转变;从单一性、专项性服务向多主体、多形式、多样化服务转变;从小规模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从政策支持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框架;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10—0087—06
[基金项目]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课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框架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4BZZ294)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刘卫红(1969—),女,中共湖南娄底市委党校经济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农业经济。
DOI:10.16331/j.cnki.issn1002—736x.2015.10.020
To Construct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Framework and Path
Liu Weihong
(Hunan Loudi Municipal Party School of CPC, Loudi, Hunan 417000)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caused block for agricultural competitive ability, innovation ability, the ability to resist risk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bility, as well as the coordination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 chain integration, agricultural structure adjustment. To build the new system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with intensive, specialization, organizational and social combination, we must realize the four changes: turn to the organizational operators; turn to the subject, multiform, diversified service; turn to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turn to establish a long—term mechanism.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framework; path
如何突破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各种瓶颈,从经济角度给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保障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提出为未来现代农业的发展乃至农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破解了在“双高”“双紧”的约束下“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难题。本文从分析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局限性出发,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重点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框架与路径进行了尝试性研究。
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局限性
农业经营体系是指根据一定发展的目标,农业的生产与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形成的制度安排。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阻碍农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中,“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分工协作,加剧了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益低和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以“小而全”、“小而散”为主要特征的农户家庭经营,还加剧了农业兼业化、劳动力老弱化的问题,导致了农业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使农业经营粗放化、农业技术选择简约化、农业商品化退化,加剧农地撂荒和农机等设施设备的闲置,制约了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农业经营日益偏离农业发展的效率目标。
二是阻碍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对大量家庭经营的农户而言,许多影响深远的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的活动,农户缺乏参与的动力甚至能力,农户之间“搭便车”的行为,导致这些活动面临较高的“动员”成本和“协调”困难。比如许多地方在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实行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及推进农产品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时,往往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难以实现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等方面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难以提高,导致农业经营粗放化和欠组织化,农业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发展缓慢。
三是阻碍农业产业链的协调整合。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优势在于农产品生产环节,但是,从整个农业产业链看,特别是农业的产前、产后环节,如农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物流与营销、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农产品安全和品牌建设、农业金融保险或农产品期货市场等领域,农户家庭经营的劣势就会迅速凸显,制约农业产业链的协调整合、价值链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现代农业竞争已由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农业产业链的服务环节日益成为农业产业链或价值链的主导者,农业产业链的利润重心也逐步向农业服务环节转移。“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组织,难以联合起来与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工商资本(包括服务业企业)抗衡,容易被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制约农民增收。
四是阻碍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产业结构、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的产物。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由于产业链协调整合困难,导致农产品市场需求信息难以有效传导给农业生产者,加大农产品供求协调和价格实现的困难,不利于发挥需求结构优化升级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导作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农业竞争力难以提升,降低了农业发展对优质资源和要素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农业发展中优质资源要素的外流,制约了农业要素结构的优化升级。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农业组织创新的滞后,削弱了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争夺利润的能力,以及农业生产者与工商资本的谈判能力,制约了农业产业链一体化,妨碍了农业产业链整体素质和增值能力的提升。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体现在“经营规模”上,更加突出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在“生产过程”中,更加追求生产工艺与流程的标准化;在“产业链条”上,更加强调农业产业链条的拓展延伸;在“生产组织”上,更加强调服务的社会化。
一是集约化的经营思路。集约化是相对粗放经营而言。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单位面积土地要素投入强度的提高;其次是要素投入质量的提高和投入结构的改善,特别是现代科技和人力资本、现代信息、现代服务、现代发展理念、现代装备设施等创新要素的密集投入及其对传统要素投入的替代;最后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包括要素组合关系的优化和要素利用效率的提高。集约经营的目的,是从单位面积土地上获得更多农产品,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农业集约化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创新能力。
二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专业化是相对兼业化而言。是指农业生产向专门化、集中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从国际经验来看,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农业生产主体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如鼓励“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向专业化发展,形成“小而专、专而协”的农业经营格局,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培育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等专业服务提供商,也是推进农业专业化的重要内容。专业化的深化,有利于更好地分享分工协作效应,但也对生产和服务的社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其次是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农业区域专业化的发展,可以带动农业区域规模经济。
三是组织化的经营力量。组织化是相对分散化而言。组织化经营要解决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散和弱即难以与市场对接的问题。组织化既包括横向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属于此类,旨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也包括纵向产业链条的延伸,“公司+农户”的模式属于这一类,旨在降低市场风险。当前农业组织化经营的重点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同时也要努力促进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关产业链上各主体间的业务合理分工。
四是社会化的经营协作。社会化是相对个体而言。主要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广泛参与;其次是产品的社会化,即农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而不是自给自足。现阶段突出强调社会化,就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使农户克服自身小规模经营的弊端,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集约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四化”协调发展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解决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带来的问题,共同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对原有农业经营体系的全面否定,而是对原有农业经营体系的继承和提升。“继承”是指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继续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中的基础地位;“提升”是指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逐步形成包括农户在内的多元农业经营主体、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适应新形势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理解为: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初期,作为一个经营体系,不同于具体的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大致包括农业生产主体体系、社会化服务主体体系、实现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的产业组织体系以及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与制度体系的集成。
(一)具有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体系
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单元基础上,逐步演化出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这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与农户一道形成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体系。
一是家庭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更多的是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从种养规模来看明显地大于传统农户或一般农户。家庭农场一般都是独立的农业法人,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生产集约化、产品商品化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大多从传统农户中脱颖而出,是传统农户家庭经营模式的升级版,具有家庭经营、专业务农、规模适度的特点,不仅保留了农户经营的优势,同时克服了小农户经营的弊端,他们能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使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拥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多的资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他们思想意识超前,拥有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共赢意识,能够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是合作型经营主体。合作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是农民合作组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大致可划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另一类是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多称农协或农会)。我国的农合组织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农民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出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截至2013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1.6%。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户需要。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综合性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是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促进农民联合与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三是企业型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目前全国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1万多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龙头企业集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适合在产中和产后领域发挥功能作用。在产中主要为农户提供各类生产性服务,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农资服务、金融服务、品牌宣传、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人才培训等方面。在产后主要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
(二)覆盖全程、综合配套、网络发展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体系
这是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主体构成的体系。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依托,以农民合作社为基础,以市场服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网络体系。
一是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依托,是公益性服务的基本力量。与农民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农村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以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机构,需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和培养人才队伍,创新管理体制,加强服务能力的建设。
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农户生产不仅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且还很难抓住市场的信息和动态,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提高对接市场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包括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这是经营性服务的基础组织,也可承担公益性服务事项,这类服务组织需要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进配套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供销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提高基层供销社的服务水平。
三是龙头企业和社会性服务组织,包括农业企业、农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等,这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主体。龙头企业主要负责农产品的收购、流通、加工等一系列工序,实现了农产品的再加工、再升值。随着龙头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产业化模式。这种模式提高了农户的市场地位和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各类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要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引导其提升质量、扩大规模、发挥作用。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强化农业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变为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三)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新型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推进现代农业的组织创新,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为节本增效、降低风险、增强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采取的规模经营;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之间为增强协同效应和网络效应,更好地对接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和增强竞争优势,而采取的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随着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数量的增加,加快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引导农业生产主体或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和合作,提高农业产业链的分工协作水平和一体化程度,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是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关键在于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和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能力建设,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更好地对接市场,增强竞争能力,带动千家万户走向大市场。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纽带作用,提高合作社的合作服务和产业化经营能力。
二是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共同发展,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品牌等入股,或以合同制、订单制、委托制等方式,探索农业生产全过程合作,推动农业生产全要素合作,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更高程度的规模经济。如推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模式,增强协同效应和网络效应,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三是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健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共同分享农业产业链升级的成果。包括健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民更好地分享现代农业的增值收益创造条件;也包括健全农业产业化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联盟、龙头企业集团甚至农业产业化集群、产业区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健全农民合作社等对农业产业链垄断现象的制衡机制,为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更好地分享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成果创造条件。
(四)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求的农业政策与制度创新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善制度和政策至关重要。农业经营体系制度创新的前提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当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切实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比例,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权。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健全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发展输送血液。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促进要素更多向农业农村流动,为农村发展奠定物质技术人才基础。建立农业退出和进入机制,维护农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完善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体系。
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路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主体培育,强化服务支撑、创新组织模式、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重在实现“四大转变”。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在将分散经营农户向组织化经营主体转变
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中之重。未来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是一个多元主体并存的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出现,顺应了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既有效破解了未来农业生产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各生产主体的多元互动、多元互补。
1. 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力量。要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加以推进。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创新现代农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各类补贴和项目重点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倾斜,着力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
2. 提升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竞争能力,推动农民合作社持续发展。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广泛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全面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评定,建立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合作社贷款领域,满足小额贷款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用农民自己的力量解决自身发展问题。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办农民合作社,推行“公司+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
3.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绝不是把农民从农业中剥离出来,在解决“谁来种地”的多种路径中,最有效的路径之一就是培养出千千万万的新型职业农民。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加大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职业农民。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
就总体而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或企业家)的成长放在突出位置。因为无论哪类新型经营主体,其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素质,都是决定其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
(二)建立新型农业服务体系,重在从单一性、专项性服务向多主体、多形式、多样化服务转变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薄弱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要形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重要主体,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 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一是着力建设公益性服务体系。完善科研、教学和推广机构联合机制,提升产学研服务水平。实现院校专家与基层农技力量有机结合,科研课题与农业生产全面接轨,技术服务与农民需求有效对接。二是努力培育综合高效的经营性服务组织。目前,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弱、服务供给不足,要整合农村服务资源,加快发展要素优化组合、利益联结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促进社会化服务供需对接。引导各类服务组织与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规范提升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2. 丰富服务内容。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主要侧重于农机服务、农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产前、产中服务,而现代农业急需的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营销、物流及金融、保险、信息等产后服务缺乏,且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现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在服务内容上,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短板,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一是加强农业科技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科技创新,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帮助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政府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二是加强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扶持农产品购销大户,以带动个体农户的农产品销售;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农业金融保险体系建设。一方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出资建立担保基金,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降低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环境、市场变动等风险。
3. 创新服务模式。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促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三)创新农业经营方式,重在从小规模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是循序渐进推进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一是专业大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已经有了较快发展,对扩大经营规模有现实需求。二是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撂荒情况比较突出,由于缺乏劳动力耕种,土地流转意愿强烈,客观上提供了发展规模经营的条件和可能性。三是当前在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农产品价格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只有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才能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要解决。
1. 土地的适度集中。一是尽快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法律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如果确权不到位,规模经营就成了空谈。对农村承包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的新型农业用地制度;二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促使土地流转规范公开有序进行。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培育规模化的经营主体。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等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与规模化经营相适应的服务主体(包括专项服务的规模化和综合服务的规模化)的发展,通过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 建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二是建立各类经营主体长期、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探索形成联合种植大户、联合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模式,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实现各经营主体的多元互动、多元互补。
(四)完善农业支持体系,重在从政策支持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
农业经营体系制度创新的前提是,毫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坚持的基础上完善。
1.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使农户的承包权最大程度地获得财产收益,使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提高土地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但土地流转规模要与当地农村人口转移的状况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能力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自然经济条件、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2. 健全农业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是农业发展的瓶颈。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众多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小企业,农村贷款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充分等因素,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虽然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服务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户和农村企业仍然普遍贷款难,农村资金仍然大量外流。由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要求建立符合农业和农民需求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和重点。一是农村金融新体系应该多元化。农村金融新体系既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也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组织等民间非银行机构,还包括农村保险、担保、征信、农产品期货等配套金融体系。为此,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多的倾向农村,同时完善政策性金融,世界各国金融都对农业进行政策性倾斜,不仅体现在低息贷款,更多体现在农业保险领域,保险品种覆盖面很广,还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农户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政府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也可以从政府获得费用补贴和优惠政策,保险公司又可以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以分摊风险,再保险公司又可以从政府获得补贴和优惠,这种网络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大大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政府应致力于建立有利的政策环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二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农村贷款难难在缺乏抵押,要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村基础设施使用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3. 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环境。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和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
4. 建立农业退出和进入机制。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前提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农业进入机制和规则,重点是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进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择优,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的控制。如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问题,既要引导工商企业规范有序进入现代农业,鼓励工商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又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更要防止企业租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倾向。
5. 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农业政策调整要处理好几个相互关系:既要扩大经营规模,又要重视社会化服务;既要构建微观组织,又要重视整个经营体系的培育;既要引入社会资源,又要维护农民的优先权;既要利于务农者种好地,又要有利于更多的农民非农化;既要保证农民长久承包权益,又要激活土地资源。
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局限性
农业经营体系是指根据一定发展的目标,农业的生产与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形成的制度安排。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阻碍农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中,“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同质性,缺乏分工协作,加剧了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益低和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以“小而全”、“小而散”为主要特征的农户家庭经营,还加剧了农业兼业化、劳动力老弱化的问题,导致了农业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使农业经营粗放化、农业技术选择简约化、农业商品化退化,加剧农地撂荒和农机等设施设备的闲置,制约了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农业经营日益偏离农业发展的效率目标。
二是阻碍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对大量家庭经营的农户而言,许多影响深远的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的活动,农户缺乏参与的动力甚至能力,农户之间“搭便车”的行为,导致这些活动面临较高的“动员”成本和“协调”困难。比如许多地方在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实行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及推进农产品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时,往往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难以实现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和抵御风险等方面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农业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难以提高,导致农业经营粗放化和欠组织化,农业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发展缓慢。
三是阻碍农业产业链的协调整合。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优势在于农产品生产环节,但是,从整个农业产业链看,特别是农业的产前、产后环节,如农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物流与营销、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农产品安全和品牌建设、农业金融保险或农产品期货市场等领域,农户家庭经营的劣势就会迅速凸显,制约农业产业链的协调整合、价值链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现代农业竞争已由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农业产业链的服务环节日益成为农业产业链或价值链的主导者,农业产业链的利润重心也逐步向农业服务环节转移。“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组织,难以联合起来与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工商资本(包括服务业企业)抗衡,容易被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制约农民增收。
四是阻碍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农业产业结构、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的产物。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由于产业链协调整合困难,导致农产品市场需求信息难以有效传导给农业生产者,加大农产品供求协调和价格实现的困难,不利于发挥需求结构优化升级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导作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运行,农业竞争力难以提升,降低了农业发展对优质资源和要素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农业发展中优质资源要素的外流,制约了农业要素结构的优化升级。在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下,农业组织创新的滞后,削弱了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争夺利润的能力,以及农业生产者与工商资本的谈判能力,制约了农业产业链一体化,妨碍了农业产业链整体素质和增值能力的提升。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体现在“经营规模”上,更加突出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在“生产过程”中,更加追求生产工艺与流程的标准化;在“产业链条”上,更加强调农业产业链条的拓展延伸;在“生产组织”上,更加强调服务的社会化。
一是集约化的经营思路。集约化是相对粗放经营而言。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单位面积土地要素投入强度的提高;其次是要素投入质量的提高和投入结构的改善,特别是现代科技和人力资本、现代信息、现代服务、现代发展理念、现代装备设施等创新要素的密集投入及其对传统要素投入的替代;最后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包括要素组合关系的优化和要素利用效率的提高。集约经营的目的,是从单位面积土地上获得更多农产品,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农业集约化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创新能力。
二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专业化是相对兼业化而言。是指农业生产向专门化、集中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从国际经验来看,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农业生产主体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如鼓励“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向专业化发展,形成“小而专、专而协”的农业经营格局,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培育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等专业服务提供商,也是推进农业专业化的重要内容。专业化的深化,有利于更好地分享分工协作效应,但也对生产和服务的社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其次是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农业区域专业化的发展,可以带动农业区域规模经济。
三是组织化的经营力量。组织化是相对分散化而言。组织化经营要解决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散和弱即难以与市场对接的问题。组织化既包括横向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属于此类,旨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也包括纵向产业链条的延伸,“公司+农户”的模式属于这一类,旨在降低市场风险。当前农业组织化经营的重点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同时也要努力促进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关产业链上各主体间的业务合理分工。
四是社会化的经营协作。社会化是相对个体而言。主要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广泛参与;其次是产品的社会化,即农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而不是自给自足。现阶段突出强调社会化,就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使农户克服自身小规模经营的弊端,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集约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四化”协调发展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解决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带来的问题,共同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对原有农业经营体系的全面否定,而是对原有农业经营体系的继承和提升。“继承”是指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继续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中的基础地位;“提升”是指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逐步形成包括农户在内的多元农业经营主体、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适应新形势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理解为: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初期,作为一个经营体系,不同于具体的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大致包括农业生产主体体系、社会化服务主体体系、实现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的产业组织体系以及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与制度体系的集成。
(一)具有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体系
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单元基础上,逐步演化出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这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与农户一道形成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体系。
一是家庭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更多的是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从种养规模来看明显地大于传统农户或一般农户。家庭农场一般都是独立的农业法人,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生产集约化、产品商品化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大多从传统农户中脱颖而出,是传统农户家庭经营模式的升级版,具有家庭经营、专业务农、规模适度的特点,不仅保留了农户经营的优势,同时克服了小农户经营的弊端,他们能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使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拥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多的资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他们思想意识超前,拥有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共赢意识,能够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是合作型经营主体。合作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是农民合作组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大致可划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另一类是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多称农协或农会)。我国的农合组织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农民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出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截至2013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1.6%。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户需要。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综合性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是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促进农民联合与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三是企业型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目前全国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1万多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龙头企业集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适合在产中和产后领域发挥功能作用。在产中主要为农户提供各类生产性服务,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农资服务、金融服务、品牌宣传、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人才培训等方面。在产后主要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
(二)覆盖全程、综合配套、网络发展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体系
这是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主体构成的体系。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依托,以农民合作社为基础,以市场服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网络体系。
一是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依托,是公益性服务的基本力量。与农民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农村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以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机构,需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和培养人才队伍,创新管理体制,加强服务能力的建设。
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农户生产不仅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且还很难抓住市场的信息和动态,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提高对接市场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包括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这是经营性服务的基础组织,也可承担公益性服务事项,这类服务组织需要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进配套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供销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提高基层供销社的服务水平。
三是龙头企业和社会性服务组织,包括农业企业、农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等,这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主体。龙头企业主要负责农产品的收购、流通、加工等一系列工序,实现了农产品的再加工、再升值。随着龙头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产业化模式。这种模式提高了农户的市场地位和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各类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要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引导其提升质量、扩大规模、发挥作用。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强化农业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变为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三)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新型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推进现代农业的组织创新,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为节本增效、降低风险、增强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采取的规模经营;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之间为增强协同效应和网络效应,更好地对接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和增强竞争优势,而采取的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随着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数量的增加,加快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链接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引导农业生产主体或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和合作,提高农业产业链的分工协作水平和一体化程度,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是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关键在于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和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能力建设,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更好地对接市场,增强竞争能力,带动千家万户走向大市场。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纽带作用,提高合作社的合作服务和产业化经营能力。
二是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共同发展,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品牌等入股,或以合同制、订单制、委托制等方式,探索农业生产全过程合作,推动农业生产全要素合作,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更高程度的规模经济。如推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模式,增强协同效应和网络效应,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三是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健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共同分享农业产业链升级的成果。包括健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民更好地分享现代农业的增值收益创造条件;也包括健全农业产业化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联盟、龙头企业集团甚至农业产业化集群、产业区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健全农民合作社等对农业产业链垄断现象的制衡机制,为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更好地分享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成果创造条件。
(四)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求的农业政策与制度创新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善制度和政策至关重要。农业经营体系制度创新的前提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当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切实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比例,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权。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健全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发展输送血液。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促进要素更多向农业农村流动,为农村发展奠定物质技术人才基础。建立农业退出和进入机制,维护农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完善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体系。
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路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主体培育,强化服务支撑、创新组织模式、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重在实现“四大转变”。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在将分散经营农户向组织化经营主体转变
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中之重。未来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是一个多元主体并存的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出现,顺应了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既有效破解了未来农业生产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各生产主体的多元互动、多元互补。
1. 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力量。要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加以推进。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创新现代农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各类补贴和项目重点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倾斜,着力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
2. 提升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竞争能力,推动农民合作社持续发展。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广泛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全面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评定,建立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合作社贷款领域,满足小额贷款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用农民自己的力量解决自身发展问题。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办农民合作社,推行“公司+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
3.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绝不是把农民从农业中剥离出来,在解决“谁来种地”的多种路径中,最有效的路径之一就是培养出千千万万的新型职业农民。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加大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职业农民。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
就总体而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或企业家)的成长放在突出位置。因为无论哪类新型经营主体,其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素质,都是决定其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
(二)建立新型农业服务体系,重在从单一性、专项性服务向多主体、多形式、多样化服务转变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薄弱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要形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重要主体,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 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一是着力建设公益性服务体系。完善科研、教学和推广机构联合机制,提升产学研服务水平。实现院校专家与基层农技力量有机结合,科研课题与农业生产全面接轨,技术服务与农民需求有效对接。二是努力培育综合高效的经营性服务组织。目前,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弱、服务供给不足,要整合农村服务资源,加快发展要素优化组合、利益联结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促进社会化服务供需对接。引导各类服务组织与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规范提升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2. 丰富服务内容。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主要侧重于农机服务、农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产前、产中服务,而现代农业急需的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营销、物流及金融、保险、信息等产后服务缺乏,且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现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在服务内容上,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短板,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一是加强农业科技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科技创新,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帮助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政府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二是加强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扶持农产品购销大户,以带动个体农户的农产品销售;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农业金融保险体系建设。一方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出资建立担保基金,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降低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环境、市场变动等风险。
3. 创新服务模式。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促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三)创新农业经营方式,重在从小规模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是循序渐进推进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一是专业大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已经有了较快发展,对扩大经营规模有现实需求。二是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撂荒情况比较突出,由于缺乏劳动力耕种,土地流转意愿强烈,客观上提供了发展规模经营的条件和可能性。三是当前在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农产品价格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只有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才能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要解决。
1. 土地的适度集中。一是尽快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法律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如果确权不到位,规模经营就成了空谈。对农村承包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的新型农业用地制度;二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促使土地流转规范公开有序进行。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培育规模化的经营主体。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等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与规模化经营相适应的服务主体(包括专项服务的规模化和综合服务的规模化)的发展,通过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 建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二是建立各类经营主体长期、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探索形成联合种植大户、联合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模式,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实现各经营主体的多元互动、多元互补。
(四)完善农业支持体系,重在从政策支持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
农业经营体系制度创新的前提是,毫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坚持的基础上完善。
1.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使农户的承包权最大程度地获得财产收益,使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提高土地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但土地流转规模要与当地农村人口转移的状况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能力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自然经济条件、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2. 健全农业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是农业发展的瓶颈。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众多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小企业,农村贷款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充分等因素,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虽然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服务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户和农村企业仍然普遍贷款难,农村资金仍然大量外流。由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要求建立符合农业和农民需求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和重点。一是农村金融新体系应该多元化。农村金融新体系既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也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组织等民间非银行机构,还包括农村保险、担保、征信、农产品期货等配套金融体系。为此,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多的倾向农村,同时完善政策性金融,世界各国金融都对农业进行政策性倾斜,不仅体现在低息贷款,更多体现在农业保险领域,保险品种覆盖面很广,还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农户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政府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也可以从政府获得费用补贴和优惠政策,保险公司又可以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以分摊风险,再保险公司又可以从政府获得补贴和优惠,这种网络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大大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政府应致力于建立有利的政策环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二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农村贷款难难在缺乏抵押,要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村基础设施使用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3. 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环境。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和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
4. 建立农业退出和进入机制。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前提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农业进入机制和规则,重点是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进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择优,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的控制。如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问题,既要引导工商企业规范有序进入现代农业,鼓励工商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又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更要防止企业租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倾向。
5. 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农业政策调整要处理好几个相互关系:既要扩大经营规模,又要重视社会化服务;既要构建微观组织,又要重视整个经营体系的培育;既要引入社会资源,又要维护农民的优先权;既要利于务农者种好地,又要有利于更多的农民非农化;既要保证农民长久承包权益,又要激活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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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兴豪]